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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956-1966年中国的侨汇物资供应政策
发布时间: 2019-06-27    作者:齐鹏飞 张玲蔚    来源:国史网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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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汇款(以下简称侨汇)主要是指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寄回国内的款项,是居住在国内的侨眷、归侨包括港澳同胞家属生活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侨汇物资供应政策是新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争取侨汇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照顾侨眷、归侨生活而实施的一项优惠性政策。具体是指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在国内银行按汇率领取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汇款时,可以领到相应数量的侨汇物资供应券(以下简称侨汇券),凭侨汇券可到专门商店(专柜)购买市场上紧缺的商品,其目的是“广开侨汇出路,以鼓励归侨、侨眷、侨生积极争取侨汇”。[1]

  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6~1966年,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为稳定侨心、鼓励侨汇内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实施到90年代初期逐渐取消。1978年3月,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召开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座谈会,之后侨汇物资供应工作逐渐恢复。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逐渐改善,通过国家银行汇入的侨汇数额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市场的进一步放开使市场供应日益丰富,加上外汇券的发行和使用范围的扩大,侨汇券被逐渐取代。90年代初,侨汇物资供应政策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由此可见,第一阶段的侨汇工作因其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具有十分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也是笔者选取这一阶段的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

  一、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出台的背景

  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出台,反映出新中国成立后侨汇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也是国家稳定侨心和争取侨汇基本思路的具体体现。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以及20世纪50年代末的经济困难与物资匮乏,成为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和西方国家的严密封锁,使侨汇成为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首先,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形势十分严峻。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国民经济体系十分落后,“当时国民经济中现代工业占17%,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83%”[2]。由于受到长期战争的冲击和破坏,使国民经济面临工业凋敝、农业萎缩、贸易阻塞、市场混乱、物价飞涨的严峻形势,其时经济工作的困难程度远远超过新中国成立后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

  其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封锁和禁运,使新中国的经济建设面临内外交困的局面。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侨汇不仅是海外华人华侨联系祖国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同时也为改善侨眷、归侨生活以及新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被认为是“祖国社会主义工业化中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3]。具体来说,从1950年至1954年底,全国侨汇收入“为六亿八千四百零六万美元,等于同期我国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外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左右”[3],是新中国国民经济恢复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整个“一五”计划时期,侨汇在全国非贸易外汇收入中都占有较高的比重。侨汇在新中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产生的根源。

  (二)凭票定量供应方式和因物资匮乏产生的“以物代汇”现象,造成国家侨汇收入不断下降,这是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产生的重要因素

  首先,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生活必需品的凭票定量供应方式是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产生的最主要因素。为了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实施“一五”计划,解决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所需的最重要物资的供需矛盾,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规定“所有收购量与供应量,收购标准与供应标准,收购价格与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4]随后,统购统销政策正式出台,实行粮、棉、油等物资的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管理体制,粮、棉、油等物资开始凭票定量供应。这使得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尽管可以收到海外亲人寄来的钱,但由于没有购物票证,仍然买不到所需物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汇款的积极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侨汇物资供应政策是在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家的侨务政策,对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在生活上实行特殊照顾的一种方式,是凭票定量供应方式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市场供应紧张是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出台的重要原因。“大跃进”运动造成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失调,从1958年开始,主要农作物产量连年下降,“1958年全国年人均粮食产量在606斤,1960年下降为433.5斤,下降了172.5斤,即减少28.47%;而1961年降到307斤”。[5]由于粮食减产,副食品供应紧张,对城乡人民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市场供应紧张加速了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出台。

  由于生活物资的匮乏,为照顾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的生活,国家对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从海外邮寄(携带)的粮油等物资实施免税政策,并规定“归国华侨带回的一切行李物品一律免收关税,归国华侨带回的一切财物永远归个人所有”。[6]自此,众多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将一部分赡家汇款用于在国外购买粮食、副食品等寄回国内,大量侨汇遂转化为生活物资,“以物代汇”现象逐渐增多。1961年“华侨和港澳同胞寄回或带回的粮食、副食品约有十多万吨”[7]。因而从1958年以后侨汇大幅度下降,“平均每年汇款从1~1.4亿美元之间,降至0.5~1.1亿美元之间。迨至1962年下降至5000万美元,1958~1962年5年侨汇合计为4.5亿美元”。[8]据不完全统计,闽粤地区的侨汇在这一段时期至少减少了30%~40%。[9]

