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1年到1952年,英国又先后非法征用中国永灏油轮、非法处理两航资财,中国方面相应采取了报复性措施,征用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除其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办公处及推销处外的全部在华财产并征购其全部存油,征用上海英国英联船厂、马勒机器造船厂、英国电车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以及在上海、天津和武汉的英国隆茂洋行的全部财产。与此同时,英国追随美国的对华禁运政策,使其在华工商业的处境越发困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中方对此发表声明,只要英国在华公司厂商遵守中国法令,仍当予以保护;如自愿结束业务,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由各地主管机关据情依法处理。到1952年底,已清理的英国企业占其在华企业总资产的63%。对汇丰、麦加利、有利三家英国银行,中方根据清理其全部在华资产、承担合理的本币债务、不接受外币债务等原则,实行了对价转让。除汇丰、麦加利两家上海分行由中国政府指定经营外汇业务外,三家银行及其在中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全部先后结束。到1956年底,英国在华企业总资产的931%清理完毕。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1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268~269页。
就英国方面而言,在新中国成立前后,英国政府根据其在华利益将在中国“大门内保持立足点”确定为对华政策的基本方针,在旧约问题上亦采取十分现实的立场。当时,美国提出新中国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有能力并愿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坚持要求新中国对履行旧约做出承诺。对此,英国有些官员建议发表一个单方面的声明,但外交大臣贝文认为,单方面的声明没有意义,拖延承认也不能确保中共做出承诺,“没有关系,条约就毫无价值”。1949年5月13日艾奇逊致司徒雷登电,见陶文钊主编:《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集》第1卷上,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1949年12月12日贝文备忘录,见金光耀:《1949~1950年英国对新中国的承认》,《历史研究》1994年第5期。
除了保持香港地位不变外,英国更为关注的不是旧约本身,而是百年来根据旧约获得的在华利益。尽管意识到“外国在华的经济利益有可能或迟或早将面临着被剥夺的威胁”,但考虑到“建立已久的深深扎根的企业和商业关系,一旦放弃,便再也不能恢复”,英国主张应努力维持在华地位,并且认为“英国商人和传教士(英国在华社团的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维持其立足点的时间越长,就越有希望维持英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藉此又可以“在亚洲的铁幕后面尽可能长久地保持最大限度的西方的触角和影响……只要利用中国人的经商天分,损害共产主义事业的希望依然存在。”1949年8月19日英国外交部备忘录,见《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集》第1卷上,第87~89页。
显然,英国的这一“希望”不过是撞在了“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方针的枪口上。新中国肃清帝国主义残余势力的举措,不仅从根本上瓦解了中英旧约体系,也使英国的对华意图以破产告终。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中英旧约的审查
按照外交任务的轻重缓急,外交部至1952年才开始启动对旧中国条约的全面审查工作。这是一项专业性强又极其繁琐复杂、耗时费力的工程,条约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了“审查中外旧条约的五年计划”。
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范围。除暂不审查苏联(包括帝俄)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德国、意大利、日本三个战败国与旧中国所订立的条约外,国民党政府及其成立以前中国与各国所订立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均予以审查。(2)审查步骤和时间安排。从1952年到1956年,一年为一阶段,先后审查完毕中英、中法、中美,中国与其他各国之旧条约以及旧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3)审查方法。先将中外旧约分“已经失效”和“尚须处理”两类分别列表;然后根据新民主主义政策与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尚须处理”的中外旧约予以研究,确定应予承认、废除、修改抑或重订;最后,对应予修改或重订之条约拟出具体意见,以做今后处理之参考。中国外交部档案馆开放档案,关于审查中外旧条约的计划,档号:114—00020—01。
依循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发展脉络,条委会首先对中英旧约进行了审查,从1952年1月开始,历时一年完成。参加审查工作的有条委会顾问周鲠生、梅汝璈、涂允檀,专门委员刘泽荣、叶景莘和陆殿栋以及秘书主任董希白等七人。他们均曾留学国外,且多攻读法律,不只在国际法领域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还具有从事外交工作的丰富阅历和经验。
在开展工作前,首先明确了审查的具体范围。审查小组认为:《共同纲领》虽然单提国民党政府所订的条约,这并不意味着此前签订的条约不要审查处理,并且中英间条约,也和中外间其他条约一样,前后多是相关联的,在处理的时候,不能按时期割断,而必须作全部的清算,方能解决问题。经过仔细的资料搜集,最后确定的审查范围为,从1842年《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起至1948年《中港金融协定》止,共214个条约、协定、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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