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论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要求时,特别重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些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些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正是我们党和中国人民一起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形态。 创造性实践的成果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在政治领域追求的理想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毛泽东与党中央在民主革命行将胜利之际,提出了一个马列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建国纲领——《论人民民主专政》。 经过40余年的艰苦探索,我们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基础,逐渐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关于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曾经指出:“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邓小平文选》第332页)因为从理论来源看,它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革命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论人民民主专政》阐述了这一结合的过程,并且特别指出它是由统一战线的经验“发展”而来的。毛泽东第一次使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就是教育统一战线的成员要有正确选择的文告。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施的主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专政的对象是“反动派”或“敌人”,而不是笼统地说是“资产阶级”。这样对民主面的扩大以及对专政面的限制,显然都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根据中国革命的成功经验提出的。同样,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逐渐消灭以后,邓小平在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蓝图时,仍然坚持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与理论,则是因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特殊形态的阶级斗争。他在强调扩大人民民主的同时,总是强调专政职能的重要性。由此,我们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中国变成现实的最根本的制度形态。 基于这样的国体,毛泽东与党中央在筹划开国大计的过程中,就决定要根据中国实情,实行能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新中国成立前后,举行普选召开人大的条件不具备,因此在开国之初就决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为了使地方与基层政权也能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毛泽东与党中央在1949年8月至12月发出了19个文电,要求在新解放的地方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让人民参与社会的管理。毛泽东对上海与华东这样经济发达、工商业者集中地区的民主建设尤为重视。1949年8月26日致电华东局,肯定了上海当时刚召开的第一次各界代表会议,要求“严催所属三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务于九月份一律开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借此以使所属三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党的组织和各界人民代表亲密结合,经过他们去团结各界人民,克服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并克服党的领导机关中的许多人只相信少数人的党内干部会议,不相信人民代表会议的官僚主义作风。”当毛泽东获悉松江县成功地召开了县一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后,又致电华东局领导同志说:“这是一件大事,如果全国一千几百个县都能开起全县代表会来,并能开得好,那就会对于我党联系数万万人民群众的工作,对于使党内外广大干部获得教育,都是极重要的。”这种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胜利过程中实施人民民主原则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它既提高了党领导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了初步的民主训练。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由政府邀集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最后发展到由选民普选代表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其雏型到成形过程,决定了它是以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各族人民为主体的权力机构,因此它有别于西方的议会制;同时由于它的“人民”具有广泛的内容与中国革命发展的特点,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民主政体形态。 由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出,直接同统一战线的经验相联系,因此在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包括了要用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与制度来巩固与发展统一战线的思想。1948年4月30日,党中央发布的“五一” 劳动节口号中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现在,理论界有人把这个口号看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提出的标志。事实上,也确实是在“五一”口号的号召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纷纷从国民党统治区、香港,抵达东北解放区,来到北平,于1949年9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揭开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但是在1956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中国还要不要民主党派,还要不要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成了一个新的问题。毛泽东总结了苏联一党制的教训与我们统一战线的经验后,向全党提出了“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这一重大问题。他的回答是:“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样,就明确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所以,邓小平说:“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三条战线斗争的产物 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在复杂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也必须在斗争中坚持与发展它。 首先,它是同旧中国帝国主义支持下的封建主义与官僚买办资本主义的专制统治激烈斗争的产物。民主与专制的对立与斗争,是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中心内容。历史告诉我们,旧民主主义敌不过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相互勾结、共同支撑的专制主义。