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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山西中部土盐户转业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16-06-29    作者:张力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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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在广大农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土改后,农村经济有了一定恢复,但许多农户仅依靠耕种土地仍不能完全满足生活需要,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手工业、副业生产的措施。1950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手工业政策的指示》就强调:“对农村、墟镇等地的各种手工业,如造纸、榨油、纺织、轧花、缫丝等等,必须严格保护,不得侵犯”。[1]然而,对于广布于山西中部地区的土盐户来说,由于土盐生产“有害于人体健康,侵占芦潞盐之畅销,影响国家财政收入”[2],同时土盐生产还使土地改良和农业发展受到限制,因而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副业范围,成为裁废的对象。山西土盐生产历史悠久,牵涉人口众多,且随季节、旱涝情况和农时而波动的生产特征给国家转业政策的实施造成巨大困难。1950~1953年,土盐停熬、复熬多次反复,土盐裁废和土盐户转业的问题反映出国家政策、土盐户生计和农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关于土盐的研究多集中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而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土盐裁废的过程关注较少,亦缺乏对土盐户群体的考察。(参见殷燕:《20世纪30年代河北省硝土私盐问题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于曙晖:《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河南土盐问题研究》,河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陈洪友:《近代山东土盐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郭宇:《民国山西的土盐经济与地方社会》,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等等。)有鉴于此,本文利用相关档案资料,对土盐户的转业过程进行考察,以分析土改后国家在解决农村社会经济问题上政策的转变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等。 

  一、“地无遗利”:20世纪50年代初山西中部的土盐户及其生产 

  土盐亦称小盐,是人们在不利于耕种的盐碱化土地上,“利用碱地所含咸卤生产之盐”[3]。土盐生产广泛存在于河北、河南、陕西、山西和山东等盐碱化严重地区。山西中部土盐生产历史悠久,汉代太原郡晋阳(今太原市南部)已设盐官,[4]宋代以后土盐生产逐渐兴盛,到明清时期已形成“太、汾等府所属四十四州县,向系刮食土盐”的情况[5]。民国时期,由于军阀统治对税收和化工原料的需求,在周边省份大力裁废的形势下山西土盐继续发展,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 

  土盐生产与盐碱化水土环境直接相关。山西中部历来是农业发达地区,但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使降水呈现冬春少雨、夏秋多雨的特征,同时盆地地形造成山地两侧潇河、文峪河等河流在多雨季节齐汇汾河河谷,这些地理环境共同造成了该地河流的徙决频繁与水旱灾害的交替发生,而地势低平与排水不畅则进一步加剧了土壤表面的盐分聚集,形成土地盐碱化。[6]水利灌溉设施既能为干旱地区提供水源,也可以通过灌溉,以水冲盐,使土地适宜耕种,这对于盐碱化地区更为重要。[7]清代晋中榆次一件水案中称:“(涉案)三村多系碱地,春夏之交一望如雪,得雨滋润即成沃壤,殊与闾阎生计攸关,若以旧渠日久淤塞,即有射利之徒卖水阻挠,自不足以服三村民人之心。”[8]由此可见,盐碱化地区的土地利用与水利设施和天气季节变化密切相关,二者的变化失衡极易使“沃壤”变为“一望如雪”的盐碱地。然而,不利于耕种的盐碱地正是土盐生产的“沃壤”。土盐生产便是在此水土环境下,当地农户根据季节年份变化,力求“地无遗利”而形成的适应性生产。 

  (一)分布广泛性 

  解放前,长期战争造成的交通不畅和阎锡山对土盐副产品——火硝的重视,使土盐生产在山西中部地区进一步发展。1951年年初,山西中部地区土改基本完成,但土地的分配并未改变土盐户以土盐生产补充收入的生产习惯。1950年和1951年的土盐调查显示,当时山西中部地区13个县(1949年以后山西中部地区包括汾阳专区、榆次专区和忻县专区,其范围包括太原盆地和太原盆地以北的忻定盆地南部五台、定襄、忻县等地。本文主要涉及太原盆地的13个县(1952年清源县、徐沟县合并为清徐县以后变为12个县)。)均有大量土盐生产和土盐户分布(详见表1)。 

 

