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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足迹
发布时间: 2010-02-10    作者:袁祥 王逸吟    来源:光明日报 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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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大常委会1979年最早成立,图为人大常委会大门。陈尧摄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

  这一天闭幕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项酝酿了二十多年的重大改革,终于成为现实。

  一个半月之后的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我国第一个建立的省级人大常委会。

  “30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个改革非常成功,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法制的统一意义重大。”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之际,回顾这一路走来的历史足迹,对今天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诸多启示。

“自身监督自身,这个监督就很难实现”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酝酿完善人大制度,考虑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前副主任张春生日前对媒体表示。

  1954年,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获得通过。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均不设常委会。其实,当时宪法草案交由全民讨论时,就有人提出,地方各级人大也应该与全国人大一样设立常委会,但这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对此作了解释。他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很繁重,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一职权,而且越是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越容易召开会议,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另设常务机关。

  1954年的讨论只是对地方人大是否设立常委会的第一次酝酿。而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很快就提出了问题。

  比如,按当时的体制,作为地方政府的人民委员会,其首先是人大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人大的决议;但同时又行使人大常设机关的职权,在人大闭会期间负责监督“一府两院”。“从这个角度来说,等于自身监督自身,所以这个监督就很难实现。”张春生说。

  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会议提出,要扩大民主健全法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考虑,从完善人大制度方面落实八大精神。

  1957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同志明确指出:“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在今天就不完全适宜了。因此,我们省、市、自治区有考虑设立常委会的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并就完善人大制度的问题向党中央写了报告。但随着反右斗争的开始,形势发生变化,第二次动议就此搁置。

  到了196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第三次提出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设立常委会,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工作,对地方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讨论并作出决定,特别是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此时,各方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已经取得了一致意见。然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让改革方案再次搁置下来。 

    1. 划清两种民主的界限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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