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为什么说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与别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
李林:我国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
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
记者:对于法学理论研究者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面临着哪些工作?
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在立法内容方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生态建设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新期待,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加强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深入研究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法律体系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深入研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文化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环境生态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程序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根据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尤其要深入研究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逐渐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具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在立法技术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深入研究完善法律体系的立法技术问题,通过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别和各层次法律之间,更好地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更好地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种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都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