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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芳 范刻心:改革开放以来长江中下游的水污染治理
发布时间: 2021-10-04    作者:王瑞芳 范刻心    来源: 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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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70年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从80年代起,长江中下游地区从重大污染源、重点江段和重点城市的水污染等方面入手,以控制重大污染源为主要手段,开始对水污染进行重点治理。进入21世纪后,长江中下游地区在“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指导下,以水功能区划为单元,全面展开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中共十八大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新时代治江理念,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突出成效。

  [关键词]长江中下游        水污染        治理“健康长江”“共抓大保护”

  

  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她不仅滋养了中国的广袤土地,更孕育了悠久璀璨的华夏文明。因此,长江的治理保护关系子孙后代、关系民族未来。20世纪70年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长江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导致中下游地区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带。80年代,在财力物力有限的条件下,长江中下游地区从重大污染源、重点江段和重点城市的水污染等方面入手,以控制重大污染源为主要手段,开始对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进行重点治理。

  进入21世纪,面对长江中下游水体富营养化、白色污染、水生态失衡等问题,在“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治江理念的指导下,长江中下游各省市以水功能区划为单元,开始编制本地区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全面展开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长江中下游水质呈现好转趋势。

  中共十八大以来,鉴于长江流域在国家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日益凸显的水环境问题,长江中下游地区更加重视水污染治理,坚决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新时代治江理念,打好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持久战,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突出成效。

  目前学界对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的研究多是针对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状况所做的防治对策研究,缺乏对水污染治理的整体性回顾。本文试从历史学的角度进行长时段、宽视域的研究,以期推进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起步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伴随着现代工农业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号召各国政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奋斗。中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了这个世界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通过这次会议,中国了解了“世界环境状况和各国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并以此作为镜子,认识中国的环境问题”。

  (一)筹备设立长江水源保护局

  1972年,恰逢发生大连海湾污染事件和官厅水库水质污染事件,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组成官厅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在实地调查基础上撰写出《关于桑干河水系污染情况的调查报告》。9月8日,周恩来对治理“三废”(工业废水、废气、废渣)问题做出指示:“我们在搞经济建设的同时,就应该抓紧解决这个问题,绝对不做贻害子孙后代的事”。

  1973年8月,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保工作方针。同年11月13日,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这次会议的情况报告和《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明确要求:“全国主要江河湖泊,都要设立以流域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跨越行政区划的水系,管理机构由各有关地区联合组成。这个机构负责按照上述标准统一制订并推行全流域防治污染的具体方案,监督沿岸工业企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按照该规定要求,积极筹备设立以流域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1975年11月21日,中共长办临时委员会呈报《关于建立长江水源保护局的报告》。次年1月10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水利电力部联合批准长办关于设立长江水源保护局的报告:“同意设立机构与提出的任务。关于人员编制,由长办现有编制内自行调配,所需经费统一列入长办年度计划内。希即协同沿江各省、市迅速开展工作。”1月26日,中共长办临时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决定成立长江水源保护局。它的成立为长江水资源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正式启动了以水质监测为中心任务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启动长江水质监测工作

  水质监测和水质分析是水资源保护的基础工作,其数据资料可以为水污染治理提供现实依据。从1972年起,长办对长江干流21个城市的江段,于每年枯水期和汛期各进行1次水质调查。调查结果表明,长江干流水质基本上是好的,但部分江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某些江段形成较严重的岸边污染带。1974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由各地水文站经常检验主要水系水质变化情况,调查污染来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监督有关地区和部门向江河湖海的排污情况,并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防止对水源污染的要求”。长办水文处及云南、安徽、上海等地水文站积极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为治理长江流域水污染工作提供了水文资料。

