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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启价格改革的历程
发布时间: 2017-12-19    作者:刘伟    来源:第十六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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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1979—1984年为考察时段 

  为把握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价格改革的缘起和价格双轨制产生的历史背景,有必要对改革开放初期尤其是1979—1984年中国价格改革的历程进行简要回顾,并以此为弄清之后的一系列重大经济决策的前因后果做好铺垫。 

  一、改革不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和扭曲的价格结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经济体制改革前,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相适应,中国实行计划价格体制。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极不合理。“文化大革命”中价格基本冻结,加剧了这种不合理状态。其中,农产品、采掘工业产品、原材料工业产品价格偏低;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消费品的各种差价太小,甚至购销倒挂;服务行业、城市公用事业和房租不合理的情况十分突出,影响这些行业的正常发展;在工业部门间,资金利润率悬殊,根本无法用利润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价格体系不合理,根源是价格管理体制僵化。价格的形成和管理都是政府部门的职能,而且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权限很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不能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灵活地制定和调整价格。这种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不仅不利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已经成为改革和开放的障碍,非进行调整和改革不可了。[1]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渐开展,物价问题日益突出。 

  不过,中国实行计划价格体制,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而且,作出这种政策选择有其历史背景。中国在“一五”和“二五”时期所确立的经济发展战略,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在当时资本极为稀缺的情况下,要迅速发展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必须有一个与此战略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作为保障。 

  当然,历史已经证明,这套政策措施的基本内容是“实行人为压低利率、汇率、工资、原材料价格、农产品价格,以及扭曲其他生活必需品和劳务价格的政策”[2]。如此强制性地压低一部分要素的价格,造成了整个价格体系的扭曲,也扭曲了价格作为评价经济效果的经济职能,抑制了价格对社会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果,导致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失衡。[3]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不仅使经济关系难以理顺,而且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具体而言,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形式单一。价格几乎都是固定计划价格,浮动价很少,自由市场价格更少。二是决策集中。定价权主要由中央政府掌握,地方定价权很少,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三是行政制定。价格不是在市场上通过竞争形成,而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过层层报批制定,并通过行政法令颁布,借助于行政手段加以实施。四是运行呆滞。不少价格“多年一贯制”,甚至“一价定终身”,不能随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灵活调整。五是功能畸形。价格只是被当作核算的工具,其所固有的配置资源、平衡供求、分配利益等基本职能受到限制和破坏,这些职能往往只能通过种种歪曲的、隐藏的形式存在,并常常发挥着“逆调节”的作用。[4]这些问题的出现,造成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体系的严重不合理。 

  改革严重不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结构的扭曲状况,已成为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这样,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自然而然地成为中国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决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指出应当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按照价值规律办事。会议建议,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大幅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出厂价和销售价。这表明,中共中央在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价格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这也表明,价格体制改革之所以从改革计划价格体制起步,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急迫的现实需要的。 

  二、广泛开展“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价格调整 

  在此背景下,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中国应当逐步建立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以计划调节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作用。这一表述,为中国在一定限度内放开价格创造了政策环境。 

  同时,早在1978年中国开始酝酿价格改革之初,邓小平对此就十分关心。“三农”问题在中国由来已久,而“农副产品的价格低,导致农业生产发展缓慢”更是这一问题的关键点。据此,邓小平认为提高农产品价格是一个“大政策”,并在1978年的一次谈话中说:“现在工业产品价格高,特别是化肥、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据估算可能高20%—30%;农产品收购价格低,物价局估算了一下,约低20%—30%。这几年剪刀差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农民的收入减少了,有些增产地区也减收,这个问题很大,现在中央已经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使之逐步得到解决。”[5]之后,他多次听取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关于价格改革的汇报,对价格改革的关键地位、指导思想、战略部署、工作方法等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的指示。 

