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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建立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李格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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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沿革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地方政府制度与中央制度不同。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共根据原华北人民政府的经验,并参考当时苏联政府的机构设置,创立的一种新型政府模式。这种政府模式,不仅与外国不同,也与建国前国民党五院制的中央政府没有沿革关系。但是,新中国的地方政府,却是在继承以往地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研究新中国地方政府的建立,必须对建国前的地方政府制度作必要了解。
   一、1949年以前的地方政府制度
   中国正式建立地方政府制度,始于秦代。秦统一后,设立郡县制,将全国划分若干郡,郡再划分若干县,分层级进行治理。以后历代不论地方政府的名称、层级如何演变,都不能脱离郡县制的基本模式。新中国建立前,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分为省、县二级。《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需要说明的是,民国时期省、县之间曾设有“专员区”,始设于1932年,开始仅限豫、鄂、皖,后因省政府辖区扩大,属县增多,专员区成为定制。1936年南京国民党政府规定,各省一律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专员公署”。抗战时,专员公署增设保安司令部,由专员兼任司令。但是,行政督察制度不论如何变化,性质始终是省政府的辅助机关或派出机关,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陈之迈:《中国政府》第2册,《附录》,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是地方制度中的虚级,不是一级政府。有的书将民国时的地方制度分为省、专员区、县三级,是一种误解。
   省成为地方行政区划,始于元代。元朝设“行中书省”,简称“省”,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明代曾一度废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但因辖区与元代的省略同,故仍称之为省。清代恢复省制,至光绪时全国划22省。民国建立后,继承清代省制,先是发展为28省: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热河、绥远、察哈尔、辽宁、吉林、黑龙江。抗战胜利后,东北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1945年8月收回台湾,设台湾省。故新中国建立前全国分35省。
   民国时期,省是地方最高一级政府。设省政府,综理全省政务。省政府为委员制,由中央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职责是:一、在不抵触中央法令的范围内发布省令,制定省的条例及规程;二、地方行政区划的确定及变更;三、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四、全省预决算,处分省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事业;五、省行政或设施之变更;六、咨调省内所属军警团防;七、省政府所属官吏之任免;八、地方自治监督;九、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及委员会决议的事项等。
   省政府设省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职权是:一、主持省政府委员会;二、执行省政府委员会决议;三、监督全省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四、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及紧急事务。省政府下设厅、处。设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厅及秘书处。厅长由省政府委员兼任。各厅得发布厅令。厅以下设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
   省以下设县。县制始于秦代。中国历史上地方制度多次变更,但县级政权却极少变化,是最稳定和最重要的地方基层政权。民国时期,县设县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处理全县行政。置县长一人,对内综理县政,对外代表县政府,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局或科。另设督导县学的督学,指挥全县警察的警佐、巡官等。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一、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由省政府派充。设“县议会”为谘询机关;二、县为法人。各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三至六等,由省政府划分,报行政院核定;三、县长除在省政府监督下办理全县自治事项外,还得执行中央及省政府委办的事项;四、各县一律废局设科,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粮政等科,各科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另置秘书、督学、警佐、巡官等官吏。五、县政府设“县政会议”,由县长主持,决议有关县政重大事项以及提交县参议会的案件。这个纲要实施以后,民国未年县政府的职权得到了扩大和加强。1947年,全国划有2016个县。国民政府内政部编:《中华民国行政区区域简表》,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页。
   新中国成立以前,县以下的乡、镇实行自治,不是一级地方政权,由县政府设区管理。《县各级组织纲要》,《国民政府公报》,1939年9月20日,第189号。区设“区公署”,为县的派出机关,督导各乡、镇行政及自治事务。乡、镇分别设乡公所或镇公所,置乡长、镇长一人,均设有民政、警卫、经济、文化等股,各股设主任一人,由副乡长、镇长及县、镇中心学校校长及教员分别担任。
   二、1949——1954年的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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