  1975年2月1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水系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全流域的水质监测网和监测工作规划,建立必要的水化室,重点检验水系水质的变化情况,完成规划的监测任务,并根据水质监测发现的问题,调查了解污染来源和造成的危害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治理要求。同年12月9日,长办向水利电力部报送《长江水源保护工作初步简要计划》,着手研究流域的水质监测网和监测工作规划的制定,责令水文处集中各总站、实验站水质监测人员进行全江水质污染监测资料整编。整编完成后,长办召开了水质污染分析座谈会,交流分析经验,研究统一分析方法,并规划和制定长江流域水质污染监测站网及实施办法。1977年1月,长江水源保护局在武汉召开长江水系水质监测站网座谈会,讨论通过《长江水系水质监测站网和监测工作规划的意见》,初步拟定建设156个水质监测站。这是中国第一个流域水质监测规划,对监测站网的设置原则、站网规划与监测技术、资料整编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1979年5月20—25日,长江水源保护局在武汉召开长江水系水质监测工作和站网规划会议,交流了水质监测经验和试验研究成果,并对站网进行调整,扩增到210个站(比原规划增加了54个),通过了《长江水系水质监测暂行办法》。到1982年,长江流域水质监测站网体系基本形成,全流域建立水质监测站网178个,担负着监测水质、监视污染以及水源保护等任务。此后,长江流域江河湖库等不同水体的水质监测工作有序展开,为掌握长江水质状况和水质变化规律、做好水质预测预报和污染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数据资料。

  二、长江中下游水污染的初步治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使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于是水污染治理工作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改革开放初期长江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

  长江流域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曾被歌唱家们赞美为“用甘甜的乳汁滋润大地”。1963年长江干流水化学分析数据显示,长江水质pH值适中,是工农业和人民生活用水的良好水源。但到1979年,每日排入长江的污水量占全国总污水量的41%。长江沿岸城镇的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未经净化处理而超标排放,对长江水质造成严重破坏。从渡口(今攀枝花市)到上海的3600公里河躯上,岸边严重污染带达1/7。流经城市江段的水质普遍受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普遍降低;太湖、滇池等湖泊出现了富营养化。城市人口增长和乡镇企业缺乏必要的防污措施,致使长江两岸城市废水排放量与日俱增。

  据1980年初长办的统计,全流域污染源有4万多个,其中重大污染源有490个工矿企业,主要集中在干流流经的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市,其中上海有102个重大污染源。污染源化工业最多,轻工业次之。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重庆、武汉、黄石、南京等长江沿岸的大中城市附近江段都形成了严重污染带。

  长江武汉江段,因城市污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致使岸边水体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世纪80年代初,每天排入江段的污水量达196万吨,占全市污水总量75%。

  1996年5月,国家环保局组织长江干流水质同步监测活动,监测结果显示长江干流污染主要呈“M型”,峰值之一就出现在武汉附近江段。湖北省内21个湖泊有40%受中度污染,60%受较重污染或严重污染。梁子湖、斧头湖、洪湖等离大中城市较远的湖泊无大的排放污染源,污染程度较轻;武昌东湖、汉口东西湖、黄石大冶湖等离城区近,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入湖量大,湖水水质日趋恶化。

  长江南京江段流经市区60多公里,是南京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20世纪80年代中期,市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从5个区段、19个排放口注入长江。作为全国首批限期治理污染的企业,南京炼油厂每天有19万多立方米含油污水注入长江。污染最严重时,排放废水的明沟成为臭气熏人的黑水河。1980年,上海市每天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突破500万吨,导致黄浦江及苏州河、杨浦港、虹口港、蕴藻浜、沙金港等水质黑臭如柏油,不仅黄浦江鱼类绝迹,连长江口盛产的银鱼也濒于绝迹,拷子鱼损失了95%。素有“鱼米之乡”称号的江南各地,河道水质污染到了触目惊心地步。据80年代中期统计,江苏省新建乡镇企业8万多个,年排放废水7.7亿吨、废渣600万吨,致使江河湖海成了废水废渣的汇合地。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在考察江南水乡时沉痛地指出:“治理水污染迫在眉睫,污水横流的状况不能再拖下去了”。描绘无锡市水污染状况的顺口溜说:“五十年代淘米洗菜,六十年代水质变坏,七十年代鱼虾绝代,八十年代不洗马桶盖”。

