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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部作出《改供给商店为地方零售公司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9-06-02    作者:    来源: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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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贸易部作出《改供给商店为地方零售公司的决定》。
[目 文]为解决人民生活,打击投机奸商,平稳物价,贸易部决定在北京、天津、太原、石家庄四地,试办改组供给商店为零售公司,规定:一、零售公司归市商业局领导,下设零售店等。二、干部以现供给商店所有之干部为基础;粮食公司的营业处零售店,其全部人员划归零售公司,改为零售公司的零售店,代售店亦转交领导关系;花沙布公司及煤铁公司的零售店,均移交零售公司领导,其现有的代收店的领导关系,亦转交零售公司领导;除上述干部外,尚缺的干部由各市政府解决。三、零售公司资金属于地方政府投资性质,不由贸易部投资,供给商店的现有财产,商品物资可造具清册,呈报贸易部,经中财委给地方政府转账,其房产家具,凡为地方筹拨者,仍属于地方;凡为贸易部资金购买者,由贸易部向中央财委转账,作为转拨给零售公司的投资,供给商店阶段的经营开支费用截止12月底统由贸易部报销,1950年1月1日起由零售公司利润内开支。四、零售公司暂定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设立;经营范围暂以粗细粮、布、煤、盐四种为限在零售公司有力量及实际需要,市商业局亦可决定零售公司经营其他人民生活必需品零售业务;零售公司供给对象,目前暂以工人、城市贫民、教员、职员、学生及其他劳动人民为限(合作社之社员在外);零售公司不经营批发业务。五、零售公司不自行购买商品,其零售的物资,应由所在地的粮食,花沙布、煤、盐各专业公司购买;按该公司当时的批发牌价,粗细粮各低3%,布低2%,煤盐各低4%供应。大的细粮加工仍由粮食公司负责,粗粮及小的零星加工,由零售公司负责。零售公司的出售价格,由各地商业局根据批发价及市场零售价确定等。六、零售公司原则上决定不另行投资的,其一切费用的开支,由自己业务经营上解决,开始时除由各专业公司预借物资照顾外,如实际还有困难时,可由当地财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呈报中央财委会批示解决。11月29日,中财委批复:同意将供给商店改组为地方零售商店,请即着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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