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12月9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10条规定》(草案)。其中规定:“8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除了每周一次讨论生产问题外,都由群众自己商量安排,进行文化大革命。”“工人群众在文化革命中有建立革命组织的权利。”工人群众和工人群众组织之间,“可以在业余时间,在本市革命串连,交流文化革命经验。”“学生可以有计划地到厂矿,在工人业余时间进行革命串连……工人也可以派代表到本市学校进行革命串连。”这个文件的下达,使“文化大革命”正式扩及全国工交财贸各部门的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