  鉴于侨汇在新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同时迫于经济困难和物资匮乏造成的侨汇下降问题,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应运而生,成为国家稳定侨心、争取侨汇的重要举措。

  二、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初步实施和不断调整

  1956~1966年间,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在历经酝酿—试行—确定—完善的过程之后,逐渐成为全国性的特殊优待政策。

  (一)1956~1958年,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酝酿和试行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侨汇物资供应政策是从广东、福建等省针对侨汇户的物资优待政策发展而来。

  广东是中国重点侨乡,侨汇收入一直居全国前两位。新中国成立后,广东省政府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争取侨汇,保证侨汇收入的稳定增长。广东全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1955年,“省政府还根据侨乡侨户的特点,规定侨户大米供应量大小口每月平均不低于12公斤,1956年提高到13~15公斤,当年还专项拨出大米2000万斤,油、糖各50万公斤,布10万匹,专供侨户举办婚丧喜庆的需要”。[10]

  国家对粮食、食油、棉布等商品实行统购统销后,为照顾华侨回乡探亲和侨眷、归侨生活需要,1956年1月,粮食部、商业部、侨务委员会对侨眷、归侨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出规定,加强了粮食、食油、糖、棉布、肉类等物资的供应。7月,福建省侨务委员会、粮食厅、供销社、商业厅发出《关于华侨、侨眷粮食、食油等物资供应的联合通知》,[11]但此时的物资供应只是对侨汇户的一项照顾政策,物资的多少和侨汇的数量并无直接关联。为争取更多的侨汇以支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侨眷、归侨的物资供应问题,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1957年7月,国务院批转外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原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即告结束。据规定,其国内业务主要是:领导侨眷生产,沟通侨汇,辅导投资,归侨安置,侨生就学,侨眷出入国,侨眷、归侨之宣传教育和侨务政策拟定与贯彻等方面的工作;其国外业务主要是:侨团、侨校、新闻、出版、文艺、宣传等方面的工作。1970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精简机构方案,决定撤销华侨事务委员会,其业务并入外交部。1978年1月5日,外交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成立侨务办公室,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外交部代管。同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将侨务办公室改为国务院办公机构序列。参见国家行政学院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五十年》,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161页。)(以下简称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报告》指出:“广东、福建两省对侨眷和归侨的物资供应,可以根据省内具体情况,试行一种适合争取外汇的供应办法。对于某些统购统销物资,发给规定限度以内的特制的证票”。[12]

  随后,在广东、福建两省开始试行凭侨汇证对侨眷、归侨在定量外增加商品供应的办法。

  1957年10月,广东全省“实行凭侨汇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对粮、油、肉、布、糖等定量供应物资,可凭侨汇证供应。同时实行侨汇建筑材料供应办法,为侨户在城乡购建房屋提供方便,并给城市侨汇建房以免收房地产税5年的优惠”。由此,不少侨乡新建起华侨新村,“1965年以前仅广州市兴建的华侨新村侨房及以侨汇兴建的房屋就达16万平方米”。[10](pp.225~226)

  1957年11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凭侨汇收入增加物资供应的通知》,规定“从1957年12月1日起,侨汇收入100元人民币,可凭侨汇证购买大米21斤、食油3斤、棉布10尺、食糖5斤、猪肉2斤”。[13]由此,侨汇物资供应开始与侨汇金额挂钩,逐渐成为鼓励侨汇内流的重要政策驱动。“1958年4月和1959年1月,又先后决定降低凭侨汇证供应的粮、油、糖、布、肉的零售价格”。1959年10月,“国务院进一步规定凭侨汇供应物资的标准和范围,并再次降低某些商品的价格。国家专门拨出一部分统销商品供应华侨、侨眷”。据不完全统计,从1956年至1959年上半年,福建“全省供应侨户的商品有:大米5999万斤,食油720万斤,糖1450万斤,棉布2399万尺,此外还有水泥、木材、钢材等侨汇建筑物资”。[13]

