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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1年上海农民新村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 2019-07-08    作者:吴静 周升起    来源:国史网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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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的人民公社农民新村(这一时期档案文献中使用农村居民点、农民新村和船民新村等多种用法,但含义相似,本文除直接引用外均统称农民新村。)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的一次大建设,其中上海的农民新村作为1959年国庆十周年献礼工程,成为当时向世界各国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生活的窗口。目前学界关于新中国农民新村建设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学科,且多侧重于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民新村(代表性论文有周沁:《现代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研究——以金堂县祝新村农民新村规划建设为例》,四川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史劲松:《农民新村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西南交通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徐杰舜、海路:《从新村主义到新农村建设——中国农村建设思想史发展述略》,《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王胜:《20世纪50年代后期中国农村建设的历史回顾》,《求实》2010年第5期;等等。),关于20世纪50~60年代的农民新村尚无专门探讨,本文拟对1958~1961年上海农民新村建设的历程进行梳理。

  一、试点开始及中止阶段(1958年7月至1959年6月)

  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1956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并经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后下发各地征求意见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鼓励和协助社员,在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改善社员的居住环境。”[1]这是中央关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明确指示,成为建设农民新村政策的肇始。当时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高级农业合作社,而传统分散的村庄布局及农村散居模式日渐成为集体化生产生活的障碍,四川、河南等地农村建设了新型居民点。成都友谊农业社在1958年3月开始建设全国第一个居住新村——跃进村,新建的农民新村“全部居住点的建筑修建为砖木结构的两层楼房,单元组合式,每个单元住两户,厨房都设在楼下,主要是考虑农民对于作活比较方便,楼上和楼下两户各走自己的出入口”。[2]

  1958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各县党委和城市郊区党委有必要考虑制定一个切合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改造农村落后居住条件的计划”,并要求“将原来过分分散的住宅适当地集中,某些没有村庄的地方,要注意形成村庄”。[3]此后,关于农民新村的建设规划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而被广泛关注。

  (一)彭浦新村:上海最早规划建设的农民新村

  上海最早规划建设的农民新村是1958年7月开始建造的先锋公社农民新村(简称彭浦新村(由于上海行政区划调整,1958年北郊区撤销,先锋公社划归宝山县。1959年3月,按中央指示调整公社规模,宝山县将原7个公社调整为15个公社。先锋公社的名字不再使用,农民新村所在地西尹村等隶属于彭浦公社,因此,1959年3月后称之为彭浦新村。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统称为彭浦新村。)),该公社先后建成两个居民点,共有7幢楼房、3幢一楼一披,共有53户农民住进新村,合建面积4100平方米。[4]

  彭浦新村的具体规划与同时期国内其他地区农民新村一样,是人民公社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模版”。然而两者的建设原因却不相同,国内其他地区大多是拆除旧房屋重建农民新村,即“为新村而新村”;而彭浦新村则是结合了上海工业征地拆迁需要,乘势建造农民新村,即“为拆迁而新村”。

  1958年上海市重新规划工业布局(新中国成立之初,“维持利用、调整改造”是上海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后,上海城市建设得到了重新调整发展的契机。1956年7月召开的中共上海市第一届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充分利用、合理发展”的工业建设方针。参见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编:《上海社会主义建设5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160页。),尤其是“大跃进”运动兴起后,上海提出了“二五”计划期间上海工业发展的总目标“主要是以重工业为中心,向高级的、精密的、大型的方向发展,多搞新产品,赶上并超过国际水平”。[5]为此,中共上海市委(以下简称上海市委)提出发展近郊工业区和有计划发展卫星城的总体规划。为适应上海工业建设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58年先后批准将江苏省的嘉定、上海、宝山、川沙、松江、金山、崇明等10个县划归上海市管辖。[6]

  在近郊工业区建设中,彭浦工业区在宝山县彭浦公社境内。随着工业区征用农

  民土地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农村房屋拆建工作显得非常迫切,另一方面,1958年起上海征地政策规定,征用农民土地后将不再吸收失地农民进工厂做工,而是直接发放土地补偿费。农民对此意见较多。为了对失地农民做出合理的安置,上海市决定采用插队、并队、移民等安置方式。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成为彭浦农民新村建设的重要目的。[7]