  土盐户的实际数量应大于上述统计。首先,这是当地税务机关的统计数字,主要反映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缴纳土盐税的生产情况。由于土盐生产较分散,土盐户多为家庭生产,隐瞒、偷漏税情况较为普遍。[9]例如,表中统计1951年平遥县的锅数为292口,而在平遥县的另一次调查则显示全县有大小锅300余口。[10]其次,土盐户多系贫苦群众,许多土盐户采用2~5家合股共用一口熬锅的方式生产。[11]统计中的户多为拥有锅权的纳税户,实际生产户数要远多于统计中的纳税户。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统计中的土盐户仅为直接生产者,而土盐生产与其他群众也联系密切。以祁县西朝村为例,该村盐锅四十余口,“全村共有户口一百一十余户,熬盐占百分之四十,其他户虽没设锅灶,但也要给熬盐户刮土做工”。[12]孝义县有的村庄“村中养车之家不时兼顾运土运炭,可沾红润”[13]。这部分群众以间接形式参与土盐生产。由此可见,实际土盐户及产盐村数与规模应远大于表中显示的统计数字,而土盐生产者是一个以土盐户为主,包括盐碱化地区间接参与生产的庞大群体。 

  (二)环境依赖性 

  表1显示,完成土改后的1950~1951年间,土盐户并未因为分到土地而停止土盐生产,反而有所增加。除上述统计数字存在的自身缺陷与1951年的调查更深入外,土盐户随季节和年份变化而调整生产的特征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由于该地旱涝频发与排水不畅,人们逐渐形成了“雨则耕作,旱则熬盐”的生产习惯。1951年的调查材料反映,“今春少雨,熬制土盐取土方便,产量大增,因此,在汾阳孝义介休之县出产土盐的地区盐民大部复业,继续熬制,侵占市场,汾孝介三县市场在销量上来看,土盐已占优势”。[14]可见,季节和天气变化是造成1951年土盐户增加的重要原因。 

  此外,从土盐户的构成来看,采取这种环境依赖性生产的多为贫苦农民,晋中地区有民谣道:“泥瓦匠住草房,卖盐的喝淡汤”[15],这部分农户没有足够的资本进行土地改良,只能依靠微薄的地力。在典型调查中也发现,土盐户中贫苦农民占大多数。贫农、中农分别占37.1%和57.6%,共占土盐户的94.7%,而富农、地主仅占3.6%。土盐户中手工业者仅有7户,占1.4%(详见表2)。贫苦群众依靠环境变化而调节生产的特征是土盐户转业过程中的重要阻碍,“文水、清徐二县五三年转业共16户,因受雹灾生活困难无法转业”。[16] 

  可见,土改后尽管许多贫苦农民分到了土地,但在山西中部地区,土地的重新分配并未形成生产力的变革,广大穷苦群众未能走上发展农业生产的富裕之路。盐碱化地区穷苦农户仍然根据季节和天气的自然波动而调整生产,依赖土盐生产补助土地耕种之不足。 

 

  说明:孝义县各种成份盐户合计为31户,但调查总户数为33户,原始表格即为此。 

  资料来源:《晋中各县盐户典型调查统计表(1951年)》,山西省档案馆:C28-1-6。 

  概言之,在山西中部盐碱化地区,广大穷苦农民“雨则耕种,旱则熬盐”的生产习惯,显示了传统时期农户生产对环境的巨大依赖性,也显示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最大化利用。20世纪50年代初期,虽然经过土改,人们获得了土地,但是在生产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对环境的依赖性依然决定着盐碱化地区穷苦农户的生计策略。因此,土盐户及其生产习惯在该地区继续广泛存在。相对于改良土地和发展农业生产,这种低成本生计策略更具吸引力。如何改变这种情况,使土盐区盐业政策、农业生产发展与保证土盐户生计相协调,成为国家在当地农村经济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碱地劝耕:土盐裁废和土盐户转业及其困境 