  (二)1959~1966年,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确定、完善直至暂时取消

  为团结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争取侨汇,1959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凭侨汇证增加侨眷归侨物资供应的指示》,指出要在广东、福建、浙江、广西进一步推广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并明确规定:一是“凡有侨汇(外汇)收入的侨眷、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以及港澳同胞眷属和海员眷属,均可按照其侨汇(外汇)收入多少,分别增加供应一定数量的物资”;“侨汇(外汇)收入多少”成为具体的供应标准。二是划定了物资供应的标准和范围,每100元人民币的侨汇(外汇)收入,“可凭侨汇(外汇)证增加供应粮食(包括大米、面粉和豆类)12市斤,食油2市斤,糖2市斤,猪肉2市斤,棉布10市尺”。三是规定了物资供应的价格,赡家侨汇相对应的食品、副食品等普遍高于市场价格,其中“粮食高于市价50%,食油100%,糖、猪肉和棉布30%”,而建筑材料则按照市价供应。[14]1961年,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和增加侨汇的相关指示,凭侨汇证票购买统购统销物资的举措开始在全国实施。

  其后,随着政治、经济等形势的发展,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具体表现在:

  1.侨汇物资供应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一方面,可享受政策的侨眷、归侨的范围有所扩大。1959年10月9日,国务院在《关于凭侨汇证增加侨眷归侨物资供应的指示》中指出:侨汇物资供应的对象“原则上不包括有社会主义国家侨汇收入的侨眷”[14]。1961年11月,华侨事务委员会、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华侨汇款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中明确指出,侨汇物资供应范围只针对“有资本主义国家侨汇(外汇)收入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海员和港澳同胞的亲友,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15]1963年3月,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请示报告,同意“对社会主义国家华侨汇款和出国工人赡家汇款按照对资本主义国家华侨汇款供应物资的标准给予物资供应”。侨汇物资供应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过,对于“这部分侨汇可否按对资本主义国家华侨汇款一样给予存款、投资、建屋、旅行等各项优待,当时没有明确规定”。1965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对社会主义国家华侨汇款完全按对资本主义国家华侨汇款优待办法给予各项优待的请示报告》指出:“对于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华侨汇款,完全按照对资本主义国家华侨汇款的各项优待办法给予存款、投资、建屋、旅行等各项优待,并自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起实行”。[16]4月30日,国务院同意了这一请示报告。

  另一方面,针对的外汇种类有所扩大。这主要是指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不仅针对华侨汇回国内的款项,同样也包括所有拥有外汇的中国公民。1961年,为了鼓励居民将外汇兑给国家,侨汇物资供应范围由侨汇扩大到所有通过银行兑换的外汇收入。

  1961年11月,华侨事务委员会、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华侨汇款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明确规定:“凡有资本主义国家侨汇(外汇)收入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海员和港澳同胞的亲友,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收款人均可按其兑换给国家的外汇多少,分别供应一定数量的物资。”[15]而这些外汇收入具体包括:“华侨(包括海员、港澳同胞)回国时带入的外汇(包括外钞)、黄金、白金、白银及金银制品兑换给银行所得的款项”;“华侨整批进口的一、二类(为鼓励华侨进口物资,争取侨汇、增加存款以支援祖国建设,华侨事务委员会、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对华侨进口物资,根据不同种类做出如下规定:“第一类:国家当前必需的物资:如橡胶、橡胶良种、西沙麻、石油等,按到岸价格加较高利润收购。第二类:一般需要的物资:如椰干、椰油、胡椒、南药等,按到岸价格酌加利润收购。第三类:黄金、钻石等贵重物品,进口后可以自存,也可以出售给国家有关部门。第四类:其他一般物品,按到岸价格或酌定价格收购”。参见《关于华侨进口物资和争取侨汇、增加存款等问题的请示报告(1962年2月8日)》,《物价文件汇编(华侨携带进口商品作价)》,商业部物价局1981年编印,第28页。)物资,售给国家收购部门所得的价款”;“华侨按照国家进口粮食、化肥、饲料售给国家收购部门所得的款项”;“国内居民将所有外汇兑换给银行的款项;其他将银行批准可以抵解侨汇的款项”。[15]同时,为鼓励华人华侨投资,“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公司所得的股息,其中百分之五十允许申请结汇的部分,如果放弃结汇,可以发给侨汇物资供应证”。[7]