  彭浦新村将工业拆迁和农民安置结合起来建设农民新村,有利于工业化建设征地的宣传动员,同时带动了其他郊县的农民新村建设,得到了上海市领导的认可和各单位的支持。如先锋公社、马桥公社的新村规划得到了上海市民用设计院、同济大学建筑系等单位的帮助;[8]马桥公社的农民新村在建造过程中,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农委)贴补了部分建造材料。[9]

  (二)马桥公社农民新村:上海郊县农民新村建设的典型

  马桥公社农民新村(以下简称马桥农民新村)(马桥公社在1958~1961年先后建设多个农民新村,本文特指位于俞塘的公社中心居民点。)是继彭浦新村之后,在上海郊县建设起来的典型农民新村。马桥公社是上海闵行、吴泾卫星城建设征地拆迁的主要地区。1958年6月,闵行卫星城开始在马桥公社征地拆迁。至1959年6月,已征用土地8419亩,需拆迁房屋2328间,已拆除1200余间,涉及316户,近1500人。[9]

  1958年11月,马桥公社结合闵行卫星城拆迁情况和人民公社改造旧式房屋的要求,开始着手新村规划及自然村的改建工作,试图将人民公社规划与拆迁安置结合起来,并商请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和同济大学建筑工程系进行规划设计。在“原拆原建,拆建并重”精神的指导下,马桥公社在全社范围内抽调了350名劳动力组建成建筑工程队,建造农民新村。至1959年6月,马桥公社共建成楼房4幢、平房14幢,共计330间。[9]

  马桥农民新村的规划建设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受到当时“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建造的三层楼房内没有设农家小灶和附属房屋,造成社员不能饲养家禽和堆放小农具等,但值得肯定的是,马桥农民新村造价较低,满足了安置农民的需要。他们不仅充分利用了旧料,还自己组织建筑施工队,使农民新村平房的造价仅合26元/平方米,楼房36元/平方米,共安置了136户社员居住。[9]同时,马桥农民新村制定了详细的结账、分配办法,根据“私有财产永远属私人所有”的原则,对社员的原有房屋按等论价,结价时当地生产队干部、社员本人、拆迁单位、泥木工各一人,公社干部各一人,会同结价,互相评议,做到大家满意、都不吃亏。[9]总体而言,马桥农民新村作为农民新村的试点建设,在规划设计、劳动力安排、旧料利用、分配结账等方面都具有典型性,是上海农民新村建设探索过程中的重要成果。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注意到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左”的错误后,开始着手纠“左”。1958年底召开的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决定整顿农村人民公社,要求在全国各地人民公社普遍开展整风算账运动。1959年2月召开的郑州会议和4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七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一直在检查整社运动的成效,并强调“对人民公社建立以来的各种账目作一次认真的清理,结清旧账,建立新账”,各级无偿征调下级单位或社员私人的财物都必须如数归还或作价归还。[10]

  上海市人民政府随即着手检查处理农民房屋已拆迁却未被安置的问题。1959年6月,上海市城建局比较了原拆原建、作价收购、建造农民新村三种主要的拆迁安置方式后,认为“如果从改变农村面貌、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着眼是很好的。但是在当前建筑材料缺少的情况下,要建造大量农民新村是有一定困难的。而且在建造起来后由于社员房屋的产权还是私有,因此在房屋分配、换算折价标准等处理上也非常复杂,不易做好”。[11]原拆原建是上海市自解放后对被拆迁农民的主要安置办法,这种办法对于农民房屋的产权没有影响,而且房屋补贴等费用处理比较方便,较少产生纠纷。

  至此,上海利用工业化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机会建造农民新村的“自发”行为,在整社运动和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因主管单位的否定而暂停,更经济实用的原拆原建安置方式则成为解决农民拆迁安置问题的主要办法。(原拆原建的房屋标准一般为平房,而农民新村大多是建造二层楼房,甚至三层楼房。按当时马桥公社建造平房(26元/平方米)和楼房(36元/平方米)的造价计算,原拆原建比建造农民新村每平方米可节省10元。)