中国共产党以新民主主义与之相抗衡,终于战胜了它,并使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阔发展道路。近几年来,由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犯过错误,加上西方丑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各种思潮的影响,许多人有意无意地把共产党同“极权主义”、“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他们忘记了或根本不懂得中国共产党为在中国实现民主、战胜专制进行艰辛斗争的历史;忘记了或根本不懂得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的现实形态。 其次,它是同统一战线内部资产阶级与上层小资产阶级右翼主张的“中间路线”斗争的产物。从抗日战争胜利之日起,中国就面临着一个建什么样国的斗争。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拿出了一个方案,毛泽东的《论联合政府》提出了与之对立的另一个方案。这时,迷恋在中国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的民族资产阶级与上层小资产阶级的右翼人士,提出了建立“英美式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毛泽东亲自撰文,以历史与事实为鉴戒,批评与教育这种“中间路线”的空想,终于帮助他们同广大人民站在一起,创建了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有些人并没有做醒这场资产阶级民主梦。在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道路上,在1957年,在前几年,都程度不等地出现过试图用资本主义民主来取代社会主义民主这样的要求。这些观点或主张的一个重要错误是离开了中国的国情,不懂得我们实行的这一套民主制度是具有中国人民自己创造性特点的新型民主制度。 再次,它是同劳动人民内部存在的“农业社会主义”民主观斗争的产物。在人民民主专政创建的过程中,在解放区曾经出现过以绝对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农业社会主义”错误。毛泽东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及时地作了纠正。这种“左”的思想,把工商业者与农村中的中农等都看作打击的对象,破坏了党的统一战线,从而伤害了人民民主。毛泽东与党中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建立后,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包含了要通过农业社会化的发展来改变小生产者落后思想的意思。这场在历史上并不起眼的斗争,却具有很重要的启示意义。因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曲折道路告诉我们,在同专制主义斗争与决裂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克服来自右面的资本主义民主观的影响,也要防止与反对来自“左”面的小资产阶级的极端民主化的干扰。 总之,我们党所坚持的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三条战线的复杂斗争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推进改革的图景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经过不断的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但是它还不完善,还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江泽民同志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十分明确地使用了要“坚持和完善”、“改进和完善”、“坚持和改善”等用语,并且强调“我们要进一步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理论上明确地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点,把建设民主政治与建设富强的经济与文明的社会并列为党的奋斗目标,肯定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项原则同坚持其他三项原则一样重要,并强调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对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意义。在实践中,通过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加强人大代表的提案与质询,以及设立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等改革措施,增加了人大的权威性;通过实行县以及县以下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以及加强对代表的依法监督罢免等工作,改进了选举制度;通过完善退、离休制度和任期制度等,废除了实际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通过加强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和民主党派建设等工作,改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通过职代会建设,加强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完善居(村)民自治制度,促进了企业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建设;通过大量的立法工作与广泛的普法教育,加强了法制建设;……从其质的规定性而言,这一切都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其核心始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动乱以后,有人误以为政治体制改革不会再提了。这次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也有一个方向之辨,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不能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搞西方那种多党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长治久安。总而言之,我们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要求与规律,来推进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 法家“法制”即人治 王学辉在《社会科学报》撰文说,本世纪初,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用西方近代法律价值观和法学方法论来阐述和评价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法律主张,认为儒家讲“治人”讲“为政在人”,就是“人治主义”;法家讲“以法治国”就是“法治主义”,认为中国古代也存在着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如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就是这样分析的。其实,法家的“以法治国”所强调的是君主要独掌权势,用法和术严厉惩治官吏和人民,而法术之治的真实内容不过是刑赏,刑赏二者相比,又是刑多赏少。严刑重罚,归根到底是达到专制君主的一人之治。这恰恰是人治,哪里谈得上什么法治?诚然,法家强调过“刑无等级”、“一断于法”,但那是说,卿相将军都是俯首于君主之治下,凡触犯君主之法者一概处刑。如果说这也算一种平等,那么,它只是臣民受君主之罚的平等,而不是法定权利的平等享有。在古代社会,搞君主专制的“刑无等级”,有时也会有积极意义,但积极意义是一回事,是不是法治又是一回事。秦始皇可称是“以法治国”、“刑无等级”的典范,但他的“焚书坑儒”、赋役“三十倍于古”依据的是什么法?没有法,全凭他的个人意志。 因此,用人治与法治这对西方法史范畴无法使儒、法两家的法律学说正本清源,无法得到正确合理的解释,反而会造成混乱和糊涂,以为凡提“法治”就是法治。如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中把法家的“以法治国”等同于法治,这不是以谬种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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