  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价格改革于1979年正式启动。不过,建立覆盖全国的价格管理与定价机构体系的工作之前就已开始。1977年4月,原国家计委向国务院建议成立国家物价总局。当年8月,国务院批准该建议,决定改革全国物价管理体制,成立国家物价总局,在全国所有县以上各级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工厂、商店建立物价管理、定价机构,配备定价人员。[6]同时,国务院1981年7月7日常务会议决定由薛暮桥牵头,集中各有关部门的研究力量,成立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要求为价格改革决策提供重要依据。[7]这些努力都为始于1979年的价格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阐述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思想。以此为指导,开始实行“计划价格为主,自由价格为辅”的改革,以调整不合理的计划价格为重点,对计划价格体制作某些探索性的小破小改。在此期间,采取了“以调为主,以放为辅”的改革方式。[8]所谓调,就是在不变更原有价格形成机制的条件下,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即“理顺价格”。而所谓理顺价格,就是以行政手段来调整价格。由于价高的商品一般是不可能调低的,只能把比价较低的商品的价格提高。因此,调价,主要是提高价格。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中国曾把商品的范围限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价格体系覆盖的范围也就仅限于此。 

  1979—1984年,主要针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价格,中国先后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影响较大的几项调整。 

  第一,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中国的价格改革是从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开始的。1979年夏收以后,中国政府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蓖麻油、棉花、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甜菜、甘蔗、大麻、苎麻、黄牛皮、桑蚕茧、南方木材、毛竹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购牌价平均提高22.1%。[9]其中,粮食和油料超购加价的幅度由30%扩大到50%,对棉花超购部分也开始实行30%的加价。这样,18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包括粮、油、棉超购加价部分在内,平均提价25.7%。以后,又陆续提高了烟叶、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由于粮食统购和超购价格的提高,仅1979年全国农民大约增加收入40亿元,平均每人增加收入5元。[10]1979—1981年的3年间,农副产品价格共提高38.5%,加上扩大议价范围,农民由此增收204亿元。[11]据统计,整个20世纪80年代农民增加的收入,60%来自价格调放,40%来自增产。 

  第二,提高八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又倒逼出销售价与收购价倒挂的问题。据统计,1979年4—10月,全国食品系统经营生猪和鲜蛋共亏损28亿元,投机活动屡禁不止。副食品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中国政府对此一直比较慎重。从11月1日起,各地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猪肉、牛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价格,平均提价幅度约30%。为解决因价格调整而导致的职工群众生活支出增加的问题,国家物价总局经过调查研究,计算出每月要影响每个职工及其家属增加4.2元的开支。为此,1979年7月,李先念主持国务院会议讨论调价方案时,确定给每个职工每月增加工资5元[12],同时给予纯牧业地区的职工补贴8元[13]。这样,决策层就从购销两方面启动了计划价向市场供求均衡价靠拢的步伐。物价补贴也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理顺农副产品购销价格时反复使用的一个办法。 

  第三,有重点地调整部分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1979年,首先解决煤价突出偏低的问题,统配煤矿的煤炭出厂价格平均提高32%,初步扭转了当时煤炭部门亏损的局面。1981年7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负责研究、测算理论价格,提出价格改革总体方案。[14]随后,从1983年起,对开滦等22个统配煤矿实行超产加价,凡1983年实际产量超过核定能力部分,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25%;以后年度的产量比1982年实际产量再增加的部分,可在现行基础上加价50%。1979—1984年,随着煤炭出厂价格的提高,国家还陆续提高了铁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部分钢材、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的出厂价格,降低了汽车、通用机械和配件、仪器仪表、量具、刃具等加工产品的价格,从而缩小了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同加工工业产品的比价。1982年8月,在不必动现行钢铁运价区段和运价号的前提下,国家先对铁路短途货物运输采取了临时征收附加费的办法,适当提高了短途运价;还调整了水运运价,取消了长江和沿海7条航线的煤炭运输优待价,修订了港口计费办法,运价和计费的不合理状况逐步得到改善。[15]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工业内部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 