  1950年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提出:“凡条件很差,对民食无大关系,盐工又易于转业的盐场,应逐渐减产以至最后裁废”。[17]随着战争的结束和交通的恢复,潞海盐逐渐能够运达山西土盐区,山西中部的土盐生产自然进入了国家减产裁废之列。同年8月,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首届全国盐务会议提出废场转业的基础上,会议制定了《关于稳步进行部分盐场废场转业的决定》,明确规定废除不合标准的土盐是盐业整顿的一项重要工作。[17](pp.391~393)随后,财政部制定了《华北区缩小土盐产销的试行计划》,山西省盐务管理局据此进一步加强了土盐管理。土盐裁废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主要采取调运海盐,低价冲销土盐市场的方式以控制土盐产销,促使土盐户转业,其经济化特征明显;第二阶段,在抗美援朝、“增产节约”与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土盐户转业问题与国家政治运动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农业发展需要和爱国主义宣传使土盐户转业的方法与方向更加明确,最终使多数土盐户转向农业生产。 

  (一)低价冲销 

  由于加强整顿之前已进行的“单纯的行政管理和征税办法很难得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产生了“与群众的对立”情况。[18]因此,在1951年加强整顿的第一阶段,国家转而采用市场手段,促使土盐户自动转业。财政部提出:“今后为避免与群众的对立,拟采取海盐低税与土盐并销方针”,“拨海盐一百万担,陆续运往华北各土盐产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盐民转业条件,适当减低税额,与土盐进行并销,待有成效,再推广至河南、山东及西北各地”。[18]减税冲销旨在利用降低海盐税收,形成价格优势,以限制土盐市场,进而达到土盐裁废和土盐户转业的目的。计划中将土盐产区划分为三类:生产土盐救灾地区;土地不宜种植,以土盐补充生计地区;历史悠久,群众赖以土盐为生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类地区促其短期停止;第二类地区采取两步减税的方式,逐渐使土盐无利可图;第三类地区则采取长期策略,先划定销售区限制生产,然后逐渐减低产量。[18] 

  上述分类建立在对土盐生产状况深入了解的基础之上。1951年1月10日,山西省盐务管理局要求“对熬制土盐地区所属各县的盐锅进行调查”,以便于“管理与掌握”,为低税冲销做准备。[19]各县于该年夏季完成了土盐调查报告。实际上,工作组的调查过程也是政策宣传、实施过程,配合海盐调拨的动员宣传,许多土盐户停产转业。与此同时,国家加强了对土盐销售区的控制,规定“土盐销售以不超出产地县界为原则,如产量过多,盐民一时未能转业,为照顾生计,将由管理机关与当地政府酌情准予行销邻县,但严禁运出省界,违此不论已税未税均以私盐论处”[20]。 

  国家希望通过低价冲销政策,利用市场手段使土盐生产无利可图,进而促使土盐户自动转业,但从1951年的实施效果来看并不理想。一方面,土盐生产并非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而是与自然环境、季节与年份密切相关。1951年春季干旱,多数县份“今春雨少,地干碱潮,熬制土盐取土方便,产量大增”,出产土盐地区的盐民大都复业,“在汾孝介三县土盐销量已占优势”。[14]这说明,低价冲销政策尚不能抵销自然环境对土盐户生产造成的影响。一旦自然环境有利于土盐生产,土盐户便会重操旧业。 

  另一方面,土盐生产成本的计算差异也是市场手段无法起效的原因。低价冲销的重要前提是土盐成本高,对低税海盐无优势。国家的土盐裁废计划和一些调查都强调了土盐成本高的特点,与低价海盐相比并无竞争力。[21]但实际上土盐户对于成本的理解与国家的计算存在巨大不同。按照经济常识,盐土、人力、燃料等消耗都应在成本计算之内,但在土盐户看来,盐土与人工等消耗不在成本计算之内,多数土盐户反而将土盐生产视作充分利用劳力和土地资源的方式,他们普遍认为“农闲时刮土熬制盐,除去燃料杂费,就是利润”[12],更有甚者认为“农闲时刮土堆下土熬盐,虽成本与售价相等也要干,如不熬盐还不是白闲着”[10]。在此认识差异下,与海盐冲销预期相反,土盐户更多的选择了适应环境变化的土盐生产,而非转移到其他不熟悉的副业或从事农业生产上。土盐户对于成本调查的心态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成本计算的弹性。在土盐生产成本调查中,一些土盐户对成本进行了选择性的上报。以祁县为例,“有的将人工燃料估计的很多,其用意是反映无税尚无利,有的估计人工燃料比较少些,尚有微薄利润,其用意怕成本高,无利润政府禁产”。[12]土盐户的复杂心态使土盐生产的成本与利润计算更加不明确,他们一方面怕成本过高国家不让熬制,一方面又怕成本太低国家征税过重,但是无论如何,土盐户“都还愿熬盐”[12]。 

