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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管会和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旧员工的应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09-06-01    作者:    来源: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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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上海市军管会和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旧员工的应行注意事项》。
[目 文]为正确执行整编方针,纠正若干单位处理旧员工的某些偏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国民党旧工作人员的决定,上海市军管会和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旧员工的应行注意事项》,通令各单位对旧员工因裁减而生活无着者,向原机关登记,按照下述各种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一、凡裁减后确系陷于困窘,原机关应主动召回,予以妥善处理。二、一般的被遣散人员,已经另行获得职业者,不必另求调动。三、因老迈体弱,办理登记后,政府应设法妥为安置。四、各机关办理登记、调查或主动召回时,应适当接待,细心体察,予以安慰与解释,不能草率应付、粗暴对待。五、原来因有犯罪行为而被开除者,如本人向原机关要求登记时,应慎重审查,分清是非,对坦白悔过者,仍予以自新之路。
对于未经切实整编的各级单位,今后在进行精简缩并时,对于旧人员的处理,应该分清对象,除个别劣迹昭著者外,一律采取团结和改造的方针,各单位依照下列各点分别处理:1.整编后多余人员,原机关一时无法直接适当安置者,由本会、府另在适当地点设立学习机关,加以组织,分批转送。2.年事较轻,牵累较少,比较适宜于深造者,介绍进适当的教育机关,分科培养建国人材。3.适宜于留用而超出机关编制定额者,暂就原机关附设训练班,轮流训练,以后视事业需要,除就原机关调补外,可分配于其他地区的相同系统。4.以上各项安置办法,应尽量通过其本人同意,报送上级批准。5.其他非留用即无出路者,由原机关适当调度安置之。
此外还规定:对于被裁参加学习训练的旧人员,薪金待遇除特殊技术人员以外,一律按学员待遇供给生活。学习人员家属生活确有困难者,必须照顾其最低限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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