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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组织发展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黄大熹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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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组织结构的发展状况,我们不难看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在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自觉地进行自我改革与自我完善。在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党的组织结构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一、法理型党组织权威的初步确立
   一般认为,权威是一种被视为合法的权力系统或社会控制。对一个政党组织来说,“权威”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尤其是执政的党,权威更是必不可少。既然如此,人们自然会探究,政党的权威从何而来?它的资源支持是什么?又凭借怎样的手段构筑和巩固强有力的政党组织权威?笔者将沿着这一思路轨迹分析中国共产党组织权威建立和维护的历程。
   首先,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三种方式获得了组织权威基础:一是中国共产党人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解决了主流文化失语后的信仰危机。 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制定出的奋斗目标、行动纲领、方针政策反映了最广大民众的利益,因而获得了最广泛的组织支持。三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使其组织权威获得了合法性地位。
   其次,取得执政地位后近30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试图通过“强意识形态功效”巩固其组织权威。建国之初,人民对党的权威性认同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苦大众成了国家的主人,改写了几千年来劳动人民始终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历史,人民对党满怀感激之情。二是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同结党营私、贪污腐化、祸国殃民的国民党形成了鲜明相比,让人民看到了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当然,建立在感激和寄予厚望基础上的党组织权威最终要得到巩固,必须以实现中国人自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多年来的强国梦想为条件。可是,在一个积贫积弱、百孔千疮的烂摊子上恢复经济,短时间内实现现代化谈何容易。随着1956年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大陆的确立,中国共产党就开始用“左”的意识形态来描绘理想中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并对人民承诺在十五年内“赶美超英”、“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同时,一方面通过发动政治运动来清洗他们认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阶级异己分子,另一方面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某些主观推测加以误解或教条化,对毛泽东个人的领袖魅力神圣化,以此强化意识形态的功效。但事与愿违,人民群众对极“左”意识形态的狂热和迷信被“国民经济面临崩溃边缘”的无情现实所击碎,当他们从充满空想与激情的虚拟精神王国里走出来时,其抗议和不满情绪也开始滋生,党的组织权威受到威胁。
   最后,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面前,党的组织权威由传统“人治”型向现代“法理”型转变。从以上情形看,依靠强意识形态功效维系的党组织权威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人治”状态。虽然取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以后,需要通过构建立法体制规范其行为,树立和维护其权威,但党本身的法制观念、法意识并不强。毛泽东于1958年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订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进一步强调: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领袖们的话恰好印证了我们党对法治的意义和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因而造成了长期以来政策高于法、红头文件高于政策、领导人的讲话、批示又高于红头文件的局面。显然,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极不相符,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执政党的组织权威必须建立在“法理”的基础上。
   众所周知,“人治”型政党权威和“法理”型政党权威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权威类型,因此,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党即着手实行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具体表现在:
   一是强化党的法制观念。改革之初,邓小平就声明,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订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同时提出了“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的重要思想,并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这就明确要求我们党不仅有责任领导人民制定符合人民意志和国家利益的宪法及法律,而且要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保障它的完全实施。更重要的是,小平同志把党法和国法联系起来,指出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我们党在确立自身权威观念上的重大转变。
   二是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长期以来,党过分集中权力不仅体现在党政一体化上,还凸显在党法一体化里。也就是说,一方面,党的政策是立法的依据,这就导致一旦党的政策出现偏差,立法也就随之发生问题。另一方面,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党起着关键性作用,它不仅是立法的决策者,而且直接干预和参与立法,实际上是党凌驾于“法”之上。同时,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修订的四部党章(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从未提及党的活动与法的关系,而党的十二大党章则第一次写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仅此一点足可以证明,党已经有了法的意识。这就标志着党的活动将带有稳定性、全局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地域的不同而改变,不因身份的不同而改变,尽可能地避免朝令夕改、各自为政、因人而异的弊端。
   三是明确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开始注重把自身的组织权威建立在“法理型”基础之上,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法制讲座,带头学法、用法,这就为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有了比较好的“法制”,并不等于执政党就走上了“法治”的轨道,因为“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法制”是相对于制度化、立法而言,而“法治”是一个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问题。“法治”要以完备的“法制”为前提和必要条件。1997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不仅标志着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式有了根本性的进步,也意味着“人治”型的党组织权威逐渐消失,“法理”型的党组织权威开始形成。
   二、基层党组织覆盖面的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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