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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实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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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政务院公布实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目 文]《条例》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有:一、以反革命为目的伪造国家货币者,其首要分子或情节严重者处死刑;情节较轻者处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下7年以上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二、意图营利而变造国家货币,或贩运、行使伪造、变造国家货币者,其首要分子或情节严重者,处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下7年以上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其情节较轻者,处10年以下1年以上徒刑并酌处罚金,情节轻微者处1年以下劳役或酌处罚金。三、散布流言或用其他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罚金;但以反革命为目的犯前项罪者,处15年以下5年以上徒刑,其首要分子或情节严重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四、凡误收伪造、变造货币,应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明知不报而仍继续行使者,视其情节轻重,处1年以下劳役,或酌处罚金,或予以教育。五、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的预备犯、未遂犯,视其情节从轻处罚;但以反革命为目的者,按照上列有关各条规定酌情处罚;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自首悔过者,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悔过后并协助破案者,免除处罚;凡伪造、变造的货币均没收;供本条例犯罪所用的机器、原料及其他物件均应没收,但属于第三人所有而不知其供犯罪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视其情节轻重,附带宣告剥夺政治权。国家货币,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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