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厘清大队与小队的关系,真正确立生产队所有制却并不容易。大队干部担心失去原来的绝对权力,更多的干部群众或出于平均主义思想或出于对国家过去一波又一波的运动所带来的不安全感,对党的政策没有信心。所以洪红大队出现了改变基本核算单位改得不彻底的状况,因而虽然调动了群众积极性,却因所有制方面有些问题未确定,不少干部群众仍然顾虑重重,认为核算单位改变得不彻底是“放碗不放筷”。具体来讲,大队与小队之间的瓜葛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从耕牛和农具来看,由于所有权在大队,生产队在添置、保管上不十分积极(当然比过去好)。小队核算以来,各生产队虽然也添置了一些牛和农具,由于缺乏积极性,能够置得更多的也没有置。有的虽然添了耕牛农具,但一般是小型多,大型少(特别船只、牛车)。有的添了生产资料后又后悔,例如六生产队花钱买了一头牛,非常担心将来又归大公。十队和十一队耕牛繁殖较好,他们有牛可卖,可大队不批准。很显然,这对于发展耕牛问题上是有影响的。以上情况说明这项权力真正落实之后,对于耕牛农具的增长、保管方面,是大有好处的。
其次,从土地问题看,由于所有权在大队,加上土地调动频繁,群众怕变动的思想很突出,直接影响了小型农田水利的兴修、土地的平整、增施肥料、培育地力、扩大开荒等等。如六生产队有个地方,只要动员全队劳力花两天时间开一条沟,可以使大部水田自流化。由于存在怕调动的思想,社员不愿干。如果土地权限下放,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调动生产队搞小型水利建设或维修管理的积极性。
针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县委派驻工作组进行整顿。在工作组的启发与领导下,洪红大队理清了大队与小队的关系。
第一,关于扩大生产队所有制问题
(1)土地:原归大队所有,交生产队使用。这次通过讨论,一致赞同土地所有权下放归生产队。但有些生产队田少田坏,这次把所有权一放,怕长期吃亏,提出来要调整合理。为这个问题,有的队要以现有土地为基础,有的队则要打乱重来。通过反复讨论,大家认为,历年来搞过很多次土劳平衡,土地的多少和好坏基本合理,再来个大变动不好,一致同意采取以现有土地为基础,原则上不动,个别弥补。生产队中有几个生产队原来在分田时少进了田,这次大队就根据大家的意见,把大队20亩机动田补给这三个生产队了。
(2)耕牛和农具:按现有数量和质量,所有权下放到生产队,队与队之间的不平衡,采取原则上不动、个别弥补的办法加以解决。四队的船只最少最坏,通过讨论同意,将大队原有的一条一丈五五的船补给这个队了。船折价1300元,分期交付给大队还债。……
第二,有关大队的若干问题
(1)大队债务:全大队欠国家贷款28111元,全部分摊到了队,由队分期还债。
(2)全队提留:现金:通过讨论,将原定提留改为全部不提。一是因为大队副业一年可以收入4000元,军烈属、五保户和干部的定额补助及小型的福利事业完全可以解决;二是大队今后不搞扶持穷队;三是今后的机械添置大队不办,由大队去买。粮食:通过讨论,确定少提。全大队提8900斤,主要用于大队干部的定额补助五保户的照顾和大队付业人员的开支。……
第三,关于社员小私有问题
(1)自留地:按每人五厘田计算,秋收后多退少赔。
(2)零星开荒:谁开谁得,每户不超过一亩。个别人开荒过多,影响了集体生产,社员意见很大,秋收后适当退出一部分;占了生产队指定的牧场,收一季后,也退交生产队。以上洪红大队工作情况出自洪湖县委工作组:《洪红大队进一步解决生产队所有制试点的做法》,1962年10月20日,乌林镇档案室藏。
作为集体化时代乡村社会变迁直接记录载体的乡村档案,涉及农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我们保存了十分珍贵的史料。当然,洪湖农村并不代表全国农村,但是通过以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从调整到确立过程的梳理,可以揭示出国家、地方社会与普通农民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复杂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