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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60年见证社会文明和进步
发布时间: 2010-04-21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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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资料照片)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1950年4月,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曾作了两次较大修改。婚姻法的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  
广西壮族喝定情酒风俗。李仲魁摄(资料照片)
  婚姻自由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感情因素成为婚姻的基础
  “纵观婚姻法60年,最大成就是婚姻越来越自由了,这主要体现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告诉记者。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的婚姻家庭中,强迫、包办、买卖等形式大量存在,很多妇女生活在不幸中。
  1950年制定婚姻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反对封建婚姻,提倡新式婚姻。因此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马忆南说,1980年我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时,结婚自由已经基本实现,整个社会对婚姻自由已经形成共识。因此,这部法律更加重视离婚自由,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实现离婚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1981年我国离婚绝对数量较1980年增长了4.8万件,一年间离婚数量增长了14.1%,我国迎来了一个离婚的小高潮。
  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事由。
  “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在婚姻自由方面没什么大的变化,这说明原来的婚姻自由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马忆南认为,2003年通过并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将离婚的条件、程序简化了,这使得离婚更加容易。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这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些离婚显得轻率、冲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认为对此应该重视,她建议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在尊重离婚权利的基础上,应该特别保护弱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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