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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0-03-25    作者:盛华仁    来源:新华网 20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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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盛华仁

主席团: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这一总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到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3月10日12时,代表团和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共991件,比上次大会641件增加了54.6%。其中,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5件,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986件。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参加视察和调研、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社会实践活动,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分析研究,认真负责地拟定和提出议案。与往年相比,本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仅数量有较大增加,而且质量有明显提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提出的议案较好地表达了代表的意愿。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都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多数领衔代表在提出议案前都采取各种方式向附议代表介绍情况、征求意见,有的还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与附议代表进行集体讨论,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多次修改。二是议案文本较为规范。议案基本上做到了案由、案据清楚,方案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其中,有512件议案提供了法律草案文本,占议案总数的51.6%。三是议案全部为法律案,大都是着眼于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提出的。其中,提出制定法律的有452件,占总数的45.6%;提出修改法律的有539件,占总数的54.4%。有406件议案提出的51个立法项目,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05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相一致。这些都反映了全国人大代表对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强烈愿望,也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对法律保障的迫切要求。

经过对本次会议上代表议案的逐件分析,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个部门的分类方法划分,大体分为:(一)属于行政法类的议案最多,共有316件,占议案总数的31.9%。如提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立法,制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二)属于经济法类的议案有237件,占议案总数的24%。如提出修改审计法,扩大审计监督的范围,依法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修改邮政法等。(三)属于社会法类的议案有128件,占议案总数的13%。如提出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城乡就业、社会救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四)属于宪法相关法类的议案有117件,占议案总数的11.8%。如提出修改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制定监督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属于刑法类的议案有81件,占议案总数的8.1%。如提出修改、完善刑法,加大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罚力度,维护社会安定。(六)属于民法商法类的议案有60件,占议案总数的6%。如制定或者修改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七)属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的议案有52件,占议案总数的5.2%。如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办理好代表提出的这些议案,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在收到代表议案后,及时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在这些议案中,还没有方案较为完备而又迫切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我们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320件,法律委员会审议274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152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141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5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47件,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外事委员会审议1件。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质量,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要通过各种途径与代表进行沟通,认真听取提议案代表特别是领衔代表的意见;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时,负责起草的部门可邀请熟悉该项法律的代表参与调研、论证或者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以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议案,要向提议案代表作出说明,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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