  长江中下游地区水污染问题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带来严重损害。湖南省临湘县氮肥厂和纸厂产生的污水直接排进灌溉农田的长安河,给该县长安乡村庄带来了灾难:污水流到河里,鱼虾便绝迹;污水灌溉农田,禾苗很少结籽,造成严重减产;人喝了河水,有的全身瘙痒、有的患肺病、有的肠道发炎;耕牛喝了河水或吃了河边的草就拉肚子。上海市因水源污染导致自来水锰含量超标,影响了被单厂的生产质量,致使被单八厂1978年有2万条被单不能出口,降级转为内销。工业废气、废水使农副业减产,上海市近郊18万亩蔬菜田中有8万亩受到污染,闸北蚂蚁浜地区因电镀废水污染,致使140多亩蔬菜不能食用而停种。

  (二)长江中下游水污染的重点治理

  针对长江中下游水污染的情况,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财力物力非常有限的条件下,从重大污染源、重点江段和重点城市等方面对长江中下游水污染进行了治理。

  首先,重点治理重大污染源。长江中下游重大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城市化和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城市,故集中控制有固定污染物排放点的重大污染源是快速治理水污染的有效途径。1979年1月22日,长江水源保护局以沿江主要城镇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和分析掌握了水污染状况及主要污染源,正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水电部报送《长江水源污染现状》的报告,为有针对性地治理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提供了依据。9月17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沿江各省市针对污染源尤其是重大污染源分批进行限期处理。早在1978年,南京市就开始对沿江14个污染严重的大中型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并划分为板桥、燕子矶、大厂、栖霞4个片区,分别进行厂际协作,开展治水攻坚战,经过几年努力,到1985年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减少了外排废水量,使废水中有害有毒物质含量下降。1980年,湖北省组织环境保护和爱国卫生检查团,分三路到武汉、黄石、十堰、沙市、襄樊、宜昌6个省辖市,检查了216个基层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考察了长江沿岸25个排污口及某些严重污染地区,责令违反《环境保护法》并造成环境污染的黄石红旗水泥厂、沙市农药厂、武汉化工二厂、武汉六所结核病疗养院、沙市肉联厂和宜昌市肉联厂等单位限期治理,责令严重污染环境并对环保部门治理意见置之不理的武汉第二制药厂停产搬迁。198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决定对“三废”污染严重而难以就地治理以及生产易燃、易爆产品的工厂,实行转产或迁出中心城市;黄浦江上游和城市上风向的城镇,严禁建设“三废”污染严重的工厂。到1988年,无锡市建成150套治污工程,处理能力达每日7.5万吨,占实际需处理水量的一半左右。从1978年到1988年,苏州市对污染重、治理难的工厂进行调整,对80余家工厂(车间)实行关、停、并、转、迁,使城区废气废水的排放量大为减少。

  其次,进行重点城市和重点江段的水污染治理。为了应对长江上海江段污染严重的局面,控制长江出口江段及黄浦江汇入长江的水质污染,1978年6月,长江水源保护局致函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商议建立长江水源保护局上海监测站。1979年8月,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复同意建立上海监测站。于是,上海江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始有序展开。武汉江段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的重点江段之一,其水质的好坏影响着武汉经济社会的发展。1983年9月,长江水源保护局着手长江武汉江段水资源保护研究,并于次年7月通过《长江武汉江段污染防治规划研究报告》,建议将报告做适当修改后纳入武汉市城建总体规划并逐步付诸实施。该报告针对武汉江段实际情况,将其分为上、中、下及汉阳4个区,按水质模型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控制排放量计算,对直接影响各江段水质的主要污染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意见。其规划主要以“一区二厂”为治理重点,即以治理有机污染为主的中区段和汉阳造纸厂,以治理酚为主的武汉钢铁公司焦化厂为重点,主要解决江段某些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问题。1989年底,长江水资源保护局完成武汉市城建总体规划中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对策的研究”。

