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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主改革50年(2009年3月)
发布时间: 2015-09-09    作者:    来源:中国网 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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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由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组成的农奴主阶级对广大农奴和奴隶进行极其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西藏人民灾难深重、生存维艰,西藏社会陷入极度贫穷落后和封闭萎缩的状态。

  ——政教合一的中世纪式社会形态。关于旧西藏的社会形态,1904年到过拉萨的英国随军记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萨真面目》中有详细的记载。他说,当时的西藏,“人民还停留在中世纪的年代,不仅仅是在他们的政体、宗教方面,在他们的严厉惩罚、巫术、灵童转世以及要经受烈火与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们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注1)旧西藏社会制度的最显著特征是政教合一,宗教上层和寺庙势力庞大,既是西藏的主要政治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农奴主之一,拥有众多的政治、经济特权,支配着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萨真面目》中说,“这个地方实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农民是他们的奴隶”。“强大的僧侣势力掌管一切。即使是佛陀本人,没有僧侣也无能为力”。(注2)据统计,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庙2676座,僧众114925人,其中大小活佛等上层僧侣约500人,掌握经济实权的僧侣共4000余人。当时西藏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男子出家为僧。哲蚌、色拉、甘丹三大寺僧人人数一度超过1.6万人,共占有庄园321个、土地14.7万多克(1克相当于1亩)、牧场450个、牲畜11万头,占有农牧奴6万多人。宗教势力在政教合一制度下得到恶性膨胀,消耗了西藏大量人力资源和绝大部分物质财富,禁锢着人们的思想,成为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沉重枷锁。20世纪20年代曾作为英国商务代表留驻拉萨多年的查尔斯·贝尔在《十三世达赖喇嘛传》中说,达赖喇嘛之所以能随心所欲地进行赏罚,就在于他的政教合一地位,他既掌握着农奴今生的生杀予夺大权,又掌握着他们“来世”的命运,并以此作要挟。(注3)美国藏学家梅·戈尔斯坦深刻地指出,“在西藏,社会和政府奠基于宗教目标与行为凌驾一切的价值系统之上”。“宗教的权力和特权及大寺院在阻挠进步方面扮演了主要角色”。还说,宗教和寺院集团是“西藏社会进步的沉重桎梏”,“正是由于全民族信教和宗教首领执掌政教大权这一因素,导致西藏丧失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形势的能力”。(注4)

  ——三大领主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旧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约占人口5%的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占西藏人口90%左右的“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另有约5%的“朗生”是世代奴隶,被当成“会说话的工具”。据17世纪清朝初年统计,当时西藏约有耕地300万克,其中30.9%为封建地方政府占有,29.6%为贵族占有,39.5%为寺院和上层僧侣占有。此后,三大领主垄断生产资料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据统计,民主改革前,十四世达赖喇嘛家族在西藏占有27座庄园、30个牧场,拥有农牧奴6000多人。每年在农奴身上榨取的青稞33000多克(1克相当于14公斤),酥油2500多克,藏银200多万两,牛羊300头,氆氇175卷。1959年,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手上有黄金16万两,白银9500万两,珠宝玉器2万多件,有各种绸缎、珍贵裘皮衣服1万多件,其中价值数万元的镶有珍珠宝石的斗篷100多件。

  ——三大领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旧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主的庄园土地上,不得擅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农奴世世代代依附领主,被束缚在庄园的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种地的,一律得种差地,并支乌拉差役。农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被收回牲畜、农具、差地,沦落为奴隶。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贡地区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成,每个农奴的价钱是60两藏银(15两藏银约合一块银元),另外,他还把400名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银(1品约合50两藏银)债。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正如当时的民谚所说:“生命虽由父母所生,身体却为官家占有。纵有生命和身体,却没有做主的权利。”农奴的婚姻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不同领主的农奴婚嫁要缴纳“赎身费”。农奴生小孩要到领主那里缴纳出生税,登记入册,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注定了终身为农奴的命运。

  ——森严的等级制度。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规定:“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的代理人;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法典》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仅为草绳一根。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的《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报告》记载: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十四世达赖喇嘛身边做事。当十四世达赖喇嘛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走,并命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是下等下级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和其他等级家庭通婚。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藏学家谭·戈伦夫在《现代西藏的诞生》中指出,人类平等是佛教教义中的一个要素。但是,不幸的是这未能阻止西藏人建立自己的等级制度。

  ——残酷的政治压迫和刑罚。当时的西藏地方法典规定:农奴如果“触犯”了三大领主的利益,“按其情节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坠悬崖,抛入水中,或杀戮之,惩戒将来,以儆效尤”。农奴“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械击之;不受主人约束者拘捕之;侦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长者拘捕之”。不同等级的人触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标准和处置方法也大不相同。当时西藏的法典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主人受伤较重的,要砍掉仆人手和脚;如果主人打伤仆人,医疗即可;如打伤活佛,则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脚、断手或处以各种各样的极刑。20世纪初到过拉萨的俄国人崔比科夫在《佛教香客在圣地西藏》一书中写道:“在拉萨,每天都可以看到因贪图别人的财产而受到惩罚的人,他们被割掉了手指和鼻子,更多的是弄瞎了眼睛的、从事乞讨的盲人。其次,西藏还习惯于让罪犯终生脖套圆形小木枷,脚戴镣铐,流放到边远地区和送给贵族或各宗长官为奴。最重的处罚自然是死刑,办法是将人沉入河中淹死(在拉萨如此)或从悬崖上抛下去(在日喀则如此)”。(注5)英国人大卫·麦唐纳在《西藏之写真》中写道,“西藏最严重的刑罚为死刑,而喇嘛复造灵魂不能转生之臆说,于是最重之死刑外,又加之以解体干颅之惨状。其最普通的刑法,凡遇死罪,将犯人缝于皮袋之内,而掷于河中,以俟其死而下沉,皮袋在河面之上,约5分钟开始下降,后视其犹有生息,则再掷沉之,迨其已死,于是将其尸体由皮袋取出而肢解之,以四肢和躯体投之河中,随流而去…… 断肢之外,又有一种剜眼之凶刑,或用凹形之煨铁,置于眼内,或用滚油,或开水,倒于眼内,均足使其眼球失去视力,然后将其眼球用铁钩攫出”。(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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