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财委制定《铁路财政统一的决定》。 [目 文]在征得各区财委的同意后,中财委认为铁路财政目前已经具备统一的条件,兹作如下决定: 一、除东北铁路本年度生产财务计划(预算)仍按原计划执行并随时报告外,关内各铁路管理局的营业收入自12月份起统一归铁道部直接掌握,实行统收统支,统一调度,各大行政区及省市政府不再贴补赤字或抽提盈余。 二、关于各铁路管理局财政统一于铁道部后,在经营上总的要求应由收支平衡逐渐达到收入富裕,开支上须有严格核算制度,及定期(月、季、年度)营业收入的预算和决算,经铁道部核准并统一调剂。铁道部应将收支对照表每月汇报本会一次。 三、关于各铁路管理局的修复工程、补强线路、增加设备、修建工厂等需国家投资的事业费,须事先拟具详细计划及预算报铁道部审核,并经本会核准后统一筹拨。完工后须有工程总结报告及财务材料的报销决算。新建路线及更大投资,须经本会提请政务院批准后实行。 四、铁道部须加强对车辆周转与材料工作的领导与精密计算,工厂经营上应更严格执行企业化,建立经常的报告和检查制度,克服经济工作上的无政府状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五、各地区财委会对此决定,不能认为减轻对铁道监督的责任,必须注意就近指导,监督并保证铁路财政统一的贯彻执行。对财政统一前各地补贴或调拨的款项物资直接与各该路局清结,并将结果报告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