  1988年初,长江沿岸城市环保网络第三次会议在重庆召开,决定建立长江污染防治协调委员会。1990年5月,长江污染防治协调委员会在上海正式成立。针对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着各管各段的现象,长江污染防治协调委员会对沿岸各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着手进行九江至南京江段水资源保护规划研究工作,将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及南京6个江段城市视为一个整体,采用系统分析方法统一治理规划。1993年1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编制完成《长江干流九江—南京段水资源保护规划研究》报告,重点突出水质目标的管理与排污口(污染源)控制的关系。

  在这些规划指导下,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工作加紧开展,沿途省市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1998年,江苏省对408家企业下达长江江苏段流域限期达标排放指令,明确指出“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到1999年6月30日,408家重点污染企业绝大多数完成治理任务。199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底,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指标内;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杭州、宁波、温州3个市的环境空气和地面水达到功能区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浙江省全年完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4.26亿元,重点整治水环境。杭州市四堡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投入试运行,运河截污工程基本完工,西湖清淤一期工程启动。宁波市投资15亿元整治内河并取得显著成效。绍兴市区污水干管复线建成,污水收集系统得到完善。富阳、余杭、临安、慈溪、桐乡等一批县(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陆续完成。

  世纪80—90年代,国家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重点城市的水污染问题进行了重点治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长江中下游地区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三、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的全面展开

  世纪之初,长江中下游水环境保护尽管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水污染问题依然严峻,迫切需要加大治理力度。

  (一)长江水污染面临的新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长江中下游水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水污染问题依然严峻。据统计,“1998年全流域的污水排放量为189亿吨,2003年已上升到270多亿吨;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超标率也呈上升趋势;流域水污染,特别是中下游地区的水污染,仍未得到有效的治理与控制”。进入21世纪,随着工农业生产及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长江流域污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2005年度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296.4亿吨,“其中工业废水204亿吨,约占七成”;“排污主要集中在太湖、洞庭湖水系、湖口以下干流、宜昌至湖口、鄱阳湖水系、岷沱江和汉江,占长江废污水排放量的八成多”。

  长江水污染出现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干流近岸水域污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干流的394个主要排污口,半数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沿岸污染带近600公里,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攀枝花、重庆、武汉、南京、上海等城市江段近岸水域污染尤为突出。”二是支流污染严重,致使干流水质恶化。据相关部门监测显示,“在两万多公里评价河长中,超标河长占到1/3。其中,黄浦江、汉江、湘江、嘉陵江、沱江等支流的污染更为突出”。三是湖泊日趋富营养化,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鄱阳湖、洞庭湖水体维持在中营养水平,氮磷含量偏高,处于向富营养过渡阶段。四是“白色污染”直接影响水资源的利用。不少沿江城镇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沿江随意堆放,随暴雨、洪水进入江中,与丢弃在江中的船舶垃圾一道漂浮在江中,形成“白色污染”。

  (二)“健康长江”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长江流域突出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对长江健康问题的关注及对长江保护与开发关系的思考。2004年11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其华在全球水伙伴南昌圆桌会议上发表题为《为维护健康长江而不懈奋斗》讲话,提出以“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为基本宗旨的治江思路,即按照“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开发”的原则,统筹保护与开发,协调生态与发展,以实现“健康长江”的目标。2005年4月,首届长江论坛提出“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的治江理念,通过了以保护和发展为主题的《保护与发展——长江宣言》。

  2005年,国家全面启动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并以“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为指导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规划目标。于是,21世纪以后的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便朝着“健康长江”的目标有序迈进。水利工程专家文伏波对“健康长江”的内涵做了精辟解释:“具有足够的、优质的水量供给;受到污染物质和泥沙输入以及外界干扰破坏,河流生态系统能够自行恢复并维持良好的生态与环境;水体的各种功能发挥正常,能够在生态与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可持续地满足人类需求,不致对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构成威胁或损害”。

