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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就人民代表大会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区别电示东北局
发布时间: 2009-06-01    作者:    来源: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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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共中央就人民代表大会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区别电示东北局。
[目 文]电文指出,在方解放的城市,可用指定和邀请的办法召开各界代表会,等到城市人民团体已经组织起来或原来就有组织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就主要是由各人民团体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与有无名义上的军管无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会议之间,也不应再行划分什么区别。但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在职权上与代表选举方法上则应有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的,其代表主要应由人民直接选举或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而不是由各人民团体选举。因在东北还没有经验,目前还不宜普遍召开全权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暂时召开几次人民代表会议,逐渐扩大代表会议的权力,待有了经验之后,再召开普选的全权的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有废除、修改或令其停止执行的权力。而不要规定一律须经上级政府批准。下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人民政府,须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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