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柴达木盆地循环经济发展关键控制性技术的研发力度,加快解决技术瓶颈,以及对提高资源利用率,废水、废物、尾气回收利用技术,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等关键领域组织攻关。这需要国家及企业在人、财、物力等方面加大投入。积极整合现有的各种科研力量,采取扶持、补贴、课题招标等方式,支持企业与国内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联合协作,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提供技术支撑力。同时要注意,既要加快技术攻关,又不能在关键技术突破之前操之过急。否则,产业链得不到延伸,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应从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加强资源的可持续性、生态环境、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方面的综合研究,注重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要避免“大跃进”式的开发,至少要考虑确保未来50年到100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制定可持续发展的速度是非常必要的,要避免重增长轻发展、重数量轻质量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对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采取政府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构筑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国家的规定,从柴达木盆地的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开征各类资源税,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减免行为。同时,要注重几个关系的处理,即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制约的关系(如何发展节水型工业?);工业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发展环保型工业?);工业与农业的关系(工业如何反哺农业?农业如何支持发展高新技术工业?)粗加工与深加工的关系(如何把第一轮资源配置与深加工资源的配置关系处理好?资源市场化配置与政府调节如何有机结合?)。
第四,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收费政策。目前在柴达木盆地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矿产资源定价市场。据调研中了解,已经探明的资源几乎全部名花有主。如何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关乎到循环经济能否成功的问题。另外,随着柴达木盆地的开发,水资源将变得越来越稀缺,而且很可能成为第一稀缺资源,循环经济发展将面临水资源的瓶颈。目前青海水资源大多是免费提供给厂商使用的,按照市场法则,有必要考虑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这有助于避免水资源浪费,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适应。因此,应认真清理审查对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进一步加大排污收费改革力度,抓紧推行排污总量收费,提高工业垃圾、城镇垃圾收费标准。逐步在建立“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补偿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生态补偿”基金,增强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恢复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能力。
第五,加快完善柴达木盆地水、电、路、气等基础条件,以及进一步加大铁路、公路、电网、管道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结合起来,纳入西部大开发的棋盘中统筹考虑。因此,当地政府应当主动寻找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接合点,使发展循环经济的设想成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极引导区域内企业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对项目的配套设施、投资回报率、资金收益率进行通盘考虑,通过政府规划、财政扶持、项目业主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基础设施投资的多元化。加大资源勘查工作力度,提高资源的精查储量,为循环经济发展奠定可靠的资源保障。总之,原则上,在柴达木地区建立循环经济试验区应当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路子,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的政策,创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软、硬环境,吸引投资人来从事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生产和经济活动。单纯依靠“市场”不可能在柴达木地区实现理想的循环经济。
第六,地方政府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应避免单纯理解为“循环工业”。应当对“循环经济”有全面认识,把发展一、二、三个产业都纳入“循环经济”的范畴进行统筹,以追求经济在循环过程中的协调发展。柴达木盆地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其有丰富多样的矿物资源可大力发展工业经济方面,也体现在其有着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资源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经济方面。所以,经济的循环不仅仅只是工业的循环,资源的开发也不仅仅是开发矿产资源的工业加工和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应该从各个经济门类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第七,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建立起持久可行的制度。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解决公正的问题。我国东、西部发展的严重失衡,这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一种表现,要扭转这种失衡的局面,恢复社会公正,单靠政策和口号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建立起制度性的保障。例如,包括青海在内的西部地区目前最感窘迫的问题是资金和人才的紧缺。继续运用国家政策来解决这些矛盾固然是必要的,但由于现实中政策往往缺少稳定性和连续性,为此,可以考虑修改现有法律法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减免西部地区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部分的税收征收;同时,从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划定适当额度的资金作为对西部地区环境保护及资源输出的补偿,按年度拨付。补偿金可用于支持西部地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其中的一部分可用作对西部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补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及地方政协、国务院应对上述补偿金的实际使用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同时也应建立起必要的法律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和各类媒体通过法定途径监督上述补偿金的使用。运用上述法律手段逐步建立起持久可行的制度,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在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柴达木盆地循环经济促进法规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和居民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规定资源节约、利用、回收和再生利用的基本要求,规定在政府采购、税收征管等方面政府扶持和经济支持的内容。
第八,在柴达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还必须强调“经济”以外的含义,即社会和道义方面的意义。青海作为资源输出省份,向东、中部地区低价输出了大量资源,为东、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奉献;作为中国的江河源头,青海为保护中国的水源牺牲了自身的经济发展。东、中部地区理应加深对包括青海在内的西部地区所作奉献和付出的认知,表达充分的敬意并做出相应的回报。当前,在东、中部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起来以后,帮助青海地区在继续保护好当地生态的情况下发展循环经济,其意义上更包含着社会和道义上的涵义。
总而言之,大力发展柴达木盆地循环经济,应结合本地特色,在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工程配套、项目建设过程中努力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该地区工业产值绿色化程度,减少消耗和废弃物排放。以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实现柴达木盆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进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循环和永续利用,走出一条具有青海本地区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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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005年9月4日至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统战处组织民主党派专家赴青海进行国情考察调研。其中,经济调研组成员包括:张顺洪、钟瑛、王子豪、钱薏红、赵志君、苏亦工、俞金尧、商楠。本报告是经济组的调研成果,执笔人为钟瑛。
[1]数据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数据来源: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3]数据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数据来源:青海盐湖工业集团公司。
[5]数据来源:格尔木炼油厂。
[6]数据来源:青海碱业有限公司。
[7]数据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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