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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发布时间: 2009-06-02    作者:    来源: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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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目 文]晚7时,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会议。朱德、刘少奇、李济深、张澜和39位委员以及秘书长出席。东北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富春,在京的全国政协委员,政务委员及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的负责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副署长和委员等149人列席会议。会议议程和主要内容有:
一、听取陈云作的关于物价问题与发行公债问题的报告。陈云指出:明年财政赤字仍旧很大,考虑到人民遭受了十多年恶性通货膨胀的痛苦,在政府的财政措施上,不能单一地依靠增发通货,要在贯彻增产节约方针的同时,发行一次公债。人民购买公债,在全国经济困难情况下,也是一种负担。但是这种负担,比起因增发钞票、币值下跌所受的损失来说,是比较小的。随后,会议通过《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规定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公债总额为2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分5年偿还,年息5厘。
二、通过《1950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概算》。薄一波在关于概算草案编制的报告中提出:概算总支出中,军费占388%,行政费占214%,国营企业投资占239%,文教卫生占41%,地方补助占213%,东北公债还本付息占01%,总预备费占94%。概算总收入中:公粮收入占24%,各项税收占389%,企业收入占171%,清理仓库收入占24%,其他收入占02%。收入总额为支出总额的813%,其余187%则是赤字。解决赤字的办法,是依靠发行公债和银行透支。概算的基本精神,是以保证战争的胜利为主要任务,同时逐步恢复生产。农民的负担一时尚无法减轻。公债的发行主要放在城市,放在工商业者身上。接着,与会者进行讨论。章伯钧说:各民主党派人士应该认真负责地支持公债的发行,特别是要向人民作广泛的宣传和动员。李济深说:过去国民党政府的预算,平时的军事支出也占80%。现在人民政府在大规模军事行动还在继续的情形下,军事支出概算只占388%,这是很难得的。有239%的经济建设支出概算,更是难能可贵。毛泽东在发言中指出:国家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我们的情况概括地说就是:有困难的,有办法的,有希望的。我们必须要向人民说明我们的困难所在,不要隐瞒这种困难。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向人民说明,我们确实有办法克服困难。我们既然有办法克服困难,我们的事业就是有希望的,我们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的情况会一年比一年好起来,估计明年要比今年好。在三年五年时间内,我们的经济事业可以完全恢复,在十年八年的时间内,我们的经济就可以得到巨大的发展。
三、分别听取东北、华东、中南地区的工作报告。李富春在报告中说:东北4年来,在财政上,从逐步减少赤字达到力争收支平衡;在物价上,从不断上涨达到力争相对稳定;在金融上,从大量发行到完全不依靠发行;在生产上,从先掌握乡村与农业达到解放城市掌握工业,逐步恢复生产。发生这些转变,关键是东北境内已无战争,有丰富的资源,国营经济的比重较大,土改已全部完成。东北人民政府在经济上采取的措施是:1.把恢复经济,特别是工业,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2.采取单独货币制,发行东北地方流通券,减少了全国战时财政对东北的影响;3.采取各种办法组织扩大货币回笼。饶漱石在报告中说:明年华东承担的公粮、税收任务,占全国粮税收入总额的32%。完成这一任务虽有困难,但也存在着克服困难的条件:华东区域广大,所辖36个市405个县,有着丰富的物产,工商业发达,税收一向占全国税收的半数以上。邓子恢在报告中说:中南包括湘、鄂、赣、豫、粤、桂6省。6月以来的任务是,前方消灭残敌接管新区,后方剿匪反霸恢复生产。经过半年的工作,现已基本完成任务,但今后任务仍很艰巨。关于财经工作,我们完全拥护中央统筹统支方针与明年收支概算及公债发行计划,并坚决完成给中南的征粮、税收及推销公债的任务。
四、周恩来对政务院提出的县、市、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作说明。毛泽东强调:颁布这些组织通则很重要。这些组织通则就是目前适合的通用的法律,各地方人民政府虽然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有所增益,但是必须无例外地执行。
