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大事年表 >> 国史编年 >> 1951 >> 4月 >> 1日
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处理外国人政治性治安性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字体:(     ) 关闭窗口
[纲 文]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处理外国人政治性治安性问题的规定》。
[目 文]中央发给各中央局、分局的该《规定》,对各地对外国人中涉及政治性或治安性问题的处理批准权问题,做出了两个方面13条原则规定:
一、应报请中央批准或由各地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转报请中央批准的事宜是:(一)各地拟定对外国人中政治性或治安性问题的处理实施计划。(二)未承认我国及正在谈判建交国家的原使、领馆外交人员涉及政治性或治安性问题的处理。(三)已承认我国的使、领馆外交人员涉及政治性或治安性问题的处理。(四)教会重要人员、教会学校校董或校长及在外侨中有较大影响的侨商人员,涉及政治性、治安性问题的处理。(五)外国人中特嫌分子的拘捕及特嫌分子或纳粹、法西斯党员需要集中关、管的处理。(六)在军事禁区及某些特定地区的全部外侨、传教士,需要勒令迁移的处理。(七)外国人中涉及政治性治安性问题,必须驱逐出境或定罪后加以监禁或驱逐出境的处理。(八)外侨中重大的政治性治安性案件。
二、可由各地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按照中央既定政策分别批准,并定期综合向中央及政务院报告的事宜:(一)除一条(二)、(三)、(四)款所列举者外,普通外侨中已获有确证的特务间谍分子的拘捕和审讯。(二)对外侨中特嫌分子的侦察。(三)外侨中纳粹、法西斯党员分别关、管的处理。(四)无国籍外侨特务、间谍及特嫌分子的处理。(五)外侨中非重大政治性治安性质案件的处理。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