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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22日北京市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发布时间: 2009-06-02    作者:    来源: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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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北京市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目 文]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中山公园开幕。 出席会议的代表405人,加上来宾、列席共600余人。会议主席团成员彭真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他宣布: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幕。接着指出:这个会议是北京市的最高行政机关,将决定本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听取与审查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并选举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时将审议并通过第二届各界代表会议的决议。
 会议听取了市长聂荣臻关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第一届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后两个半月中,共通过交市政府办理或参考的决议案171件,市政府已斟酌轻重缓急分别执行164件。关于今后的工作方针,仍是上届各界代表会议提出的三项重要工作,即进一步巩固革命秩序;继续恢复与发展生产;继续发展人民的文化教育事业。副市长张友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的统一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征收定额房产税、征收定额地产税、征收农业累进税、随房产税地产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与营业税附征城内小学教育费及清洁卫生费等5个财政税收提案作了说明。他强调税收的宗旨是“取之于人民,用之于人民”,人民有权监督,如用之不当可以弹劾。
会议选举聂荣臻为北京市市长,张友渔、吴晗【吴晗(1909—1969),原名吴春晗,字辰伯,浙江义乌人,清华大学历史系主任,时任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委员。】为副市长,薛子正等为委员;选举彭真为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刘仁【刘仁(1909—1973),土家族,四川酉阳人,时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二书记。】、钱端升【钱端升(1900—1990),上海人,北京大学教授,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思成、余心清【余心清(1898—1966),安徽合肥人,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为副主席,聂荣臻、张友渔、罗瑞卿、邓拓【邓拓(1912—1966),原名中子健,福建闽侯人,时任《人民日报》总编辑。】、吴晗等40人为委员;通过《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等决议。
[文献一]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第一条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召开之。
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选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本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由军管会主任、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法院院长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驻京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各团体、各驻京机关及部队的代表自行选派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军管会、市政府和北京市第一届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军管会、市政府邀请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暂定为一年。但连选得连任;各党派、各团体、各驻京机关及部队与本届协商会议商定,均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的代表,经军管会和市政府和本届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
第三条各界人民代表的职权范围如左:
1.决定本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2.审查与通过市政府的预决算。
3.听取与审查市政府的工作报告。
4.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设施事宜。
5.选举市长、副市长、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四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推选主席若干人组成之。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第五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如左:
(1)保证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2)协商并提出对本市人民政府的建议。
(3)协助本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4)负责进行有关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5)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
第六条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协商委员会委员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均可参加各委员会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各推派主任一人,负责主持其工作。
第七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其召集日期由协商委员会决定之。但经市政府委员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协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八条本组织条例经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之。

资料来源:1949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文献二]北京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布市政府组织条例前根据本大纲组织之。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一人、副市长二人、委员十人、内委员中互选秘书长一人,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加委组成之。其任期暂定为一年,但得连选连任,因故离职时很依法补选之。
第三条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政府行政会议,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执行职务。
市长根据需要,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二次,由市长负责召集之。市长根据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第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得根据需要,设立局、院、处和各种委员会及其他机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各局、院、处、委员会和其他同级机构的设立与裁并、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须经市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市长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任免之。
第六条在军事管制时期,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巩固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实行土地改革等方面,须与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采取统一步骤。
第七条本组织大纲经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资料来源:1949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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