五、通过政务院提出《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六、通过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决议》的建议案,决议自1950年起,以每年的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七、通过政务院提请批准的各项人事任命案:1.高岗为东北人民政府主席,李富春、林枫、高崇民【高崇民,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为副主席;2.饶漱石为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曾山、粟裕、马寅初、颜惠庆【颜惠庆(1877—1950),字骏人,上海人,时任一届政协特邀代表,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为副主席;3.林彪为中南军政委员会主席,邓子恢、叶剑英、程潜、张难先【张难先,时任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为副主席;4.彭德怀为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习仲勋、张治中为副主席;5.刘伯承为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会上,毛泽东就设立大行政区作为地方最高政权机构指出:中国是一个大国。必须设立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这样一级有力量的地方机构,才能把事情办好。应该统一的,必须统一,决不可各自为政;但是统一和因地制宜必须结合,中央和地方的适当分工将有利而无害。
会议还批准任命:傅作义为绥远省军政委员会主席;董其武为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马明芳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席;邓宝珊【邓宝珊,时任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西北军政委员会委员。】为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席;赵寿山为青海省人民政府主席;潘自立【潘自立(1904—1972),原名潘自励,陕西华县人,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第十九兵团政治委员。】为宁夏省人民政府主席;杨勇为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席;张云逸为广西省人民政府主席;聂荣臻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贾拓夫【贾拓夫(1912—1967),原名贾耀祖,陕西神木人,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西安军事管制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陈锡联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乌兰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文献一]发行公债弥补财政赤字
陈  云这次从十月中旬开始的币价下跌和物价上涨,对于全国人民的损失,是很大的。尤其是对几百万解放军和全国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人民。
这次币价下跌,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的财政赤字庞大,因此而来的钞票发行过多。
在大陆上,人民解放军把国民党残匪打得鸡飞狗散,广大地区已经获得解放。这一方面,是令人非常兴奋的。但是,随着这个胜利而来的,是政府财政支出大大增加。军政公教人员已经超过了七百万,估计明年还会增加。但是在今年的财政收入方面,远赶不上支出的需要。经过长期战争的老解放区,直到今天还在以很大数量的粮食、物资支援前线和新解放城市。在新解放区仅仅有一部分地方,开始征收公粮。也因为新解放区结束战争不久,土匪尚待肃清,铁路修复不易,城乡交流需要经过一个恢复过程,所以城市的税收,也是很少的。这样,就使政府的财政支出与收入之间,大大不相符。为了弥补赤字,暂时不能不依靠发行钞票。这是币价下跌,物价大涨的根本原因。
应该说,财经主管人员,因为经验不足,工作中也有缺点的。例如:即使物价上涨是难于避免的,但应该尽力使其逐渐上升,而要避免在几天之内飞涨。京、津一带的粮食储运,应该增加,使投机奸商无从捣乱,而免得市民在那几天中对粮食的恐惶不安。
今年只有一个月了,一九五○年快要到来。明年底政府的收支情况如何?能否比今年好些?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财委会已提出了一个“一九五○年度的财政收支概算”的草案,薄一波同志对此将有说明。因为许多地方在不久以前才解放,许多地区正待解放,我们还处在战争中,因此,概算所列的支出与收入,将来事实上定有若干变动。但大体说来,明年度政府的财政情况将是这样:情况一定比今年好得多,但赤字仍旧很大。放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继续单一地依靠增加发钞来弥补赤字呢?还是找找别的较好的出路?
