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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协会总会成立
发布时间: 2009-06-01    作者:    来源: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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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苏友好协会总会成立。
[目 文]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出席大会的有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董必武、郭沫若、吴玉章等以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海外华侨、少数民族和东北、上海、汉口等地中苏友好协会总分会、分会代表1000余人。苏联文化艺术科学工作者代表团、新任苏联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齐赫文斯基【 谢·列·齐赫文斯基:又作齐赫文、齐赫斯基,苏联外交官、汉学家,20世纪40年代来华在苏联驻华大使馆任职。】等也出席大会。大会奏中苏两国国歌后,选出刘少奇、宋庆龄、郭沫若等53人为主席团,并选举刘少奇、宋庆龄、吴玉章、李济深、郭沫若、黄炎培、沈钧儒、张澜等12人为大会执行主席。
宋庆龄致开幕词,她引用孙中山的话说:自从有了俄国革命,世界人类便生出一个大希望。十月革命使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获得了新的生命,使我们确立了依靠工农群众的正确方向。现在有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和中苏两大国人民的团结合作,全人类的解放的希望就更加接近实现了。
刘少奇在会上作《中苏两国人民永远不朽的友谊与合作万岁》的报告,指出:伟大的十月革命的成功,给了全人类、同样也给了被压迫的中国人民以极大的希望。正因为十月革命的感召,中国的先进分子才从长期的摸索中获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武器,并用它来认真地分析与解决中国问题。于是,1921年就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并使中国革命的面貌为之一新。中国历史从此已经进入一个完全新的时代,这也就使中苏两人民的友谊进入一个完全新的时代。现在世界上已经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阻止与破坏我们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合作了,我们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合作,从此可以无限量地发展和巩固起来了。我们两大民族的亲密合作,在世界上将是无敌的,对于世界今后的发展方向将要发生决定的作用。今天中国人民的首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和发展中国的人民经济,使中国工业化。但是,如果没有苏联人民和苏联政府的完全友谊的帮助,那是要困难得多的。苏联对中国人民真诚友谊的帮助,是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有利条件之一。由于这样的原因,中国人民应该特别重视和珍贵对苏联人民的友谊与合作。我们筹备成立中苏友好协会,目的就是要增进与巩固中苏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友谊和合作,促进中苏两大民族的一切智慧和经验的交流。我们的总会决定设在新的人民首都北京,并将在全国各地设立总分会、分会和支会。总会已经筹备就绪,在今天宣告成立。各地总分会、分会和支会,有的已经成立,如像东北,有的正在筹备中,即将成立。各地人民群众踊跃参加本会的事实,证明了中国人民非常恳挚而迫切地需要和苏联人民密切合作。
大会最后通过《中苏友好协会章程》和向斯大林、毛泽东的致敬电,选举刘少奇为会长,宋庆龄、吴玉章、沈钧儒、李济深、郭沫若、张澜、黄炎培(以姓氏笔划为序)为副会长。
[附录]中苏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苏友好协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中苏两国文化、经济及各方面的联系和合作,介绍苏联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经验和科学成就,加强中苏两国在争取世界持久和平的共同斗争中的紧密团结。
第三条本会全国总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赞成本会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并有会员二人之介绍者,均可向所在地方或工厂、机关、学校的中苏友好协会组织申请加入为会员。凡旅居中国的苏联公民亦得依同样条件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演讲、集会和学习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依照优待价格订购本会出版品的权利。
(四)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五)有承担本会一定的工作的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第七条各地总分会、分会、支会及支分会均得简称为某地、某企业、某工厂、某机关或某学校中苏友好协会。
第八条支分会及直属市所属的支会以会员大会为权力机关,支会以上各级组织以各级代表会为权力机关。在会员大会或各级代表会闭会期间,其所选出的支会、支分会干事会或分会以上的各级理事会为各级领导机关。
第九条全国总会和总分会的代表会,每三年召集一次;分会和支会的代表会每年召集一次;支分会和直属市所属的支会的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本会各级代表会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各级理事会或干事会的会务工作报告,批准工作计划,选举正副会长及理事会或干事会。
第十一条全国总会为主持全国会务,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七人。正副会长由本会全国代表会选举之,但第一届正副会长由成立大会选举之。
第十二条全国总会为领导全国会务,在正副会长下设理事会,由全国代表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之,但第一届理事会由成立大会选举之。
第十三条全国总会理事会为处理日常工作,得在正副会长指导下设干事会,由正副会长指定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四人,干事若干人组成之。干事会得按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组织部、联络部、研究出版部、服务部及图书资料室等工作机构,其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四条各地总分会、分会理事会和支会、支分会干事会的组织规则,得按当地工作需要,自行规定之。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本会出版物的收入。
(三)演出展览等收入。
(四)捐助和补助。
第十六条本会收支须有预算和决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有未尽事宜,得由全国代表会或理事会以决议行之。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本会成立大会通过后实行。
资料来源 :1949年10月6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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