  总之,国家按照市场原则对土盐“不合经济原则”的定性与土盐户的实际生产不符。土盐问题并非仅是纯粹的经济问题,自然灾害、副产品利用和成本的弹性理解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土盐户的生产选择。从整体来看,从市场出发的低价冲销策略对土盐生产的限制效果并不明显。此外,在低价冲销施行近10个月后,人们仍反映“潞海盐不能普遍深入到乡村”,这种“很易了解到的,现仍然存在着”的困难进一步限制了低价冲销的作用。[22]海盐未能普遍进入乡村市场,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的交通运输、销售网络等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土盐产销区生产消费习惯对外盐入销的抵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低价冲销的实施效果。 

  (二)转变思想 

  如前所述,土盐生产是当地农民根据季节与年份变化,对盐碱化土地进行充分利用的一种生产行为。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适应性生产使人们丧失改良土地的动力,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倡导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目标相左。当国家推行土盐裁废政策时,根植于区域环境特征而长期形成的生产习惯使国家各项政策很难执行,因此转变土盐户的思想,使其认识到土盐的危害与无利可图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最大的问题来自土盐户对解放前后国家土盐政策变化的不满。解放以前,长期战争造成的军事封锁和交通阻隔使土盐成为当地食盐的主要来源,而作为军工原料的副产品——火硝也受到阎锡山政府的重视,并对产硝者提供“免除负担及兵差役”等政策优待,因此解放前土盐熬制基本处于合法状态。[12]解放初,一方面潞海盐仍未能运达山西中部,另一方面基于战争对火硝的需要,土盐生产在解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被准许甚至受到鼓励。[10]长时期的鼓励政策后转而进行裁废,自然为土盐户不理解。一些土盐户对比以往的征税情况,认为国家一方面鼓励副业生产,另一方面却对土盐予以重税(相对于海盐),形成思想和生产上的混乱。此外,土盐区一般群众也有不满,认为征税过高后土盐贵得吃不起。[23] 

  对此,工作组进行了耐心的宣传与解释,让土盐户和当地群众认识到土盐的危害与无利可图。但“质劣味苦”、“有害健康”、“成本高”、“不合经济原则”、“没有前途”等危害与不利,很难为土盐户和普通群众所接受。现代科学手段是证明土盐危害的最直接方法。为了说明土盐的质量问题,省盐务局对各地土盐样本进行了化验。化验结果显示,多数地区土盐所含水分和杂质比重较高,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对于大多文化水平不高的土盐户来说,抽象的化验结果很难理解。要让土盐户及群众充分认识到这些危害,就必须将其转化成易于理解的日常生活用语。一些工作组干部便将土盐质量低劣转述为“土盐有毒”等说法,但这种不准确的转述又带来了新的问题,有群众反映:“难道说过去就没毒吗,我们食用了数辈,也没毒死人”。[12]在一些地方,土盐甚至被认为是更符合当地群众口味的佳品,例如平遥县“盐之城关区最高,味好而宜煮牛肉”。[24]这些都反映出在国家政策宣传中,将关于土盐的认识传达给土盐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困难。经过一年的加强管理之后,仍有许多土盐户想依靠土盐生产补助生活,许多已经停熬的土盐户又重新刮土[16],盐民思想上仍然存在混乱[25]。因此,土盐户更多的只是根据自己存土量和季节变化来调整土盐生产,在工作组入村动员时盲目报停,而一旦条件有利便重新熬制。 

  总体来看,土盐户的思想转变困难,既根植于长期依赖环境而形成的生产习惯,也源于政策宣传与执行过程中的方向模糊。因此,使土盐户有一个明确而有吸引力的转业方向,让政策宣传与执行计划更加明确,成为打消土盐户继续熬制土盐思想的关键所在。 