现在全国人民,对于解放军的胜利,欢欣鼓舞,也理解到人民政府在解放战争中财政方面的困难。但是他们又这样盼望着:希望政府即使在困难中,也要设法使金融物价比较地稳定些。这种希望是很可理解的。因为人民在日寇、汉奸、国民党反动统治之下,经过了十多年通货膨胀的痛苦。考虑到人民这种希望,因此,在政府的财政措施上,不能单一依靠增发通货,应该在别的方面,找找出路。为此,政府正在努力整理税收,增加收入,并且决定在政府机关和部队中进行节约、生产。在节约和生产的方针下,已经很苦的军政公教人员的待遇,还不能提高;后方的部队机关学校人员,应该尽可能进行生产,以自给一部分粮食和菜蔬;没有直接战斗任务的部队,在可能条件下,进行农、工业生产;一切可能节省的支出,统统加以节省。但是,所有这些,还不能大量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生产自给也不能立即生效。为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提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一次公债。这种公债的购买与付还,都以折实计算。五年之内,保证承购人分期得到可靠的本息。也估计到目前全国经济情况和人民的困难,公债的数量只定二万万分。这种公债的作用,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一部分由人民购买公债,在全国经济困难情况下,也是一种负担。但是这种负担,比起因增发钞票,币价下跌所受的损失说来,是比较好的。因为币价下跌的结果,其下跌部分的币值,是全部损失了的,购买了的公债,在一时算来是负担,但是究竟可以还本得息,不是一种损失。如果发行公债缩小赤字的结果,使明年的币值与物价情况比今年改善,则非但对全国工资生活的劳动人民,和军政公教人员有好处;而且,对于工商业的正常经营,也是有益的。所以从全体人民的利益说来,发行公债比之多发钞票要好些。
还须向政府委员会报告:即使发行了公债,缩小了明年财政赤字之后,明年的财政情况,仍是困难的。因为发了公债之后,并未消灭赤字。并且赤字的数目,仍旧不小。尤其因为解放战争的胜利,进展很快,新解放地区的军政人员的增加,也很快,支出方面会迅速大量增加。但新解放地区的财政收入,则是缓慢与逐渐增加的。一般地说:新解放区从解放开始变成老解放区,需要一个不短的工作过程;新解放区的财政工作,也是这样,在那里要使财政收入上轨道,达到一九五○年度概算所列的希望,是有许多困难的。尤其因为我们许多财经主管人员,还缺少经验。
所有今年的和明年的政府财政困难,其结果都必然成为人民的困难和负担。但是,这个困难是胜利中的困难;这个负担,是胜利的负担。只有解放了全国,全部肃清国民党反动军队,结束了战争之后,这个负担才能开始解放。解放全国的胜利,是已经不远了。全国解放之后,虽然我们那时仍有很多困难,那时我们还需经过一个经济建设的艰难过程,但那是属于另一种困难。那时,我们国家的经济和财政情况,将必然一年胜过一年。

资料来源:《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文献二]关于一九五○ 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概算草案
薄一波首先应该声明,这个概算草案是根据不完全的材料加上经验推算估计所编成的。因此,它只能画出一个轮廓、一个基本方向出来。许多数目字都是估计的,但是有根据的,是接近实际的,比较可靠的。这个概算的支出项下,各种科目所占的百分比如下:军事费百分之三十八点八,行政费百分之二十一点四,国营企业投资百分之二十三点九,文化教育卫生费百分之四点一,地方补助费百分之二点三,东北公债还本付息百分之零点一,总预备费百分之九点四。这个概算的收入项下,各种科目所占百分比如下:公粮收入百分之四十一点四,各项税收百分之三十八点九,企业收入百分之十七点一,清理仓库收入百分之二点四,其他收入百分之零点二。这个收入总额,仅合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一点三,其余的百分之十八点七则是赤字即亏欠。我们解决赤字的办法是两个:一个是依靠发行公债,解决赤字的百分之三十八点四;另一个是依靠银行透支,即发行货币,解决赤字的百分之六十一点六。我现在谨将本概算草案的基本精神和实现的保证加以简单说明如下:
(甲)保证战争胜利,逐步恢复生产。
1.军费占支出概算的百分之三八点八,是草案中所占百分比最大的一项。此外,行政费中的地方支前费,新解放城市军管初期经费,财务费中的运输费等,实际上也是为战争支出的。所以这个概算草案基本上仍然是以保证战争胜利为主要任务。应当说明,我们还在战争时期,军费所占比例并不算大。
2.行政费占百分之二十一点四,其中主要的项目是公教人员的生活费和公杂费。这个数目所以有这样大,是因为我们不但要供给人民政府的公教人员,而且要供给旧公教人员。连军事的人员在一起,一九五○年度全国占计需养活军政公教脱离生产人员九百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二。即每一百人需养活两个“公家人”。这对人民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负担,但这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负担。把所有旧军队旧公教人员一齐包下来,给以生活的出路,逐渐加以改造,并准备在一二年内转入经济建设,慢慢地减少下来,是人民政府的责任。这一条政策是已经定下来的。但因此也就使军事费与行政费所占全部支出概算的百分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军政人员直接间接的开支又占主要部分。但个人生活所得,还是很低的。人民解放军多年来的标准就是很低的,它有艰苦奋斗的传统作风。现在全国已经基本胜利,军政人员生活,论理可以改善些,但我们还要求他们继续再吃几年苦,这对巩固胜利是有好处的,其目的在于挤出一点钱来,做恢复与发展生产之用。
3.经济建设的投资占支出概算的百分之二十三点九,百分比不算很大,但在战争时期能有这样百分比,也算不错了。为要保证这一百分比,需要九百万人节衣缩食,精打细算,一文一文地挤出来。长期战争对于工业、农业、铁路等的破坏极严重,估计中国经济破坏的程度与抗战前比较,有些地区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加上连年水旱等灾荒,不努一把力,国民经济是不易加以恢复的。因此,无论我们国家怎样困难,也得有计划有步骤地挤出一些钱来,用在恢复生产上。
4.文教卫生费用,占支出概算的百分之四点一。如果把文教卫生人员的开支加进去,就会超过这一百分比,达到支出概算的百分之六。虽然这样,文教卫生费还是很小的,但这在战争继续进行和经济破坏极大的情况下,也算是不错的。
(乙)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兼顾,取之合理,用之得当。
1.继续要求农民担负。十二年以来,农民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出人出钱,贡献了最大力量,这是最值得感谢的事。一九五○年的收入概算中,公粮收入仍占第一位,占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四一点四。全国农民平均负担占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一九强,而老解放区则占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二一。为了胜利与恢复经济,农民负担一时是无法减轻的。
2.要求工商业者担负。各项税占收入概算的百分之三八点九,是收入的第二位。按抗战前各种材料统计,税收的比例数还应该增大,但一因各大城市解放不久经济尚未完全恢复,二因我们工人人员数量少、经验差,一时还做不到。税收中有不少一部分如盐税、关税、货物税、交易税、屠宰税等,基本上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其中主要还是农民。为了使负担有合理的分配,公债的发行,主要放在城市放在工商业者身上。
3.也要向军政公教人员要求保证。要求保证公粮收入,减少损耗;要求保证税收,减少偷漏;要求把推行公债的工作做好,保证完成任务;要求所有公营企业经营人员,精打细算,实行成本会计,经济核算制,把企业办好,减少浪费,保证收入;要求军政公教人员认识胜利中的困难,生活过苦一点不要叫,事情应该分别轻重缓急来办,不要百废俱举,保证不突破支出概算。
(丙)实现一九五○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概算是一个严重的斗争任务。保证每一项收入不落空,就必需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很大的努力,要做一系列的工作,才能完成。保证支出不超过概算,这就必需要求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约束自己,对自己所经管的每一件事所经管的每一企业,都要作严格的计算,经过对各方面的斗争和很周密仔细的计算才能做到。在中央人民政府通过这一概算草案以后,要求所有军政公教人员和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向违背、不执行或破坏全国财政收支概算的行为作斗争。