  二、向国庆十周年献礼阶段(1959年7~12月)

  1959年庐山会议后,中共中央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右倾”斗争,全国掀起了“再跃进”的高潮,农民新村建设又重新受到重视。恰逢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为了检阅十年来各条战线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时代面貌,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领域组织了一批重点项目,向国庆十周年献礼。上海则提出建造三个农民新村作为向国庆十周年献礼的方案。

  1959年7月,上海市委指示:“抓紧时间在国庆节前新建或扩建几个农村居民点和船民住宅,以逐步改善社员的居住条件,鼓舞社员更大的生产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掀起更高的生产跃进浪潮。同时为了配合庆祝国庆十周年,迎接外宾参观。以显示人民公社建立后的社会主义农村的新气象。”[4]上海市农委负责农民新村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过调查总结已建农民新村的经验教训,上海市农委提出建造居民点从便利农民生产生活习惯考虑,在短时间内不要对农民的思想习惯要求太高、变化太大,应该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提出农民新村的规划必须与工人住宅有显著的区别。[4]

  上海市农委结合上海市郊县已建造的农民新村情况,反复协商讨论,最终选择彭浦、马桥和长征三个公社作为建造地点。其中彭浦、马桥公社都已建有农民新村,规划方案是在原有基础上扩建。长征公社的第九、第十两个生产大队因位于蔬菜产区,“一般生活比较富裕,目前为了建造农民新村已储备了50余万元,献出各种木材200余立方米及砖瓦等材料”,[12]公社准备建造新村一年有余,而且“群众要求很为迫切……只要市里帮助一部分建筑材料和施工力量就可动工兴建”[4]。

  可见,这一时期上海市农民新村建设选址的主要原则是与工业建设拆迁地区相结合(长征公社除外),这与前述先锋公社、马桥公社等农民新村试点的选址模式一致,其原因同样是囿于节省投资的客观经济因素。上海市农委提出建造农民新村作为国庆献礼的方案时,强调“农村人民公社居民点的建造,基本上应由公社投资为原则”。[4]因此,相较于完全由公社投资建造农民新村,结合工业拆迁安置的建造方式,则可利用征地单位补贴的建筑材料和拆迁补偿费,更具可操作性。

  1959年8月,三个农民新村方案经上海市委批准,先后开始施工,历时40天左右共建成了住宅32幢、食堂2幢、小型商店3幢、托儿所和幼儿园4幢、小型医院1幢、诊疗所1幢,而此前已建好住宅8幢、食堂1幢、招待所和接待室1幢。[13]新建的三个农民新村在设计和建造时,注意将人民公社的“大集体”和社员个人生活习惯的“小自由”结合起来。每户人家都有卧室、客堂、小厨房、贮藏室、厕所等一组住屋,还有公共食堂、医院、商店、公共厕所、公社办公室、干部宿舍、新村小学、托儿所、邮电局、公社广播站、敬老院等一系列公共设施。[14]

  新建农民新村为便利集体生产和生活,仍采取集中布局,但并未一味追求“大”,如长征公社将三个生产队组成一个居民点,同时考虑到便于生产,保证“社员下地耕作的半径不长”,“步行十分钟便可到达”。[15]另外,三个农民新村的单体设计都尽量做到形式多样、富于变化,“仅住宅一项就设计了九种不同的形式”,[15]每个农民新村都分别建造两三种住宅类型,以满足不同年龄以及大小家庭的生活习惯。

  向国庆十周年献礼而建的彭浦、马桥、长征三个农民新村,成为当时新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差别难分乡与城”的样板房,“吃饭不用愁,点灯不用油,穿的是新衣,住的是高楼”,[16]不仅得到前来参观的国际友人的交口称赞,更成为国内各工厂机关、学校和旅行社等参观的对象。常有数十辆大客车满载着工人、学生、干部和城市居民前往参观,成为当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的生动课堂。[17]

  1959年国庆节后不久,上海市农委下发了《关于积极认真做好新建三个农村居民点检查总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委、公社党委认真做好彭浦、马桥、长征三个农民新村的检查总结并作书面报告。[18]除此之外,上海市农委还拟定了详细的总结提纲,作为三个农民新村检查总结的参考依据。

