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宣传土地改革工作的指示》。 [目 文]《指示》要求,指定适当的作家或记者,对土地改革在报纸上进行系统的宣传;收集整理各地关于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资料,如土地制度研究论文、土地问题资料和土改工作资料等,并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表;华北、东北已完成土改地区应写出农村在土改前后数年内经济变化的论文或者通讯发表。 [文献]关于宣传土地改革工作的指示(节录) (一)关于土地改革在报纸上作适当的、有系统的宣传是必要的。中央曾指示各地土改工作具体进行状况不要在报纸上多做宣传,并不是说对土地改革运动整个地不做宣传。事实上如李俊龙和萧乾在二月十日和三月一日《人民日报》上写的关于湖南土地改革的通讯,不但没什么坏处,而且有很大的好处。望所有正在进行土地改革的省区,都指定适当的作家或记者在最近一个月内至少写一篇这样的通讯给本区的主要报纸和北京《人民日报》,这样的通讯并可印成单行本广为发行。 (二)除了这种通俗的通讯外,还应利用目前的便利,收集中国农村经济的丰富的调查研究资料,加以有系统的整理。凡土地改革区的各省委、区党委研究室,均应在两个月内负责写一篇关于本省区土地制度调查的科学性论文,在本区的主要报纸上发表,并寄中央宣传部转《人民日报》或《新建设》杂志发表,然后汇集成册,以广流传。此外,每个省委在土改结束后还可就本省土地问题资料和土改工作资料各编一册,作为历史文献。 (三)华北、东北已完成土改地区的各省委研究室,亦应在三个月内写一篇关于一省或数县或一县农村在土地改革前后数年内经济变化(包括土地关系、农业生产、副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物资交流、农民生活等方面)的论文或通讯,在本区的主要报纸上发表,并寄中央宣传部转《人民日报》或《新建设》或《新观察》发表,然后亦可汇集出版,使全国人民对农村新面貌获得有系统的知识。
资料来源: 中共档案馆提供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