  综合来看,随着侨汇物资供应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吸引侨汇的作用不断增强,逐渐成为新中国争取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资本内流的重要政策支持。

  2.侨汇物资供应的标准不断调整

  1962年上半年全国侨汇收入约2500万美元,较1961年同期减少50%,有的地区减少了80%[17]。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的生活需要,扭转侨汇收入下降的趋势,1962年5月17日,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一九六二年侨汇问题的报告》,提出:要“做好对侨眷、归侨的物资供应工作”,“凭侨汇证供售物资的标准,拟提高为每百元人民币的侨汇可以买到六十到六十五元的物资。具体供售标准,按每百元人民币侨汇计算:供售粮食由原定十二市斤,增加为三十市斤(包括面粉、豆类),油、糖由原定各两市斤增加为各三市斤”,“肉类仍为两市斤,布仍为十市尺,再增加针织品折布一市尺”。这一报告得到国务院批准,于1962年7月1日起实行。[18]

  1962年8月,针对1962上半年全国侨汇收入下降的情况,侨汇物资供应工作会议决定自9月1日起再次适当提高侨汇物资供应标准,每100元人民币侨汇“供应粮食80市斤,油4市斤、糖5市斤、肉3市斤、布15市尺(包括针织品)。另外供应价值50元人民币的日用品及其他副食品”[17],以解决以物代汇问题。自提高凭侨汇证供应物资的标准以后,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的主要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携带和邮寄进口的粮食、副食品有所减少,侨汇收入逐月回升。以厦门市为例,“1962年下半年国民经济逐渐复苏,翌年,侨汇开始止降回升,1965年与1962年相比,增长1.5倍”。[19]

  3.侨汇物资供应的价格由高于市价向平价调整

  在侨汇物资供应政策试行和初步实施阶段,赡家侨汇供应的食品、副食品价格等普遍高于市场价格,其中“粮食高于市价50%,食油100%,糖、猪肉和棉布30%”[14],而建筑材料则按照市价供应。1961年11月,华侨事务委员会、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华侨汇款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在供应物资种类中增加了“高级糕点、日用品、其他副食品、高档商品”,新增品种“按市场零售价供应”。[15]

  1962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了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二年侨汇问题的报告》,规定从7月1日起,“凭侨汇证供应的各种商品均按平价供售”。[18]

  4.成立管理侨汇物资供应的专门机构

  为解决1962年侨汇收入下降问题,中央决定成立侨汇物资供应的专门机构以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在中央,设立了侨汇物资总管理处,有专职干部管理侨汇物资工作;在地方,“凡侨汇收入在30万美元以上的地区都设立物资供应公司,并由省(市)财委、侨委、银行最少抽调干部2至3人负责侨汇物资供应工作。侨汇收入不满30万美元的地区,可设侨汇物资供应商店或在百货、油、粮、水产商店内附设侨汇物资供应专柜”。[17]

  例如,浙江省“共设立20多处特种物资供应商店和专柜,具体来说,在杭州、宁波、温州三市设立华侨特种物资供应商店,青田、舟山等20来个县设立特种物资供应专柜”。[20]1962年12月4日,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一九六三年侨汇任务和改进侨汇物资供应工作的报告》中对这一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凡侨汇收入在三十万美元以上的省、市、县(市),没有设立侨汇物资管理机构的,应迅速设立相应的机构,并配备专职干部:三十万至一百万美元的地区三至四人,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地区五至七人。”[21]

