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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华:十八大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 2019-12-23    作者:李正华    来源:第十八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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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十八大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七项主要任务[1]。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提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十九届三中全会落实十九大精神,专门研究党和国家领导机构改革问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新境界。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大重申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任务,十九届三中全会把“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纳入改革目标。党的领导体现在政治改革的整个过程和方方面面,党的领导体制进入全方位改革的新时期。

  确立了习近平在党中央的核心和全党的核心地位。为了提高高层权力协调性,十八大以来,中央成立了20多个领导小组(委员会),由政治局常委亲自挂帅,以加强协调和领导。其中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领导小组、中央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战工作领导小组为十八大后新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四个领导小组(十九大之后改为“委员会”)由习近平总书记亲任组长。中央领导小组的设立,有利于整合职能部门的资源,从最高层统一配置资源,有利于冲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实现改革的快速推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习近平在全党的核心地位逐步确立。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第一次明确写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延续了这一提法,而且在总结“十二五”(2011—2015)期间工作时,特别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这是首次在中央委员会公报中,明确将习近平的治国理政理念、思想、战略称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这表明,习近平在党中央的权威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十八届六中全会根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提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的重要论断,并明确习近平为党中央、全党的核心,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习近平在党中央的核心和全党的核心地位,是应对异常复杂的世情、国情、党情的需要,对于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对更好地凝聚党和人民的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民族复兴大业,对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建立健全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突出加强党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相关机构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2]20世纪80年代提出“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实际上,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中共十四大开始,党的总书记、党的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由同一人兼任,在省一级,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3年以来,党中央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直接领导,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经济治理上的分工出现明显调整。在涉及经济的战略方向、大政方针上,决策权全面纳入执政党的体系;国务院在经济治理上更多侧重于技术和运行层面。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五年规划[3]由中共中央全会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地位形同法律,是中国规格最高、领域最全、涉及面最广的发展规划。由于其主要涉及经济社会领域,这一领域按照惯例由总理分管,由总理向中共中央全会说明相关问题。总书记亲自就五年规划建议向中央全会做说明,这是1985年以来第一次。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把党和国家的机构整合在一起改革,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这一改革,有助于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关系,统筹调配资源,减少多头管理,减少职责分散交叉,使党政机构职能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形成统一高效的领导体制,保证党实施集中统一领导。

  深化党内治理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大命题和任务,随后中央出台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了深化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四个方面的改革任务,并分解为26项改革举措,明确了责任单位、改革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具体制度改革主要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十九大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加上十八大以来制定完善的一系列党内重要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层面得以进一步落实。

  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对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行全面的领导。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体制中的核心地位,体现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二者是统一的。

  二、明确提出制度现代化任务,中国特色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制度成熟与完善的程度,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成熟与完善程度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后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992年,邓小平就提出用30年的时间,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习近平将新中国的制度建设分为两个阶段,他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4]

  这一论述,提出了建立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任务和长远战略目标,深刻阐明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实现路径,丰富了现代化的内涵,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习近平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四个必须”的重要论述,为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有“管法的法”之称的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深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充分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责。各级人大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化保障更加完善,实践方式不断创新,展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蓬勃生机。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的路径更加清晰。2014年,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每年安排国务院领导同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人大专题询问工作更加规范化、机制化和常态化。2015年6月,中共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转发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等具体措施,为各地积极开展县乡人大建设指明了方向。此外,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方面,也取得了新成就。

  在政党制度方面,中国政党制度在理论政策、相关章程和制度机制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2015年至2017年,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统一战线及多党合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它们主要包括:对统一战线的性质、地位作用作出新概括,对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进行新完善[5];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和本质属性,阐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渠道程序和重要意义,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进行部署;详细规定政党协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内容、形式、程序、保障机制,提出了政党协商的三种主要方式——会议协商、约谈协商和书面协商;规定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以及程序机制等。

  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这次政协章程修改的重要成果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中共十九大提出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主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发挥协商式监督特色优势,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通过调研察看发现问题,围绕履责不力提出批评,针对问题不足督促改进。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是中共中央赋予各民主党派的重要使命,也是各民主党派中央首次对国家重大战略决策进行专项监督。全国政协于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在监督形式上,各民主党派中央分别对口8个全国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的中西部省区,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在监督内容上,脱贫攻坚民主监督聚焦脱贫攻坚政策举措落实的六方面重要内容,包括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情况、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情况、贫困县摘帽情况、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情况、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很好地发挥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监督职能。

