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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局发出《关于新区土改的决定》的指示
发布时间: 2009-06-01    作者:    来源: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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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华北局发出《关于新区土改的决定》的指示。
[目 文]为了迅速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华北局决定在除绥远以外的各省约1500万人口的新区(包括一部分恢复区)进行土地改革。在《关于新区土改的决定》中对土改的分配方针、阶级划分、分配办法及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各省委定出本省土改具体实施方案,派干部帮助新区党委进行土改准备工作,在土改中,有计划、有领导地按照党章发展党员,建立党支部。对于以往各种遗留问题,依照中央与华北局已确定的政策解决。
《决定》强调,在平分土地时,必须坚决贯彻以下政策:一、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其封建财产,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及其财产的封建部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但须留给旧式富农与地主和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财产,不许再扫地出门。二、坚定不移的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废除以人口除土地的绝对平分办法。三、必须慎重地、正确地划分阶级,分清敌我界限,团结农村90%以上的群众,孤立乡村封建势力,巩固扩大乡村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四、组织以贫雇农为骨干的、团结全体中农及一切劳动人民的农民代表会议及农会,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执法机关(上级农会及上级政府认为不当时可以改正)。农民代表会议及农会的领导机关,应保证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贫雇农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中农参加。五、必须将地主与旧式富农、大地主与中小地主、恶霸地主与一般地主、劳动起家的富农与一般富农、一般富农与带恶霸性的富农等区别对待;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应与富农加以原则的区别,不得侵犯。对罪大恶极、为害一方为广大群众所痛恨的恶霸,则应领导群众,进行有组织的清算斗争,严禁乱打、乱扣、乱杀或其他变相肉刑。如需处死者,必须经县人民法庭判决,呈请华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六、必须把地主、旧式富农的工商业与其封建土地财产严格加以区别,坚决实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对地主富农在城市或乡村原有之工商业,包括已转入工商业之财产在内,以及与工商业相连之厂址、店铺、作坊、住房、机器、工具、现金等财产均不得没收。七、对地主、富农的底财(埋藏地下之金银财宝等),一面宣布其为非法,一面应鼓励其自动拿出,政府保证给其本人留下一部分(比如留30%),准其投入工商业,其余则归农民合理分配。如系大宗金银及其他特殊财物,则应收归国家银行所有,不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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