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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有关民主法制建设思想述评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李月兰,石维行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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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共产党80多年奋斗历史过程中,产生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这三个人的名字永远铭刻在人民的心中,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将永远不会忘记他们的丰功伟绩!

  历史脚步飞快向前,时代发展日新月异。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从人民民主法制的奠基者,到迎来民主法制春天的总设计师,再到新长征路上的开拓者……从他们民主法制思想的演进中,我们深深感受到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

  斗转星移,岁月沧桑,一晃52年过去了。共和国过去的历史,走的是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尤其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程更是如此。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民主法制的发展正未有穷期,依法治国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我们期待着那一天迅速到来。本文围绕几个侧面试作探讨:

  毛泽东:进京赶考,奠定人民民主法制基础

  52年前,在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从河北省西柏坡迁移北平的路上,毛泽东同志曾风趣地说道:我们这是进京赶考啊!我们一定要考试合格,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此前,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把郭沫若所著的《甲申三百年祭》列为全党干部学习的文件之一。他自己在读过此文后写道:小胜小失败,大胜大失败,何以如此?陈胜、吴广、李自成、洪秀全……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毛泽东以史为鉴,决心使中国共产党人摆脱人亡政息的恶性周期率。他找到了一条新路子,那就是民主。

  我们研究和探讨毛泽东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绕不开他所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1949年新华社发表的元旦社论《将革命进行到底》中,毛泽东首次公开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对这个新理论毛泽东历来很重视:1925年毛泽东就提出中国革命的目的是要实现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的统治”;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共和国是“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从实现“人民的统治”,到“民主联合政府”,再到“人民民主专政”,这几个提法的变化,反映出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步步推进和发展。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从理论上系统总结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标志着一个完备形态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国家理论的成熟。毛泽东最后强调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我们认为,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奠基者,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奠定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除了创立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将其确立为新中国的国体外,还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就是这一制度的主要创始人;领导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并强调宪法应具有极大的权威。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年,他对福建上杭县上下才溪乡的乡工农代表会议政权的实践十分重视,认为这里有许多好的创造,如乡的常委会、代表常任制、值日代表、代表领导居民、代表检察制度等。毛泽东以赞美的语气说:“这样的乡政府,是真正的乡政府”。这是1934年的事,可见当时毛泽东头脑中已经有了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思考。

  新中国成立前后,党中央和毛泽东非常重视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从1949年8月至12月,毛泽东关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文电就达19份之多。他要求把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作一件大事去办”;认为这种代表会是“党和政权的领导机关联系群众的最好组织形式”;要求“必须反对形式主义,每次会议要有充分准备,要有中心内容,要切切实实讨论工作中存在的为人民所关心的问题,要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必须使出席会议的代表们有充分的发言权,任何压制人民代表发言的行动都是错误的。”会议要“以既能保证会议由我党领导,又能养成民主精神为原则。”建国初期,在毛泽东的直接关心和重视下,中共中央专门为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出了3篇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政务院先后通过了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这次会议正如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所指出的,“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毛泽东关于该宪法草案的讲话,也成为他最精辟的一次宪政思想、法治思想的表述。他提出,这部宪法应该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即贯彻整部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坚定的,但实现原则的形式或者时间是可以灵活的。如国家资本主义可以采取各种形式,逐步实行,就是灵活性;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要逐步扩大,也是灵活性。这是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宪法的一大特点。在当时条件下,提出有法依法,来不及制定法律的依政策,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邓小平:拨乱反正,民主法制谱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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