  由此,各地方侨汇管理的专门机构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侨汇工作办公室和侨汇物资管理处。其主要职能和分工如下:侨汇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侨汇工作方针、政策,检查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提出争取侨汇的具体措施;反映侨汇工作情况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侨汇物资管理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侨汇物资供应的方针政策;安排和综合平衡物资供应计划,监督检查物资调拨和供应计划的执行情况;“了解侨汇物资进、销、调、存的情况,反映侨汇物资供应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22]1962年7月,厦门市为争取增加侨汇收入,侨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侨汇领导小组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状况。

  由于侨汇物资供应工作的特殊性,国家十分重视对侨汇物资的流通管理,规定“:对侨汇票证和侨汇物资流入市场的要坚决取缔”,侨汇券和供应物资除了允许赠送亲友外,“不准出售牟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收购、代销或接受寄售,违者依法论处”。[23]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6年8月29日,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在《关于今后侨汇物资供应的几点意见》中提出:争取侨汇工作要“突出政治,提高华侨侨眷的思想觉悟”,对于侨汇的物资供应则“是辅助性的”。因此,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应因地制宜,逐步取消”。具体措施为:“城市(包括县城)的侨汇物资供应,应当全部停止供应;过去已发出的票证一律作废”;“供应的物资一律纳入地方商品流转计划之内,不再做专向供应计划”;“各地侨汇公司、商店(专柜),一律撤销”。当时,全国侨汇物资供应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全部取消。如湖南、江西等省。广东已发的侨汇券用到年底”。另一种是“城市全部取消,农村保留一部分。如福建,沿海城市取消,内地地区保留粮、布两种,粮食由60斤改为40斤,布由20尺改为10尺”。[24]自此,侨汇物资供应取消,直到1978年才开始恢复。

  三、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实施的基本要素

  侨汇券、侨汇物资供应小组、侨汇物资供应公司和商店是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实施、落实的基本要素。对这些基本要素进行详细剖析是加深对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理解的关键。

  (一)发行侨汇券

  侨汇券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生活必需品凭票定量供应背景下稳定侨心、争取侨汇的产物。侨汇券最初只在广东、广西、福建、浙江4个省、自治区试行,1960年以后才逐渐扩大到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当时,侨汇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统一印刷,并交由同一级的人民银行配发。1959年10月,国务院规定侨汇券有效期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持票人必须在期内购买规定的物资,过期无效”。[14]后来,华侨事务委员会、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又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补充规定,即到期供应票可以延长1个月。但由于经济困难、物资匮乏等原因,部分物资的供应无法满足侨眷、归侨需要,侨眷、归侨虽有供应票却购买不到所需物资,侨汇券只能送人或作废,或者侨汇的金额较大,短时间内用不完,到侨汇券使用期限即将截止时,侨汇户多半将汇款推迟甚至有的要求退汇,这也对国家侨汇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1961年11月,国务院又规定侨汇券“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发票月份起12个月内有效”。[15]

  1963年5月7日中侨委(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粮食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管理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持侨汇券可以到华侨商店或指定商店购买紧俏商品、计划供应商品及优待价商品。可兑换侨汇券的外汇种类,除国外汇入的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汇款之外,还包括“国营华侨投资公司股息”和“收购华侨进口的黄金、白金、白银及其制品”。各地银行在配发侨汇券时,根据“票账分管”的原则,建立侨汇券的发放、库存、保管账务等制度。[25]

  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作为鼓励侨汇内流的特殊政策,凭侨汇券可以购买到市场紧缺而在华侨商店特殊供应的商品,因此,国家对于侨汇券的管理十分严格:侨汇券不得买卖,不得携带或邮寄进出国境。[15]各地区侨汇券的适用范围仅限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收款人在收到侨汇后需要异地购买规定供应的物资时,可以要求所在省银行发给“异地供应华侨特种物资证明书”,凭此向外省银行按规定领取“华侨特种物资供应票”;也可以将所在省的“华侨特种物资供应票”交给外省的华侨特种物资供应公司或商业部门指定的机构换取当地的“华侨特种物资供应票”。[1]

