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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从苏联进口技术和成套设备的回顾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宿世芳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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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宣读我的文稿之前,请允许我作一点说明:1949年秋,我在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工作,担任林海云司长(后来任外贸部副部长)的秘书,于1952年秋调往莫斯科,担任驻苏联大使馆商务参赞处李强同志(外贸部副部长兼驻苏商务参赞)的秘书。从苏联进口技术和成套设备以及军事物资都是由李强副部长主管的,所以在莫斯科同苏联谈判的情况和签协议的情况,我比较了解。后来于1955年,我调回北京在中国技术公司工作(任处长),该公司就是主管上述工作的。时过40多年,虽然查阅了一些资料,现在只能回忆起大概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百废待兴,迫切需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内外交流,以求迅速恢复在旧中国遭受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而美国政府不甘心其在中国的失败,纠集西方国家操纵联合国对我实行全面“封锁、禁运”,企图在经济上扼杀新中国。当时,中国奉行的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的方针,并同苏联结盟,也就是常说的“一边倒”。1949年10月1日毛主席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苏联是第一个承认新中国并互派大使的国家。1949年10月2日苏联副外长通知我方,苏联政府决定建立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对巩固新中国,恢复和发展饱经战争创伤的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中苏建交后,周恩来总理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苏谈判,双方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等文件。《条约》规定:“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贷款协定》规定“苏联以年利1%的优惠条件,向中国提供3亿美元的贷款,供中国偿付苏联为帮助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而出售给中国的设备和器材。”

  根据上述条约和协定精神,1950年中苏签订的协议有50个项目,重点是引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原材料工业和军工项目,以适应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1953年春,李富春副总理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苏联谈判,于5月15日同苏联签订了关于苏联援助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协定和议定书,苏联承诺援助中国建设一大批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其中包括钢铁联合企业、有色冶金企业、煤矿、炼油厂、机器制造厂、汽车制造厂、拖拉机制造厂和电站等,共91个项目。当时“抗美援朝”已经开始,1950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志愿军渡江与美李军作战。中朝两国一衣带水,唇亡齿寒,户破堂危。为了保卫国家,巩固国防,并且为了制定和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这些项目均以国防军事工业及其有关配套项目为重点。这个时期是中苏关系最友好的时期。

  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执政初期继续向中国提供贷款并扩大上述两批项目成套设备供应范围。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签订了包括能源工业和原材料工业等15个项目成套设备议定书。以上这三批项目,即通常所讲的“156项”。

  建国后,从1953年开始,我国制订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一五”计划就是以“156项”为中心编制的。据知,当时中国的“一五”计划制定后苏联部长会议也要去材料也作了安排。因为“156项”是苏联援助的工业项目。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苏联援建的“156项”填补了我国工业的空白,大大提高了我国原有工业的水平。此后,中苏双方于1956年4月7日、1958年8月8日、1959年2月7日,先后又签订了三个协定,包括158个成套设备项目,连同前述的“156项”,共计304项。其中包括:冶金工业46项、电站52项、煤炭工业30项、石油工业11项、化学工业19项、国防工业87项、民用机械工业47项,其余12项为建工、林业、纺织、商业、广播等项目。除上述304个项目外,苏联还供应给我国64个单独车间、研究所及装置,其中主要包括列车电站33个、锅炉机电站4个、柴油机电站2个、无线电研究所4个、短波无线电发射台4个、船用电机车间1个,等等。苏联向中国提供这些成套设备项目,对于中国基础工业的建设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50年代,苏联援建的项目中,完成和基本完成设计、设备交付任务的有149个成套项目。其中主要项目具有年生产能力的为:炼钢620万吨,轧钢460万吨,发电设备60万千瓦,发电813万千瓦,重型设备和重型机床12万吨,原煤2490万吨,合成氨45万吨,原油加工200万吨,飞机1500架,坦克1800辆,各种炮9300门,等等。

  苏联援助的项目中,有的完成较快。如长春第一汽车厂,只用了三年时间。沈阳风动工具厂、沈阳电缆厂、哈尔滨锅炉厂等项目也只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哈尔滨量具刃具厂、电表仪器厂完成的时间不到4年。

  50年代,苏联向中国提供成套设备项目内容包括:交付设计、供应设备、提交技术资料、派遣专家和接受实习生等五个方面。在1957年以前苏方是认真承担上述义务的。但是从1958年起,苏方逐步改变了上述义务范围,其目的是限制中国国防尖端工业的发展。

  在50年代,我国对苏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而对苏贸易中,成套设备进口又占对苏贸易的60%以上。

  60年代,苏联背信弃义,中苏关系恶化。

  1960年,赫鲁晓夫执政的苏联政府单方面决定撤走在华全部专家,并撕毁协议和合同,致使304个成套项目未能全部执行。

  1960年7月,苏联单方面决定撤走在华专家1390人,撕毁343个专家合同和合同补充书,废除了257个科学技术合作项目并带走了全部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1961年上半年,中苏双方进行谈判。中国技术进口公司高竞生副经理及魏逸才、宿世芳、吴逢周等同志参加了谈判,对中国自苏联进口的成套设备项目和撤走专家的人数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1961年6月19日签订了协定。根据清理的结果,截至签订“六·一九”协定时为止,在304个项目中,完成设计、设备交货的有122个项目,设计、设备基本交完的有27个项目,正在陆续交付设计、设备的有89项,尚未开始进行工作的有66项。1962年,苏方公司集中向中国技术进口公司提出了大批项目的最终结算议定书,要求我方除已支付的30多亿卢布外,再补付9000万卢布,企图乘我国三年经济困难之危,向我国逼债。中技公司组织了工业部门百余人进行比价,经过谈判斗争,苏方被迫同意减价2000余万卢布,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按照“六·一九”协定规定,对正在陆续交付设计、设备和尚未开始进行工作的项目(即89项加66项)中,撤销89个项目,保留66个项目。1962年5月13日中苏双方又议定保留的66个项目推迟到1964年再议。当时由于天灾人祸,我国人民处于非常困难时期。党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鉴于当时的情况,后来中苏双方又经过多次商谈,于1965年2月11日周恩来总理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柯西金在北京会晤,双方同意把过去的建议项目取消,以后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据此,中苏双方主管部门于1965年4月21日在北京交换了《中苏一九六五年关于成套项目问题的备忘录》,撤销了全部项目。

  回顾过去,既使我们愉快地想到在50年代中苏两国关系友好、两国贸易大发展的情形,也使我们痛心地想到苏联专家的突然撤退使我国40个部门的250个企业和事业单位陷入瘫痪的状况。苏联政府背信弃义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这些部门的设计、设备的安装和生产,而且打乱了中国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给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历史是昨天的足迹。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然,有值得回忆的过去,更有值得追求的未来。我们正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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