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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10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首届盐务会议
发布时间: 2009-06-02    作者:    来源: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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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首届盐务会议。
[目 文] 出席会议的有华东、东北、西北、长芦、内蒙等区盐务管理局及华中、华北区盐业公司等单位代表21人,中央财经委员会、食品工业部、贸易部等机关均有代表参加。会议讨论了1950年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销区划分问题。决定:
一、1950年全国盐务方针和任务:1.生产方面,做到公私兼制,按销定产,保证质量,提高产量,减低成本。公私盐滩在现有基础上,生产任务定为6842万担(台湾未计算在内)。2.运销方面,东北统销,关内各地公私兼运兼销。运销任务为5556万担。 3.盐税方面,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并根据各区情况规定不同税额。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税收任务是本年食盐税及渔盐税必成数折食粮32亿斤。4.缉私方面,在依靠组织群众缉私的同时,应适当地扩大缉私武装。 5.盐务分工方面采取产税统一与运销分开的方针,除西北、内蒙暂维现状、东北继续统销外,华北、华东、中南等区的运销工作,统由贸易部门指定其各级盐业公司负责,西南另定。生产、税收、缉私确定仍由财政部门的各级盐局负责。
二、全国盐务组织,采取五级制。中央财政部设盐务总局,各大区设区盐务管理局,其下设直属或区属盐务管理局,其下设盐场管理处或分场场务所。由于各地情况不同,除华北、中南不设区局归总局直接领导外,其余各区均设区局,受总局及各大行政区财政部的双重领导。各级编制,以精简为原则。
三、调整产销关系。1.为加强运销工作的计划性,各区产盐,除东北、西北、内蒙外,不论本销外销,均由盐业公司统一管理,并负责掌握市场价格、调剂供求关系。 2.公司在华北、华东、中南(两广台湾在外)内销食盐,应保证完成2000万担的任务。3.盐局要保证盐的产量与质量,出口盐须经过化验,公司要保证盐的销量,并保证盐场所需要的粮食、布匹、燃料。4.盐局与公司要建立科学的分工合作制度,密切联系,互通情报,交流经验。
四、按大行政区重新划分为7个销区:1.东北供销本区,余盐输出国外。2.华北以长芦盐为主,供销河北、平原两省、晋中、太原一带,察南、张家口、大同、绥东各一部,余盐接济华中区及输出国外。潞盐行销晋南、陕东、豫西一带。3.华东供销本区,余盐接济中南及输出国外。4.西北供销本区及绥西。5.西南供销本区。川盐行销鄂西、湘西、陕南各一部。6.中南粤盐供销广东、广西,余盐行销湘南、赣南各一部。7.内蒙供销本自治区,外销察北8县,热北7县1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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