  如此认真总结农民新村建设的经验,与上海市郊面临着严峻的拆迁安置任务密不可分。1958年后,上海市加快了卫星城建设,工业用地数量多且相当集中,农村征地拆迁及劳动力安置工作面广量大,“更由于本市农村土地的特点是村落多而又分散,因此在绝大部分建设用地中都牵涉到房屋迁移”。[19]据统计,仅1959年6~10月,上海市农委正式审核郊区征用土地案91件,同意征用土地共3235亩,拆迁房屋共1355间。[20]

  自新中国成立至1959年,上海市并未专门制定关于征地拆迁安置的政策,关于拆迁安置的原则和办法一直是依据《国家建设土地征用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情况,应该在保证原来的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则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21]。上海市建委也意识到“在拆迁问题上仍然缺少一个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原则”,[22]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也是造成拆迁安置困境的原因之一。农村人民公社成立之后,面临规划建造农民新村和大规模工业征地拆迁的新情况,如何有效地将两者结合起来达到双赢局面,这是促使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一个新的拆迁安置原则的重要原因。

  为此,上海市农委和建委在1959年国庆节之后先后召开闵行一条街、人民公社居民点以及1959年工房街坊单体设计工作座谈会[23]等“有关交流征地拆迁经验和讨论做好今后征地工作会议”[24],讨论总结拆迁经验,试图形成一个关于拆迁问题的指导性原则。

  上海市农委与建委在关于建造农民新村问题上的主要分歧是:农民新村是否应该作为今后上海市郊基建征地拆迁安置的方向?若用农民新村进行拆迁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费用?

  上海市农委认为,原拆原建办法虽然可以减少补贴材料,拆迁工作更为简便,“但从今后农村的逐步改造,以及农业机械化、电气化的发展需要来看,将会增加一定的困难”,因此,提出新的拆迁安置原则,即“以低于一般工人住宅的造价,仍由用地单位投资并贴补必需的材料,在各县、各公社的规划下,建立农村居民点,以符合今后农村逐步改建的远景要求”。[25]这是上海市第一次正式提出将工业拆迁安置与农民新村建造相结合的安置原则。

  上海市建委分析被拆迁户、人民公社和建设单位对建造农民新村态度的差异后,提出拆迁安置原则应“根据建设地区的用地和拆迁情况、农村居民点的规划以及被拆迁群众的觉悟水平进行统一研究后决定,一般可以建造二层楼的农村居民点,也可以利用旧料建造平房(标准如吴泾电厂拆迁)”;对于农村居民点建设费用问题则强调,“建设单位负担按原拆原建标准中所必须贴补的拆建人工、材料损耗和运输费,至于不足的部分则由公社负担”。[22]

  经过多次讨论商定,1959年底,上海市农委和建委就拆迁安置的原则达成了基本共识:“凡建设单位在本市人民公社土地上,进行工地建设的其他建设时,如必需拆迁农民房屋的建设单位,应结合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规划,帮助公社建立居民点来进行评估,新建的居民点房屋面积不得少于拆除面积,建筑标准按农民新村的要求办理”;至于拆迁安置农民新村的材料和费用,双方认同应“由建设单位列入该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之内”。[22]

  与此同时,上海市建委最终认同了农委提出的“今后一定时期内结合农村居民点安排拆迁户”的决定,并建议将马桥农民新村的建设经验当作典型示范,[22]1959年6月被建委否定的“马桥经验”重新得到了认可。

  三、试点扩大阶段(1960年1~5月)

  1960年2月17日,上海市召开基本建设会议。上海市委提出:“在去年马桥、长征、彭浦人民公社三个农村居民点试建的基础上,今年每县建造一个农村居民点”。[26]2月27日,交通部转发国家科委《1960年重点科研项目“人民公社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市1960年继续进行人民公社规划试点,提出在人民公社试点建造农村居民点。[27]

