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还有两股重要的力量在推动农民合作:一是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比较典型的如梁漱溟在邹平主导的乡村建设实验,尽管合作经济并不是“乡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但却是“乡村建设”运动的一个重要的副产品。梁漱溟说,中国“要翻身在工业,而凭藉以翻身的是农业……改造乡村经济的路子在合作”。梁漱溟:《乡村建设与合作》,《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4~945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邹平建立起了生产、运销、购买、信用等多种类型的合作社。在晏阳初以河北定县为主要实验区推行的平民教育运动中,筹建农民之间的合作组织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的农民合作,在其支持、指导下成立的农民合作组织涵盖了信用、消费、购买、运销、工业、手工业、生产、土地等诸多层面和领域。据1934年统计,当时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加入各种合作社的社员达50万人以上。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加入合作社的人数平均约占总人数的一半,有的区、乡全体穷苦农户几乎都加入了合作社。
(三)农民合作的“非自觉性”与被动推进
与西方合作社的成长历程不同,我国近现代史上的农民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非自觉”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农民是被动地走向合作。当然,并不排除一些领域特别是生产领域的互助合作是农民自发、自觉进行的,比如20世纪30年代中央革命根据地农民的劳动互助社以及为解决牲畜不足问题而成立的犁牛合作社等是比较典型的例子。但这样的合作社并不是当时合作社的主流,农民合作的“非自觉性”与被动推进导致了一些问题。
(1)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双重失衡
首先,就合作社类型而言,信用合作社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远远超出其他种类的合作社。华洋义赈会的初衷是以信用合作帮助农民恢复生产,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匮乏的境况,因此,在其主导下的农民合作以信用合作为主不足为奇。但是,这一局面在此后的二十余年中未发生任何根本的变化。到南京国民政府推行合作运动时,信用合作社依然“一枝独秀”。
其次,合作社在地区之间的分布极不均衡。华洋义赈会限于自身能力,其组织的农民合作绝大部分在河北省,其余省份并不多。而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发动了农民合作运动,但各地情况差异显著。江苏、浙江、河北农民合作发展得最快,1931年这三省农民合作社数量占全国的90%以上;直到几年以后,仍有近半数左右省份合作社数量占全国的比重仅有1%左右。参见李紫翔:《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千家驹、李紫翔:《中国乡村建设批判》,新知书店1936年版,第201~202页。
(2)农民合作组织独立性与生产带动作用的缺失
即使不考虑信用合作社在全部合作社中所占的过高比重,农民的信用合作社本身也存在问题。最主要的缺陷在于,不论是华洋义赈会还是南京国民政府主导的农民信用合作,合作社依赖的资金都源于社外。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独立性的缺失影响了这种运作方式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信用合作可以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资金能直接作用于生产,从华洋义赈会的经验来看,贷款中有接近1/5的比例被用于偿还旧债或婚丧嫁娶等其他开销。于永滋:《本会农村合作事业之鸟瞰》,《合作讯》第100期特刊,1933年11月,第970页。同时,小额、短期贷款占到了农民获取贷款的绝对多数,这些借款即使全部用于生产,也只能做到维系农民的生产现状,而很难真正改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生活。
三、国家行为与工业化: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合作
新中国成立后,当工业化成为迫切渴望实现的目标,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农业剩余供给成为必须完成的任务,一场自上而下的、快速推进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就在情理之中了。此时的“农民合作”已经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是国家行为。
(一)农民合作与国家工业化
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全国的互助合作运动仍然在稳步推进,但这期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很少,基本上处于试办阶段,1952年才有所增加。1953年可以被视为一个转折点,这年年底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从1953年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以极快的速度发展;而1955年以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快速发展。1958年8月,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国农村由此掀起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到1958年底,全国(除西藏和个别地区以外)共成立人民公社23630个,有128亿户农民(几乎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合计56亿农民),全部加入了人民公社。数据引自《中国农业年鉴(1980)》,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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