  (三)爱国转业计划 

  1951年12月,山西省开始进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26]“三反”运动中,由于盐务、税务系统的干部普遍接受检查,因而土盐裁废和土盐户转业工作基本处于暂停状态。[27]1952年3月,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部门在“三反”运动中加强业务工作。[28]土盐户的生产随着季节和天气等自然环境的变动而变化,春季到来,大地解冻,正是土盐户刮土积攒生产土盐原料的时候。在“三反”与业务工作两不误的号召下,山西省盐务局于4月抽派一部分干部分赴各地开展工作,以防止开春后土盐户继续刮土熬盐。[29]与上一阶段不同,这次工作明确要求“配合春耕编报计划”。事实上,这一要求与“三反”运动联系密切。1951年12月1日,中央关于“三反”运动的决定与“增产节约”号召一同下发,其实质是“精兵简政,增产节约”思想核心的两个方面,[30]都是要为抗美援朝与国家各项建设积累更多的财富。在此思想指导下,国家提出“发动全国各阶层的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的号召。[30](p.419)由此,1952年的春耕播种成为农村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31]在此形势下,土盐户转业问题重新得到重视。 

  1952年之前的土盐户转业并未有明确的政治方向与宣传策略。直到1952年1月,省盐务局的工作计划中才开始强调:“关于抗美援朝公约、增产节约及三反运动的伟大政治任务,应结合各县土盐情况,明确认识,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32]与此同时,国家拨款2亿元(旧币——笔者注),要求配合春耕,拟定土盐户的转业计划。该年夏季,为配合农业合作化,省盐务局进一步调整工作计划,表示农村生产的方向是组织起来,“发展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32]这标志着国家政策在处理土盐户转业和土盐裁废问题上的重大转变。在此之前,国家只要求土盐户放弃土盐生产,并未对转业方向做出规定,大量转向其他副业的土盐户被当作转业成功的典型进行宣传。而此后转向农业生产成为土盐户转业的唯一方向。参加互助组、从事农业生产、深耕细作、在生产竞赛中争做劳动模范等成为土盐户转业成功的典型,“爱国”、“增产”等也成为宣传的重点。[33] 

  转业方向明确后,具体的转业措施也迅速明确化。工作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土盐户的停熬及转业时间做出规定,以防止复熬现象的发生。为了摸清土盐户的具体生产情况和停产条件,工作组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查。在前一阶段的转业动员中,一些土盐户虽报停封火,但并无时间的约束力,因此复熬现象不断发生。1952年夏季之后,工作组逐户登记各土盐户的实际存土量,按照各自经济状况和存土来源情况(自刮或收买)给予不同的熬制时间,限期停熬。同时,根据各土盐户情况,分别制定了限期转业时间表(详见表3),通过这种方法杜绝了复熬现象的发生。

 

  资料来源:《文水、清徐、交城三县土盐调查材料(1952年8月21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10。 

  为进一步巩固转业成果,国家采用签订计划书的方法将土盐户的转业时间、转业方向及惩罚方法确定下来。现存的介休、汾阳、孝义、平遥、祁县等县40余份《爱国转业计划保证书》形成于1952年7 ~ 8月间。[34]除少数几份出自有一定规模的土盐坊外,多数计划书出自个体生产者。计划书将转业时间、转业方向、惩罚措施等内容整合在一起,从不同角度打消了土盐户复熬的可能。计划书的签订是国家和土盐户长期互动妥协的结果,体现了国家与土盐户个体之间建立的直接关系,土盐户所在地的村长和税务工作人员充当了国家与土盐户个体之间“中正人”的角色。保证书的一个特点是“爱国”二字的反复出现,无论是标题的“爱国转业计划”还是转业方向上的“爱国增产”,都将土盐户转业与国家结合起来,这进一步加强了保证书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至此,山西中部地区绝大多数土盐户转业到农业生产上来,私熬土盐的现象基本消失。[13]直到“大跃进”时期,与盐业和土化工产业联系紧密的土盐生产又重新受到国家的鼓励与支持。[35]但集体化时期的土盐生产已成为集体生产的一部分,而非分散的个体生产。 