  根据上述指示精神,上海市农委成立研究小组进行“每县建造一个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工作,“每个居民点建筑面积约为12000平方米,共投资58万元……11个农村居民点的总建筑面积为132000平方米,上海、嘉定、浦东、宝山、松江、金山、青浦、川沙、奉贤、南汇、崇明每县各建设一个”。[28]

  结合当时上海市拟定的新拆迁安置原则,上海市农委指出:“今后凡卫星城镇的建造、公路铁路的修筑,以及国家、工厂企业、学校等因建设需要征用公社土地或拆迁农民房屋时,必须贯彻‘先建后拆’的原则,与农村居民点建造结合起来,建设单位应按照农村居民点建设要求和标准(包括住宅和公共设施),将拆迁所需的投资和材料列入计划,并负责建造,以利于有计划地加速农村乡镇和自然村的改造”。[17]同时,上海市农委强调:11个县的农民新村具体规划地点,“应参照马桥、长征、彭浦三个居民点为例,在新辟的工业区旁建立”,结合工业区建设征地拆迁统一安排。[29]事实上,1960年上海拆迁安置任务很严峻。据对1959年第四季度和1960年第一季度内核拨的33个建设用地项目统计,“尚有3492间房屋,由于建设单位未曾准备足够的拆迁材料和必要的施工力量以及公社无法将拆迁户先予安排,因此拆不掉”;同时已经拆除的房屋中存在许多未解决的难题,如上海县“尚有451间拆除后没能建造起来,其中锅炉厂和电机厂拆除的254间因贴补的主要材料不足,公社无法重新建造新村;万人体育馆拆除龙华公社的82间房屋,虽然商定建造农民新村,但迄今还无东西;吴泾炼焦厂拆除的房屋也因材料没有着落,施工力量尚未解决,就没有能另建新村房屋”。[30]

  1960年4月,上海市建委发出《关于处理基本建设中拆除农民房屋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正式公布了对拆迁安置政策的“新变动”。此通知除了强调“拆建农民房屋时应与改造旧有村镇和建设农村居民点相结合”外,对农民新村的补贴材料、经费标准、施工力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30]

  1960年5月,上海市建委邀请有关区县人民委员会和各工业主管局等单位就“基本建设中拆除农民房屋有关几个问题”进行讨论。各方争论的主要矛盾是农民新村投资和施工力量问题。征地单位只想按照“原拆原建”、等价交换的标准补偿拆迁房屋。而代表被拆迁者利益的县政府一方,则希望征地单位不仅负责“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还要承担农民新村内的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在具体建设问题上,双方都希望“材料要市计委拨,施工力量要建工局解决,房屋拆迁的处理最好由城建局包等”。[22]

  各方互相“扯皮”的现象反映了当时的根本问题:上海市并不具备建设农民新村的经济基础。在提出“每县建造一个农民新村”计划时,上海市农委提出农民新村基本应由公社投资,然而1960年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处在温饱线上下,上海郊县农村人民公社基本上没有多余的人力物力去建造新房。正因为如此,上海市强调每县农民新村的选址应结合工业建设拆迁,希望借拆迁安置的补偿机会,使农民新村的建设更具可行性。此外,用地单位也不愿意接这个建造农民新村的“包袱”,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继续跃进”的背景下,市政府要兼顾基本建设、城乡改造、群众利益三个方面,因此发出城乡互助、工农联盟的号召,对征地单位强调“使城市支援农村建设的理想,在拆迁工作中得到认真贯彻”。[30]

  最终,这次会议的讨论结果是:拆迁的房屋必须结合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规划进行迁建,新建的居民点房屋面积不得少于拆除的面积;建造农民新村的各项建筑材料和费用,应按规定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列入该项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之内;农村居民点的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应由公社或生产队投资兴建,对于社员因拆迁改建而发生的一些困难必须妥善安排,征地单位亦必须予以协助;施工力量仍旧明确由区县负责,但应作为国家任务,并请建工局统筹安排在区县的施工任务中。[30]

  四、停滞阶段(1960年6月至1961年)

  由于“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出现了一些混乱和偏差,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予以纠正,如1960年5月在农村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上海市还没有来得及正式发布新的拆迁安置政策,6月便开始了土地征用的大检查。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再次影响了农民新村建设的发展。