  为了全面展开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并实现“健康长江”目标,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首先着力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为实现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基础。1999年,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起草的《全国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修改定稿,成为指导全国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的技术文件。2000年3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编制完成了《长江片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次年编制完成《长江片水功能区划报告》。以水功能区划理论为基础,长江水源保护局于2002年编制完成《长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不同水平年各功能区污染物控制总量,运用各种治理工程与监督管理的措施,逐步实现水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以保证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该规划以水功能区为基本单元,结合流域及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各水功能区水质控制标准。规划的编制完成,为长江流域片近期和远期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了依据,自此长江流域片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长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下,长江中下游以水功能区划为单元,根据不同的分区和功能类别,分析纳污能力、进行排污削减量计算、设置监测断面等,使水污染治理更趋科学化。

  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等长江中下游各省市开始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划定水功能分区,为实现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基础,推动了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全面展开。江苏省开展工业污染源防治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环保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基本遏制了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浙江省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扎实开展了环境污染整治,到2005年,全省八大水系、运河和湖库达到Ⅰ—Ⅲ类水质的断面占64.9%;湖库富营养程度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减轻,河网水质与上年相比略有好转,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比较明显的改善。经过长江中下游各省市的不懈努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到2009年,太湖流域53个国家考核断面,有41个水质达标,达标率同比提高10.9%;江苏省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比例达99%。上海市积极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到2009年,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黄浦江、苏州河总体水质有所改善。“十一五”规划期间,长江中下游水质总体呈现好转的趋势。

  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新时代治江理念

  中共十八大以后,国家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问题的治理更为重视。随着长江经济带战略地位不断上升,长江中下游在国家发展总体布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因该区域是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故水生态环境问题面临严重考验。长江中下游流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与流域水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的客观现实,使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长江中下游流域的绿色发展问题,以及如何协调流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理念

  鉴于长江中下游流域在国家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日益凸显的水环境问题,有必要制定针对该流域水污染问题的专项规划。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通过《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十二五”规划时期,必须坚持分区控制、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海陆兼顾、河海统筹,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为重点,综合运用工程、技术和生态的方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流域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水平,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解决突出的流域水环境问题。9月12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骨干工程项目837个,投资约459.81亿元,经过治理实现流域内48个考核断面中,15个水质达到Ⅱ类,20个水质达到Ⅲ类,7个水质达到Ⅳ类,6个水质达到Ⅴ类。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以上。按照该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于2012年5月16日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总体要求,长江中下游流域各省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到2012年底,江苏、江西、安徽等省2012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良好;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为41.3%,流域考核断面综合达标率(达标断面比例)为87.5%。在此基础上,各省继续落实《规划》中的各项工作。据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4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长江中下游上海、江苏、湖南、江西、安徽等省市考核结果为好,其中长江中下游的流域达标断面比例达87.5%。

  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国家对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问题愈发重视。2016年1月5日,习近平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所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新时代治江理念的指导下,必须全面把握、统筹谋划,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2017年7月17日,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流域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量化的目标任务。

  (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新时代治江理念的实施

  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新时代治江理念指导下,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工作加紧推进。

  2016年,湖南省环保部门落实《湖南省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0)》及《湖南省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了《2016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启动实施水污染防治项目983个,当年完成942个项目(其中湘江流域共654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628个项目),重点区域整治取得明显进展。

  江西省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工作方案》,分管省长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全省水污染防治考核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政府,并按《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印发各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配合“河长制”的实施,全省开展“清河行动”,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各类河湖管理中存在的374个环保问题,对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全省国控、省控和县界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对各市县“河长制”工作环保考核项目进行评分。

  安徽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着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改善地下水质,2016年全省完成污水配套管网1661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6.65万吨/日,处理能力和处理水量分别较2015年增长6.2%和9.15%;90家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全部取缔。合肥市、六安市、池州市和黄山市达到国家节水城市标准。

