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
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决定:
一、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二、撤销监察部。
(《人民日报》1 9 5 9 0 4 2 9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