(丁)实现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概算是一个很大的斗争,如上所述。但,如果照这概算草案完满地实现了,情况是否会好些呢?这是不待言的。对安定民生发展生产是有利的,物价状况也会比一九四九年好得多。但这并不是说,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困难还很多,有预期以内的困难,还会有预期以外的困难,需要我们努力去克服。

资料来源:《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文献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49年12月3日公布)
一、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一九五○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二、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6斤、面粉1斤半、白细布4尺、煤炭16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此项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债总额为二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之。
四、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10%,以后每年递增5%。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笺还本一次。
五、本公债定为年息5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六、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

资料来源:《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63页。
[文献四]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第一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召集之。
第二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省,则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之。
第三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同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之产生:区域代表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市协商委员会推选之;在尚未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之县市,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召集各该县市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有关的各界人士举行联席会议推选之。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选举。
省人民政府的代表,由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厅厅长、法院院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省级专区级各机关及驻在该省的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部队自行推选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经省人民政府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由省人民政府邀请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省,则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邀请之。
第五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定为二年,连选得连任。各党派、团体、机关、部队及少数民族经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的代表经省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省,则由省人民政府更换之。
第六条凡能召开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地方,即应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职权:
一、 听取与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 决定省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三、 审查与通过省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四、 建议与决议有关省政兴革事宜。
五、 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七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八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之。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它委员会。
第九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休会期间,设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省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省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招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其召集日期由协商委员会决定之。但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省协商委员会每三月召集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大行政区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25页。[文献五]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第一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召开之。未设立军管会的市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之。
第二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市,二百人至五百人左右;三万人口以上的市,一百人至二百人左右。
第三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同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之分配,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上届市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市,则由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之。军管会、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军管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驻在该市的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各团体、各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之。其它方面的代表经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邀请之;或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商定邀请之。