  第四,有升有降地调整部分轻纺产品和烟酒的价格。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11月18日起,降低涤棉布价格。据全国统算,涤棉咔叽、涤棉细布、中长纤维织物等各档涤棉布的零售价格平均降低了13%。同时,适当提高了部分烟酒价格。这些政策措施,对发展生产、改善供应、回笼货币、增加收入起了较好的作用。但有些牌号的烟酒提价幅度过大,随着供求情况的变化,1983年又作了适当降低。为了改变纺织品内部比价的不合理状况,国家决定从1983年1月28日起,再次降低化纤制品价格,适当提高棉纺织品价格。按同纱支、同规格的品种比较,棉布同涤棉布的比价从原来的1∶2.4缩小到1∶1.4。这对促进生产、扩大销量、改善衣着结构起了有益的作用。同时,国务院还决定降低手表、闹钟、布胶鞋、照相胶卷、电风扇、彩电等工业消费品价格。 

  从理顺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到纺织工业品价格的结构调整,以及随后的轻工业产品、重工业产品和交通运输价格等的调整,当时被称作解决工农产品的“剪刀差”。最终,工农业产品交换的比价关系有了明显改善,采掘工业、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之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得到初步改善。 

  三、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探索性改革 

  与此同时,决策层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性改革。1979年3月,陈云作了题为“计划与市场”的讲话提纲,其中强调:“六十年来,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所谓市场调节,就是按价值规律调节,在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来加以调节。”提纲认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有两种经济:(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只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16]这一提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进行价格管理体制探索性改革的理论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国家物价总局的管理能力,1981年6月,国务院将国家物价总局从原国家计委中独立出来,直属国务院领导,增加人员编制,加强内部机构,随后将其改名为国家物价局。为加强对建立合理价格体系的领导、增强协调能力,1983年3月国务院成立物价小组,组员由国家计委、经委、商业部、财政部、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物价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全国价格改革工作。这样,一整套包括研究、决策、具体实施的机构体系建立了起来,以理论价格计算为基础,中国政府开始了对各种产品进行定价,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的系统化努力。为配合建立合理价格体系的工作,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随后,国务院物价部门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确定了建立合理价格体系的法规体系。[17]这就为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再次提供了组织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在组织和法律保障不断完善的前提下,这一阶段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逐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实行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并放开一部分商品的价格,由市场去调节。 

  其一,部分农副产品恢复议购议销,实行议价。1979年,改变了三类农副产品由供销合作社独家收购、由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办法,恢复了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议购和议销政策,对这些产品实行议价,通过市场调节。 

  其二,部分工业品实行以国家定价为基础的浮动价格。一是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允许企业向下浮动,有的规定了下浮的界限;二是国家规定中准价,允许企业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三是国家规定最低限价,允许在一定幅度内向上浮动。这一改革,最先从电子行业开始。接着,化工部门对橡胶管、带等部分长线产品也实行向下浮动的价格。1981年以后,浮动价格的实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及部分轻纺产品的出厂价和销售价。这种价格形式,成为国家指导价格的前身。[18]随后,上述方法逐步扩大并应用于其他产品领域。 

  其三,分期分批放开部分日用小商品价格。工农业小商品,不仅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更是人民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对此,中共高层极为重视。 

  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在分工负责物价工作的张劲夫的领导下,国家物价局拟定了逐步放开轻工业、手工业小商品价格的工作部署,并于1982—1984年分三批陆续放开。 

  (1)1982年9月放开第一批小商品价格。国务院指示,小商品价格要根据国家的经济状况逐步放开,价格不由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为此,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于1982年7月召开12省市小商品价格座谈会,着重研究3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价格逐步放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国务院。随后,国务院于9月16日以国发[1982]120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对放开的品种范围、定价原则、组织管理及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2)1983年9月放开第二批小商品价格。针对第一批小商品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物价局会同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83年4月在长沙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座谈会,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放开品种范围、改革定价办法、把小商品价格放活的建议,报请国务院于9月1日以国发[1983]136号文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决定在第一批已经放开的160种(类)基础上,第二批再放开350种(类),合计510种(类)。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此为基础,结合当地小商品的产销情况,制定本地区第二批放开的小商品目录,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于九、十月间安排执行。 

