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50年代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区划调整,以发动渔民进行民主改革为目的而在中南地区、华东地区设置的诸多渔民行政区即属此类。渔民行政区又名水上行政区,正式定名于1952年中共中央下达的《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中。在相关城市设立市辖区"水上区",在沿湖地带"按湖设治",在沿海地带以港口为中心设立渔民县、渔民区、渔民乡。本文对"水上区"和渔民县进行了政区置废的过程复原。按湖设治的洪湖县、微山县和洪泽县,沿海地带因港设治的洞头县、定海县、岱山县、普陀县、嵊泗县、珠海县得以延续至今,震泽县、雷东县、石岛县、大衢县、舟山县已被撤销。渔民行政区的置废是行政区划改革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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