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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6-03    作者:    来源: 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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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
[目 文]《条例》共20条。主要内容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及房屋,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及房屋,分给贫苦农民,对地主也分给同等的一份,不得扫地出门;对地主、旧式富农兼营的工商业一律不得没收和侵犯;对地主、旧式富农埋藏在地下的财物一律不得挖追,允许其投资生产;坚决保护中农土地财产不得侵犯;因缺乏劳动力或从事其他职业出租少量土地在人均150%以下者,不得没收,允许继续出租;学田、族田、祠堂、寺庙等公共土地一律没收,僧尼酌量分给一部分土地;土地分配以乡为单位,按照“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原则,在原耕基础上适当抽补分配;山林、池塘、草地等土地按照普通土地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矿山等归政府所有;机器耕种和有技术性的农田、苗圃、农场、果园、牧场等没收后归政府所有,仍由原经营者经营;地主、旧式富农坟地一律不动;名胜古迹予以保护;解放后被地主、旧式富农分散转移的土地应抽出一部分或全部分配;人口少而能劳动的农民可酌情多分土地;乡村工人或自由职业者可酌情少分土地;烈士、解放军指战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家属,同样分给土地;还乡的逃亡地主、旧式富农愿意从事生产的,分给同样土地;定罪的汉奸、战争罪犯等不分土地,家属可分;土改结束后发给土地所有者新土地所有证,允许土地买卖出租;农民协会和代表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关;地主、富农成分的划定,按照中央有关文件,民主评定,允许本人申辩和上诉;土改时期组织县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禁止乱捕乱杀;土改时期禁止买卖土地和破坏生产资料;农民及其代表有权自由批评各级政府干部;城市及近郊土改办法另行规定;黄汛区土地谁开垦即由谁种谁收;本《条例》公布前已经分配土地并且农民不要求重分的,可不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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