  在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一律取消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的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境界。十八大还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6]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7]的新要求。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并对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重要部署。随后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更是从操作机制上将协商民主落到实处。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使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不断拓展协商民主形式,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效发挥了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主阵地作用。

  协商渠道进一步拓展。从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和党派团体3个协商渠道扩展为5个,形成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再从5个协商渠道进一步扩展为7个,提出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体系逐渐形成。与此同时,协商主体更加广泛,协商形式更加多样,协商内容更加丰富,协商层次更加明晰,协商制度不断完善,协商效果日益凸显。

  双周协商座谈会不断创新。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努力探索专题协商的实现形式,在广泛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继承历史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建立了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从1966年停止到2013年重启,时隔47年,“双周座谈会”这一在“文革”开始后淡出政治舞台的参政议政重要渠道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2013年至2017年11月7日,共举办了76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年度计划安排由全国政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后报请中共中央正式批准,在议题选择上坚持“小题目作大文章”,坚持研究党和国家的重大关键性课题,研究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课题。在协商的内容和主题上,双周协商座谈会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紧扣重大举措的出台和贯彻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双周协商座谈会与每年一次的政协全体会议、每季度一次的政协常委会、每月一次的主席会议功能互补,改变了过去“年委员、季常委、月主席”的状况,拓宽了协商民主的渠道,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

  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监察体制改革成为亮点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统筹考虑党和国家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机构职责,理顺同群团、事业单位的关系,协调并发挥各类机构职能作用,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党政群、事业单位机构新格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确定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关系,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

  党政军群机构改革统筹推进。2015年1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7月6—7日,中央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习近平强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开创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新局面。会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全国妇联改革方案》等文件,部署开展群团改革。与以往机构改革主要涉及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不同,十八大以来机构改革包括党、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群团、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跨军地以及中央和地方各层级机构的改革。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既注意解决当前最突出矛盾和短板,又关注基础性和长远性的体制和框架建设,既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又同步推进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机构改革,既推动中央层面的改革,又促进地方和基层的改革。这场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是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8],力度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前所未有。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部门于2018年集中进行了改革,国务院机构于2013年、2018年集中进行了2次改革。改革后,党中央机构共计减少6个,其中,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副部级机构减少2个。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使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特别是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内监督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9]国务院机构改革,针对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的核心是从“行业管理”到“功能管理”,适度分拆规划权、执行权、监督权。政府工作机构改革,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业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到间接管理为主。加强决策咨询和调节、监督、审计、信息部门,转变综合部门的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对宏观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能力。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改革后,国务院机构共计减少15个,其中,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党政合计,共计减少21个部级机构,其中,正部级12个,副部级9个。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各增加1个专门委员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由于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纪律检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继承和借鉴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完成与党内监督全覆盖相匹配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试点基础上推开。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个省(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4月,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2018年2月,全国31个省区市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全部完成。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中国的国家机构序列发生重大变化,一府两院为一府一委两院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一府一委两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中共中央确定了先转隶、再成立、再挂牌的原则,并将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工作与试点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各级监察委员会如期成立并及时开展监察工作。注重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起来,鼓励试点地区对试点方案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先行先试、大胆尝试。中共中央部署改革试点任务,全国人大及时召开会议,通过三地改革试点方案和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做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紧密衔接,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试点地区围绕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实践,认真归纳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改革全面推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2018年3月的全国“两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全面铺开、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更加注重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加注重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这些改革,适应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形成适应发展阶段、符合发展要求的独具特色的民主政治体系,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促进了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政治稳定,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大生命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须具备的政治结构和稳定的政治环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1] 即: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 参阅《〈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3] “五年计划”源自苏联,是计划经济时代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详细中期计划。2005年,为适应经济体制已全面转向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决定从“十一五”(2006—2010)开始,将“计划”改称“规划”。

  [4]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

  [5]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重要法宝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

  [6]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7]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28页。

  [8] 参阅《〈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9] 参阅《〈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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