  (3)1984年10月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国家物价局根据各地前两批放开小商品价格后取得的良好效果,于1984年10月6日以[1984]价轻字360号文下达了《关于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跃城乡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除了各级政府必要管理的小商品价格以外,其余全部放开。放开的措施、步骤和具体目录,均由各地自行确定。[19]至此,尽管各地执行的情况不尽相同,进度也有快有慢,但国家关于“大体上用两三年时间把应当放开的小商品价格分几批陆续放开”的设想基本实现。 

  其四,恢复和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在价格改革中,经中共中央批准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广东省先行一步。1979—1984年,广东省开始也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按统一部署从调整价格入手。但它从本省的实际出发,主动积极地放开价格,“动手早,放得开,搞得活”。例如,1984年前,全国价格改革主要是调整理顺价格,而广东从1979年开始就逐步放活蔬菜、水果、三鸟(鸡、鸭、鹅)、蛋品和水产品加工,到1985年年初,包括猪肉在内的主要副食品价格已全部放开。[20]广东省的做法,为全国价格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正式开始城市改革,中国的改革进程充满阳光。在这个共赢的时代,每个中国人都在这一进程中获得了经济上初步却又至关重要的改善。这一时期,中国农村与城市的收入差距迅速从2.5倍缩小到1.8倍。鉴于农村人口在中国的比例,以及城市人口生活品质的绝对改善,中国人的“幸福指数”之高可谓前所未有。在1978—1984年的改革历程中,用“帕雷托改进”来描述中国改革无疑是很有说服力的。 

  然而,在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低原材料价格及低农产品价格的政策环境不变的情况下,要使国民经济运行不出现混乱的局面,就必须紧紧地守着旧有的计划管理体制、国有制和统购统销体制。1979年开始的经济改革是在旧有体制的弊端已十分突出,以致非改不可的情况下才进行的。[21]所以,尽管1979年以来通过大范围的价格调整,使计划价格体系内严重失衡的差价和比价关系有所理顺,也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化。但是,这种方法实质上是要向原有的管理体制复归,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无效率的弊端,因而难以持续。[22]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阶段的价格改革仍属于在原有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之内的操作,充其量也只能算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和市场价格体制形成的背景,市场取向的价格改革还有待全面开启。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博士后) 

  [1]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764—765页。 

  [2]林毅夫:《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3]任兴洲:《建立市场体系——30年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4]马凯:《中国价格改革20年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价格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1期。 

  [5]《邓小平同国务院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谈话》(1978年3月28日),转引自孔杰、欧大军:《邓小平价格改革理论对我国经济政策的影响》,《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8期。 

  [6]王学庆、杨娟:《三十年价格体制改革的历程、成就与经验》,《中国物价》2008年第9期。 

  [7]成致平:《价格改革若干大事聚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8]中国价格协会课题组:《敢于变革 敢于创新 推进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改革30年的回顾与展望》,《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50期。 

  [9]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价格课题组:《十年价格改革回顾及经验教训》,《调查•研究•建议》1989年第19期。 

  [10]赵发生:《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3页。 

  [11]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766页。 

  [12]成致平:《价格改革若干大事聚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13]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766—767页。 

  [14]王学庆、杨娟:《三十年价格体制改革的历程、成就与经验》,《中国物价》2008年第9期。 

  [15]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页。 

  [16]《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45页。 

  [17]王学庆、杨娟:《三十年价格体制改革的历程、成就与经验》,《中国物价》2008年第9期。 

  [18]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768—769页。 

  [19]成致平:《价格改革若干大事聚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 

  [20]廖彩汇:《广东价格改革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经验》,《价格理论与实践》1988年第11期。 

  [21]林毅夫:《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22]郝枫:《中国要素价格决定机制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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