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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中国乡村基层建制的变化及其特点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李正华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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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社合一的乡村基层建制逐步被乡政村治体制所取代,是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它改变了中国乡村基层建制,拉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成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

  乡政村治的基层建制格局,是指国家在乡村设立乡镇政权,乡镇政权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依法对乡村传递国家意志,进行行政管理,控制和主导农村的发展。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依法行使民主自治权利。这一制度是中国农民在农村经济改革的推动下、扬弃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与农村联产承包制一样,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农民自发创造出来,后被写入宪法,并通过一系列法律予以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成为新时期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乡政村治基层建制确立前,新中国农村基层体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1949年至1958年实行的是乡(行政村)的政权体制 ;l958年至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体制己严重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其弊端所带来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地暴露出来。特别是在一些悄悄地搞起了“包产到户”的地方,否定家庭经营、对集体经济管得过死、分配制度过于平均、难以激发农民生产热情的人民公社体制,已无法适应农村发展的要求。

  1978年,地处川西坝子的四川广汉县向阳公社成立了工商联合公司,在公司内部实行工效结合、奖惩挂钩的目标责任制,工商联合公司实际上取代了公社的经济职能。1980年6月18日,向阳摘下人民公社的牌子,将原公社一分为三:乡党委、乡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向阳公开摘掉人民公社的牌子、挂出乡政府的牌子,率先在全国冲破了曾经是社会主义重要象征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这一撤社建乡的改革,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爆炸性新闻。

  改变人民公社体制,涉及政治体制问题,其难度与复杂程度均不亚于当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各级决策者都知道,在经济改革的推动下,政治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对具体如何改、广汉的尝试应不应当推开等问题,却不能不异常慎重处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当时对这个复杂问题的态度就十分具有代表性。1980年5月,他指出:“从1957年起,我们的生产力的发展非常缓慢,拿农村来说,至1966年的10年间,农民的收入没有增长多少,多数地区的农民还处在贫困状态。‘文化大革命"时期情况更加困难,如果按照社会主义的标准来要求,这是很不够的。” 1981年9月9日,他在谈到农村改革、人民公社问题时说:“人民公社建立以后,我们已经感到‘一大二公"的目标并不是很快就能实现的,那时候毛主席还在,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我们现在正在研究公社制度问题,这还是一个探索的问题。” 在这里,邓小平对是否要改变人民公社体制问题虽未直接回答,但他的意思是很明显的:一方面对人民公社20多年来的实践结果不满意;另一方面倾向于尽快探索出一条改变人民公社体制的路子。此时,宪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有关农村基层政权的法律表述正在讨论和酝酿之中。

  经过实践的探索和认识的深化,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乡、民族乡和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2年宪法的通过,宣告了人民公社历史的终结,使撤社并乡具有了合法地位。

  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很快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规定了改革人民公社体制的途径。文件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在政社分设后,基层政权组织,依照宪法建立。”“政社合一的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为政社分设,准备好一批改一批。”“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保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群众商定。”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要求这项工作大体上在l984年底前完成。通知要求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依法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通知规定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理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以适当划小”。在建乡中,要重视集镇的建设,对具有一定条件的集镇,可以成立镇政府。在县乡之间恢复区公所。

  自此以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始了恢复建立乡政权的工作。到1984年底,撤社建乡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共建乡85200多个,建区公所8100多个。鉴于大多数地区乡的规模偏小,1985年又着手进行撤区并乡工作,到1986年底,全国的乡数由85200多个减少到58400余个,撤并了32000多个。 结束人民公社体制,实现政社分开,是向乡政村治体制迈出关键的一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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