  近年来关于土改的研究逐渐深化,突破了以往的革命叙事,力图从政治动员、社会记忆等新的视角揭示土改运动中复杂的历史面向,但不可否认的是,“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36]面对土改未能解决的诸多农业生产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一些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进行解决。土盐裁废和土盐户转业的过程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土改及土改后到农业合作化这段历史的一个视角。通过对土盐裁废与土盐户转业过程中国家、环境和土盐户之间关系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国家政策实施经历了从市场化手段到政治化手段的转变,盐碱化地区的农民生计选择的决定因素也经历了从传统的依赖环境到以国家意志为导向的转变。在不断调整中,地方性经验认识与国家现代性认识达成一致,最终在《爱国转业计划保证书》中形成了国家与农民新的直接联系。 

  [ 参 引 文 献 ] 

  [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页。 

  [2]《为函知我处派员前往崞县东社村整理盐锅实际试验请予以协助由(1951年7月20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 

  [3]宋良曦、林建宇、黄健等编:《中国盐业史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4]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551页。 

  [5]《四库未收书辑刊 壹辑·贰拾肆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 

  [6]行龙:《开展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史研究》,《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行龙:《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读书》2005年第8期;胡英泽:《古代北方的水质与民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24卷第2辑。 

  [7]李鄂荣:《我国历史上的土壤盐碱改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1981年第1期。 

  [8]海宁辑:《晋政辑要》卷8,晋省水利(并附案),《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32页。 

  [9]《货物税工作及税源情况报告(1951年9 月7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 

  [10]《晋中平遥土盐调查(1951年8月)》,山西省档案馆:C28-1-6。 

  [11]《榆次专区各县盐民生活情况调查登记表(1951年)》,山西省档案馆:C28-1-7。 

  [12]《祁县土盐调查材料报告(1951年8月)》,山西省档案馆:C28-1-6。 

  [13]《为申请据情转呈上级核准事(1953年4月15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40。 

  [14]《函请加强晋中晋北各县土盐管理以维潞盐销售市场由(1951年6月4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 

  [15]杨拴保:《清徐民间歌谣》,北岳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16]《文水、清徐、交城三县土盐调查材料(1951年8月30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10。 

  [17]丁长青、唐仁粤主编:《中国盐业史(近代当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页。 

  [18]《财政部关于华北缩小土盐产销的试行计划(1951年3月19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 

  [19]《函送盐锅调查表与土盐税收月报表请分发由(1951年1月10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 

  [20]《土盐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951年8月23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 

  [21]《财政部关于华北缩小土盐产销的试行计划(1951年3月19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阳曲县土盐调查补充材料(1951年4月9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 

  [22]《呈复一至九月份土盐税收数字及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由(1951年11月16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一九五二年六七月份工作计划(1952年6月10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26。 

  [23]《汾阳孝义文水交城清源晋源徐沟等七县调查材料报告(1951年)》,山西省档案馆:C28-1-6。 

  [24]《平遥土盐调查材料报告(1951年)》,山西省档案馆:C28-1-6。 

  [25]《介休县人民政府税务局土盐坊情况报告(1953年7月1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41。 

  [26]《省府向中央政务院:一九五二年一、二、三月份工作综合报告(1952年4月10日)》,《山西政报》1952年第8期。 

  [27]《呈复对土盐户数转业计算不能即时送据请知照由(1952年6月27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31。 

  [28]《省府紧急会议决定在“三反”中加强业务工作(1952年3月2日)》,《山西政报》1952年第5期。 

  [29]《通知在三反与业务工作两不误号召下抽派干部分赴各地工作并配合春耕编报计划呈局核辨由(1952年4月2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31。 

  [3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页。 

  [31]《春耕播种工作是当前农村中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1952年5月6日)》,《山西政报》1952年第12期。 

  [32]《1952年工作计划(1952年1月)》,山西省档案馆:C28-1-26。 

  [33]《祁县孝义平遥汾阳介休五县土盐工作调查材料(1952年8月20日)》,山西省档案馆:C28-1-10。 

  [34]《爱国转业计划保证书(1952年7月~8月)》,山西省档案馆:C28-1-10。 

  [35]《国务院关于恢复和发展土盐生产的指示(1959年5月20日)》,《山西政报》1959年第12期;山西省商业厅生产资料管理局编:《土制化肥》,科学普及出版社1958年版,第10~19页。 

  [3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5~1316页。 

  [作者简介] 张力,硕士研究生,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030006。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档案搜集、整理与出版》(12&ZD14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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