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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制体系建设为科技发展提供保障
发布时间: 2009-12-24    作者:赵小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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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贯彻《共同纲领》“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的规定,政务院及有关部委在1950—1954年间先后颁布了《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以及《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等若干科技奖励条例; 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作为国家最高科技领导行政机构和学术中心的中国科学院于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奠定了国家科研体制的基础。为贯彻《共同纲领》“普及科学知识”的规定,1949—1950年,科学普及局、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先后成立,中国科学社团进入集中、统一的发展时期。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科技法制的初步创立,为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956年,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中国科技事业走上正轨,成立了国家科委,1958年成立了国防科委,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科技管理体制。1960—1964年间先后批准和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发展科技的若干条例。这一时期,各种性质的科技组织相继成立,形成了以中国科学院为学术中心的国防、产业、地方和高校五路科技大军的科研工作队伍,以及联系政府和科技界桥梁的科协这一自上而下的科技组织网,奠定了中国现代科技发展的组织基础。

  “文革”期间,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方面,仅有1972年《关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这一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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