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建立大行政区制度。 [目 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将全国划为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五个大行政区,分设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为各地区最高地方政权机关,并为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这时,全国各省级行政区,除北京、天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中央,以及原华北人民政府所辖河北、山西、绥远、中原、察哈尔暂归中央领导外,其他各省分属各大行政区领导。其中:东北人民政府领导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6省;西北军政委员会领导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5省;华东军政委员会领导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6省;中南军政委员会领导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6省;西南军政委员会领导四川、云南、贵州、西康4省及昌都地区和西藏地方。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置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并置秘书长一人。所设工作部门,除设办公厅外,得设政法、文教、财经三个委员会,分别设立民政、公安、司法、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工业、贸易、交通、农林、水利、合作事业、劳动、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部。并一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监察署分署。 大行政区领导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全国划有35省,即: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热河、绥远、察哈尔、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及台湾省,以及昌都、西藏地方。1947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将东北9省合并为6省,增设中原省,又将安徽、江苏、四川三省各划分8个相当于省的行政公署区(简称行署):即将江苏省划为苏北、苏南2行署;安徽省划为皖南、皖北2行署;四川省划为川东、川西、川南区、川北4行署。 当时全国省级区划为: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河北、山西、绥远、中原、察哈尔、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西康29省,苏北、苏南、皖南、皖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8行署,及内蒙古自治区、昌都地区、西藏地方。 省设省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行署设主任;自治区设主席,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产生。省人民政府一般设民政、公安、财政、工业、商业、农业、水利、交通、司法、教育、卫生等厅,文化、劳动、人事等局,及体育运动、民族事务、人民监察等委员会。各厅、局、处设厅长、局长、处长,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