第五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前,可每次推选,但连选得连任;从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起,每届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部队经与协商委员会商定,均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的代表,经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市,由市人民政府商定更换之。
第六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在军事管制初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其职权:
一、听取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之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三、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第七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直属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二、审查与通过市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三、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四、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五、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九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协助主席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实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
第十二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但经市人民政府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协商委员会每月召集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38—140页。[文献六]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第一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之。
第二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县,三百人至五百人左右;二十万至五十万人口的县,二百人至三百人左右;二十万人口以下的县,一百人至二百人左右。
第三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同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产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之分配,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之。农民的代表,由乡(行政村)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大会产生之,亦可由区或县农民代表会议产生之。
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已有组织者)、各人民团体、驻在该县的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之。其它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邀请之。
第五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前,可每次推选,但连选得连任;从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起,每届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部队经与县人民政府商定后,均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之代表亦得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更换之。第六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a) 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b) 向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并建议有关县政兴革事宜。
c) 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第七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与通过县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三、建议与决议有关县政的兴革事宜。
四、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五、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委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九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协助主席团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苦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商并提出对县人民政府的建议。
二、联系代表,协助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各种工作。
三、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但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143页。[文献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0页。
[文献八]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一、院及其所属各机关(包括委、部、会、院、署、行、厅等)的组织规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这规定统称组织条例。
二、各机关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其职权。
三、各机关得设办公厅;为分掌业务,得设司或处;厅、司或处以下得设处或科。其工作有半独立性质得设局。其工作有特定性质者得设室(如参事室、会计室、资料室)、组(如财经组、文教组)、所(如研究所)或会(如新高等教育委员会)。
四、关于厅、司、处、科、局、室、组、所及会的职掌,应为列举的规定。
五、各机关的各级负责人,厅及室称主任,会称主任委员,司称司长,组称组长,所称所长,处称处长,科称科长,必要时均得设副职。
六、各委得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机关均得设秘书。各机关得视工作需要,分别酌设顾问、参事、专门委员、工程师、技师、视察等。
七、除各委秘书处副秘书长及其他同级人员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外,厅主任、司长、局长、处长、室主任与其副职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均由政务院任免之。厅、司、局、处,室以下之处长、室主任、科长与其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机关首长任免,并报告政务院备案。
八、各机关应实行会议制度(如委务会议、部务会议、会务会议、院务会议等),其所属各部门,亦得分别设各项工作会议。
九、各机关的内部组织,必要时,得由政务会议议决增加、减少或合并之。
十、各机关拟定之组织条例,经政务院核准后,可先试行若干时期,再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59—8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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