  1960年6月22日,上海市农委指出,郊县工业区拆迁房屋问题比较突出,在对闵行、吴泾、吴淞、彭浦、周家渡5个拆迁较多的工业区检查中发现,自1958年以来已拆除房屋1981户、5665间、129532平方米,建成3628间、96375平方米,安置了1290户,建成面积占拆除面积的74.5%,拆迁户已得到安置的仅占65%。[31]上海市农委指出,以原拆原建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地方,被拆迁户大都得到了解决并感到满意;而以建造农民新村进行安置的,则因建造的房屋较少,不少被拆迁户的居住问题仍未得到妥善安置。[31]其中“拆而未建”的原因是,“1960年初上海市在房屋复建过程中,提出必须结合农村居民点标准建造,因此存在着规划、设计、建筑材料、拆建力量、运输力量等问题,其中特别是建筑材料不易解决,贴补的建筑材料不能满足建新村的需要,房屋一时就造不起来”。即使建成的农民新村,也有一些因“国家、公社和社员三者之间的费用负担也未明确,房屋建好后,一时也不易分配,如(已建成的)塘湾公社的新村房屋如何分配,公社还未研究”。[31]

  8月,中共中央发文指出:“缩短基本建设战线保证生产,是当前国民经济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刻不容缓。根据今年下半年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方案,应当停建和推迟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和推迟”。[32]因此,1960年初因工业征地拆迁安置而规划建造的“每县建造一个农民新村”计划随之停滞。

  农民新村建造计划停滞之后,农民新村不仅被当作拆迁遗留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被拆迁户也开始拒绝入住农民新村。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强调“属于个人的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因此农民房屋永远归个人所有。[33]之后,有的农民要求对被拆迁房屋重新结账算账;有的提出不愿意住农民新村,要求原拆原建;有的要求增建附属房屋,否则就搬出农民新村。[34]

  在1961年经济大检查中,统计人员将马桥公社农民新村缺款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楼房造价太高了,如果一律新建平房,则原来规定的拆迁补偿费是够的”,并提出“今后农村中拆迁房屋,原则上都应原拆原建,在可能条件下作适当的改善和提高,不能再采取马桥公社建设居民点的办法”。[35]

  此时,楼房、公共福利设施这些农民新村典型建筑的建设,因为“政府不愿再建,农民不愿再住”而基本停滞下来。“大跃进”后,上海市在处理拆迁遗留问题时,仍有许多新建的居民点被称为农民新村,但这些新村基本上不再建设楼房和公共福利设施,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只是作为农村社区的称谓而存在。

  五、结语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构建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农村,高度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和探索的首要任务。为此,毛泽东指出:“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用伟大的人民群体的集体力量……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36]

  上海农民新村是这一时期的产物。在农村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同时试图整合分散居住的农民以适应集体化大生产,国家提出建造集中居住的农民新村。上海农民新村的试点肇始于“大跃进”运动,停滞于人民公社的纠“左”和整社清账运动。在试点建设时期,上海农民新村的建设经验因建造成本过高而被否定;旋即因为向国庆十周年献礼而再度受到重视,并进入“每县建造一个农村居民点”的扩大阶段;1960年6月,又因“大跃进”运动中的纠“左”和土地征用大检查而停滞。纵观上海农民新村的建设历程,虽然当时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济条件极其有限,为这一时期的农民新村建设的停滞埋下了伏笔,但不可否认,这是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对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一次探索。

  上海创造性地将工业征地拆建与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相结合,由此形成的拆迁安置方式,客观上回应了工业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即工农城乡关系问题。拆迁户乔顺翔等人迁入新房后说:共产党是救星,毛主席是恩人,工业化是命根,人民公社是天堂。[37]有的社员说,“几千年来,只有地主修洋楼,现在可轮到我们社员盖楼房了”,“公社里盖了新村,造了工厂,从此城市乡村再也分不出彼此了”。[38]被拆迁农民切身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在重视城市发展、工业建设的同时,还关心着农村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工农互助、城乡平等的社会主义理想,这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基础,而且对于突破城乡、工农关系是一次重要的尝试。由此观之,1958~1961年,上海农民新村建设开启了一种处理工业化进程中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有效模式,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居住环境建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

