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相继成立。 [目 文]上述四个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范围如下: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之利益,并检举纠正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指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颁发决议和命令,并检查其执行;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监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并设第一监察厅监察财政、银行、海关、合作、贸易、农业、林垦、水利等部门。第二监察厅监察工业、铁道、邮电、交通、劳动等部门。第三监察厅监察内务、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务、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出版、新闻等部门。 法制委员会:主管国家法制工作,审查、草拟和整理国家的法律、法规。下设办公厅。 华侨事务委员会:主管全国侨务工作。下设办公厅、研究室和秘书、文教宣传、联络三个直属处。 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全国民族事务工作。下设藏务处、回务处、蒙务处、行政处、秘书处、参事室、办公室。次年,部机关处室改为厅局,设有办公厅、一司、二司、三司和参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