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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建设时代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 2013-03-28    作者:董文勇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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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加强社会建设战略的全面贯彻实施,我国的社会建设时代已经到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民生、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

  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已具备基础

  为应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对民生构成的社会风险,满足国家全面建设、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实现国家的社会建设战略目标,我国在客观上需要加强社会法治建设。实行社会法治的基础是完善社会立法,建立一整套符合公民社会权利全面实现和国家健康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夯实民生保障和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目前,多方面的社会条件和社会运行模式的转变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足够的经济、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基础。

  国内外社会法制发展的历史规律表明,国家建立何种社会法律制度取决于现实需要和国家的发展战略要求。从历史角度看,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从被动应对社会问题和解决基本需要到主动满足社会的一般需要,再到积极引导社会的良性发展,社会法律制度建设始终与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保持同步性。中国的社会法治建设不应限于根据时代变化调整、完善原有社会保障制度,更需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民生诉求,将社会法治建设的重心转向社会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围绕尊重、保障、保护和促进公民社会权利这一目标进行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法治建设。

  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结合自己的国情。例如,中国的人口规模、自然地理条件、国际地位、内外生存状况以及国家的战略追求与欧洲福利国家显著不同,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国不具有借鉴意义。

  社会法律体系全面实现社会权利

  和谐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更需要积极推动社会关系向良好的方向迈进。从技术角度讲,“扬汤止沸”式的简单化解社会风险的制度不应该是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唯一内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越复杂、越脆弱,则应对社会风险的   必要性和重要性就越大,因而,“釜底抽薪”式的社会风险预防法律制度、“锦上添花”式的社会福利促进法律制度更有助于将社会风险防范线向前推进,进而实现“标本兼治”。

  在社会建设时代,社会法律制度应当能够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在法治社会,社会法律制度应将公民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利益和人权法律化为社会权利。为此,根据国家的发展目标、社会风险防范的价值目标体系和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次序,一个在社会建设时代全方位满足公民社会权利需要的社会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护法、社会补偿法和社会促进法。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使之不低于一定的标准;社会保险法是为公民化解一般社会风险而提供的制度安排;社会保护法为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护,以实现其与一般社会成员社会权利的实质平等享有;社会补偿法为退伍军人、民办教师、犯罪被害人、重大突发事件受影响人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作出贡献或承担损失的公民提供利益平衡机会和方案,恢复其社会权利的完满性;社会促进法旨在通过推动国民教育、国民健康等有利于社会长远、全面或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保证公民的社会权利在更高层次得以实现。

  社会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其核心制度价值在于全面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因而,一套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还应当包括框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社会基本法,体现社会治理民主参与的社会组织法和为公民社会权利提供救济的社会公益诉讼法。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社会建设时代,进入了解决社会问题和进行社会建设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法律制度是连接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需要之间的桥梁。全面、系统地建立、完善与社会建设战略相匹配的社会法律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任务。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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