  [参引文献]

  [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2]龙芳崇、唐璞:《成都西城乡友谊农业社新建居住点的介绍》,《建筑学报》1958年第8期。

  [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7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9~330页。

  [4]上海市农委:《关于建造农村居民点和船民新村的请示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72-2-29-1。

  [5]上海市经委:《1958~1962年上海工业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档案馆:B29-1-108-59。

  [6]《嘉定、宝山、上海三县划归本市管辖》,《解放日报》1958年2月18日;《川沙、青浦、南汇、松江、奉贤、金山、崇明七县划归本市》,《解放日报》1958年12月13日。

  [7]上海市机械工业局:《关于彭浦区征地拆迁情况报告》,上海市档案馆:B257-1-412-3。

  [8]上海县群力人民公社:《关于改造农民新村的计划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72-2-29-24。

  [9]上海市城建局:《关于四个卫星城镇拆迁房屋情况的意见》,上海市档案馆:A54-2-739-154。

  [10]《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3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44~546页。

  [11]上海市城建局:《关于本市建设征用土地中拆迁社员房屋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54-2-739-153。

  [12]华东工业设计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长征人民公社小区规划设计的提纲》,上海市档案馆:A72-2-29-48。

  [13]上海市农委:《关于新建三个农村居民点的情况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72-2-29-12。

  [14]《郊区新建三个农民住宅区,每个住宅区内有公共食堂、幼儿园、商店和诊疗所》,《解放日报》1959年9月27日。

  [15]华东工业设计院:《关于人民公社新居民点设计试点工作的总结》,上海市档案馆:A54-2-765-89。

  [16]《农民住新村》,《解放日报》1959年9月2日。

  [17]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1959年建造三个农村居民点情况和1960年继续新建农村居民点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72-2-332-15。

  [18]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认真做好新建三个农村居民点检查总结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档案馆:A72-2-29-14。

  [19]上海市城建局:《关于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处理意见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72-2-29-138。

  [20]上海市城建局:《关于1958年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检查情况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B257-1-972-8。

  [2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22]上海市城建局:《关于妥善安排基本建设中拆迁房屋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B257-1-915-38。

  [23]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召开闵行一条街、人民公社居民点以及1959年工房街坊单体设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上海市档案馆:A54-2-756-51。

  [24]上海市城建局:《关于请派员出席交流征地拆迁经验和讨论做好今后征地工作会议的函》,上海市档案馆:A72-2-156-97。

  [25]上海市农委:《关于郊区征用土地情况的简报》,上海市档案馆:B257-1-861-30。

  [26]上海市农委:《关于每县建造一个农村居民点的请示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72-2-332-1。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转发国家科委1960年重点科研项目“人民公社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问题”的通知并希联系进行》,上海市档案馆:A72-2-332-43。

  [28]《中共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对市郊各县关于建造农民新村的批复、报告及基建拆迁民房等有关材料》,上海市档案馆:A72-2-332。

  [29]上海市农委:《关于宝山、嘉定农村居民点的请示、批复》,上海市档案馆:B257-1-1784。

  [30]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建中拆迁农民房屋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通知》,上海市档案馆:A54-1-209。

  [31]上海市城建局:《关于基本建设中浪费土地及影响农业生产问题的检查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54-2-1107-26。

  [3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538页。

  [3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35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5页。

  [34]上海市城建局:《关于在大跃进三年中因基本建设拆迁郊区房屋的情况和目前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54-2-1331-2。

  [35]陈敏之:《关于马桥人民公社居民点建设要求增补拆迁补偿费问题的处理意见(1961年2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1331-8。

  [36]《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8页。

  [37]上海市马桥人民公社:《关于闵行工业区征地拆迁工作报告》,上海市档案馆:A72-2-29-143。

  [38]《替人民公社设计布局》,《新民晚报》1958年10月5日。

  [作者简介]吴静,历史学博士,讲师,上海大学历史系,200444;周升起,博士研究生,上海大学历史系,200444。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2期

  [责任编辑: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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