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负责“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同时“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1](pp.263,266)在此,政务院和各指导委员会与其下属各部门的关系,之所以被界定为一种“指导”关系,主要是因为许多大政方针的制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必须听命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因此,政务院和各指导委员会与其下属各部门的关系,从组织法的角度讲,称为“指导”比“领导”更为准确和合适。[2]这与后来本身即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不可相提并论,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当时,政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的人员组成,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所占比例很高。其中,4位副总理中有2位:郭沫若、黄炎培,占50%;15位政务委员中有9位:谭平山、章伯钧、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竑,占60%;4位委员会主任中有2位: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郭沫若、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谭平山,占50%;30位部、会、院、署、行正职负责人中有13位:轻工业部长黄炎培、邮电部长朱学范、交通部长章伯钧、农业部长李书城、林垦部长梁希、水利部长傅作义、文化部长沈雁冰、教育部长马叙伦、卫生部长李德全、司法部长史良、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何香凝、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占43%。此外,在63位各部、会、院、署、行的副职中有党外人士29位,占46%。这一比例出乎许多党外人士的预料,他们没有想到如此众多的党外人士在政务院中担任实职。[4]
此外,《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各委、部、会、院、署、行、厅,于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增加、减少,或合并之”。[1](p.266)据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适应各方面工作的需要,自1950年起对政务院的机构组成进行了多次调整。1950年9月,增设人事部、华北事务部;同年12年,撤销食品工业部;1951年11月,林垦部改为林业部;1952年4月,撤销华北事务部、情报总署、新闻总署;8月,贸易部改为对外贸易部,增设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质部、粮食部;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1953年1月,海关总署与原贸易部中的对外贸易局合并。[2]经过此番调整,政务院的机构组成总体上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政务院的人员也作了调整。1950年4月,任命李富春为政务委员兼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1952年8月,任命邓小平为政务院副总理,不久兼任财政部长;同月,任命习仲勋为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此后不久代理政务院秘书长。[2]政务院组由原来的21人增至24人,从而进一步充实了政务院的领导力量。
三、 政务院的职权及其变化
由于政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与后来的国务院明显不同,其职权与国务院也有明显差异,其最大的不同就是,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独立享有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而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只享有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分权力,其他权力则归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任免或批准任免上述规定以外的“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等。[1](pp.263~264)政务院的这些职权在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仅次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从而保证了其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的地位与作用。
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政务院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秘书厅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政务院的工作运转,主要通过“政务会议”进行。政务会议由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和政务委员组成,“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务委员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以总理单独签署行之,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行之。”[1](p.264)
政务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处理政务和决定政策以及研究落实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随时交办的任务;听取和批准所属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各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包括口头报告);任命和批准任命。政务会议如扩大至有各委、部、会、院、署、行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则称“政务院扩大会议”,主要讨论一般政策,报告工作,作出的决定须报请政务会议批准。如果遇到国家重大军政司法等综合问题,非政务院所能单独解决时,政务院则需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发布有关命令和决定。[2]平时,政务院与这三个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统属、相互平行,皆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直接领导,从而保证整个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