  江苏省于2016年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与13个设区市政府和10个省级机关部门签订“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参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江苏省制定省级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和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在104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全面建立“断面长制”,由市(县)党政领导担任“断面长”,助推河流治污责任工作的落实。浙江省坚持“五水共治、治污先行”,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削减劣Ⅴ类水质断面。2016年,全省累计完成整治区域特色涉水行业危重企业444家,搬迁入园企业1407家,新增城镇污水管网3252.5公里,27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整治生猪散养户4.32万个(存栏57.5万头)和规模水禽养殖场2752个,实现221个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中,Ⅲ类以上水质断面占比77.4%,同比提高4.5%;劣Ⅴ类水质断面占比2.7%,同比下降4.1%。省控劣Ⅴ类断面减少到6个,两年完成劣Ⅴ类断面削减三年行动计划目标。2016年底,浙江省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工作的通知》,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配备各级河长6.1万余名,实现了河长制在浙江省的全覆盖。

  上海市自2016年起全面启动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其和《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列入重点工作及年度目标管理,建立环保、水务部门双牵头的市、区两级联合推进机制,分项目、分年度、分区域在市、区、镇(街道)三级细化落实目标任务。2016年,全市建成金山区兴塔、廊下,松江区新浜,青浦区朱家角、练塘,上海石化等6个污水厂提标改造项目,以及浦东新区临港、崇明区陈家镇、松江区、嘉定区、奉贤区的污泥处理工程等17个项目;完成20条段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新增污水收集管网80.4公里。随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各省市的扎实开展,长江中下游水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污染防治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三)“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新时代治江理念的新阐释和新举措

  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治江理念做了更加明确的阐述。他指出:“共抓大保护和生态优先讲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前提;不搞大开发和绿色发展讲的是经济发展问题,是结果;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侧重当前和策略方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调未来和方向路径,彼此是辩证统一的”。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前提”,必须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而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结果”,是要实现绿色发展,不搞破坏性开发;从而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规矩之下,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并培育新动能,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长江经济带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习近平的重要讲话阐明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新时代治江理念的精髓,根本解决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思想认识问题。

  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新时代治江理念,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5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开展排查活动,摸清部分地区存在小水电开发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确定“治已病”和“治未病”方案。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开展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及不达标水体,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长江经济带率先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到2020年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实现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

  2018年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在“指导思想”中强调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该计划确定到2020年底的工作目标是:长江流域水质优良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并提出治疗“长江病”的八项主要任务。

  随着生态治江工作的深入推进,长江中下游各省市落实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水污染治理。自2018年5月起,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25个工作组,对长江江西段和赣江干流段的5个设区市25个县区开展大规模综合执法检查,共发现1225个问题,到2019年初完成整治1178个,完成率96.2%。其中九江市2018年举全市之力进行整理整顿,沿江非法码头全部拆除,实施岸线复绿补绿增绿工程,推进矿山清理、裸露山体修复和码头复绿,累计关停矿山340家、治理废弃矿山5700亩,关停取缔小化工企业166家;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新增绿化面积550多万平方米。湖北省宜昌市2018年推进134家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的安排。江苏省将“长江大保护”作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着力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大规模复绿增绿,提高柔性治理成效。2018年,江苏全省104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8.3%,太湖治理连续11年实现“两个确保”;到2019年上半年,104个国考断面优Ⅲ比例达81.7%,国考断面和主要入江支流断面均消除了劣V类。上海市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18年,河湖水面率从9.79%提升至9.92%,3158条段河道已消除黑臭,1.02万条段河道消除劣V类,劣V类水体比例从38.7%下降到18%。苏州河8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河道,劣V类水体到2019年2月降至16.3%。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11月,长江经济带优良水质比例达到82.5%,同比上升3.4个百分点;劣V类比例为1.2%,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水质明显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此可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新时代治江理念得到落实,长江中下游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突出成效。

  2020年11月14日,习近平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再次重申:“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该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流域性质的立法,开启了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为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长江中下游的水污染治理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生态治江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那样:“要做好顶层设计,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一张蓝图干到底,以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抓成效,积小胜为大胜”。只有这样久久为功,打好水污染防治的持久战,才能唱响新时代更加嘹亮的长江之歌。

  

  [作者简介]王瑞芳,法学博士,特聘教授,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暨当代中国研究所,475001; 范刻心,历史学博士,校聘副教授,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475001。

  [责任编辑:郑珺、张沐春]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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