  (二)成立侨汇物资供应的机构和部门——侨汇物资供应小组、侨汇物资供应公司和华侨商店

  侨汇物资供应的机构和部门是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执行者,它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保证侨汇物资供应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平稳有序地发展。

  1.成立侨汇物资供应小组

  侨汇物资供应小组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贸办公室为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侨委、银行、商业、粮食等单位联合组织成立,负责侨汇物资的计划、调配、监督等工作。各地侨汇物资供应计划由侨汇物资供应小组负责编制。“属于中央调拨的物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所需品种、数量、金额上报中央有关部门批准,中央有关部门下达计划时应专列指标下达。物资统由‘侨汇物资供应小组’掌握分配,任何单位不得挪用。”[15]

  2.设立侨汇物资供应公司和华侨商店

  侨汇物资供应公司和华侨商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立的负责侨汇物资供应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侨汇特种物资的供应、管理、调拨、统计等具体工作。[15]各地华侨商店的经营方针是:“便利侨汇,为争取侨汇服务”[23],它定期向侨汇物资供应小组汇报供应数量及情况,受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和侨汇物资管理处的双重领导。

  华侨商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供应物资更加多样化。华侨商店经营凭侨汇券供应的侨汇特种物资多为市场紧缺商品,如上海市华侨商店“凭侨汇券供应纺织品、针织品、百货、文化用品、电器、副食品、烟酒、食品、服装、鞋帽、糖果等2400多种商品”。[26]另一方面,对部分商品的购买数量不做限制,如北京市对高级糕点、香烟等高档商品的购买规定为:“对购买数量原则上不限,但为了防止贩卖等情况发生,对一些商品可采取限量不限次的办法适当控制。对重购者进行动员劝阻”。[27]

  四、1956~1966年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作用和意义

  侨汇物资供应政策是新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因物资短缺,为保证和方便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购买商品、满足生活需求而出台的一项政策。侨汇物资供应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政治工作,是新中国侨务工作、侨务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支援新中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侨汇物资供应政策是打破西方国家对新中国的经济封锁、争取侨汇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20世纪60年代中苏关系恶化使新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更为不利。在此种情况下,侨汇开始成为国家外汇的重要来源。

  另一方面,新中国在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1950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出口货款、各种业务、劳务所得外汇,华侨汇入的外汇,必须集中于中国银行……对进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全国各地的外汇收入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分配”。[28]这就保证了外汇收入集中在国家手中,用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最急需的地方。通过对侨眷、归侨实行特殊物资供应的政策,吸引海外华人华侨向国内积极汇款,这是打破西方国家经济封锁、促进国内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争取侨汇的基本思想也贯穿于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发展过程。在华侨商店的经营中规定,“凡是有利于争取侨汇的商品(不卖迷信品)无利润也应积极经营”。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纠正单纯盈利观点,树立为国家争取侨汇的思想”。[23]上述举措得到了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的普遍欢迎,从而使侨汇收入一度下降的趋势得到了扭转。

  总体而言,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实施效果比较显著:首先,侨汇收入明显增加。1958~1962年是新中国成立后侨汇工作的低谷期。这一时期,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侨汇收入下降,年平均侨汇收入仅为0.810亿美元(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的《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版,第600、603、606页)、林金枝的《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中的相关数据整理得出。),远低于1950~1957年的平均值1.441亿美元(根据林金枝的《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董志凯的《共和国经济风云回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中的相关数据整理得出。)。1962年全年侨汇仅收入0.509亿美元,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值。而随着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推行与实施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在国民经济调整、全国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工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市场供应得到改善的大背景下,1963~1966年,全国侨汇收入大幅度上升,年平均收入达到1.474亿美元(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的《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08、610页)、林金枝的《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中央侨汇工作小组的《关于一九六五年侨汇任务和措施的请示(1965年1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7-00032)中的相关数据整理得出。)。这说明,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作为当时争取侨汇的主要措施,对争取侨汇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随着侨汇物资供应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侨汇物资供应标准不断调整,使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开始具有鼓励海外华侨资本内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

  (二)侨汇物资供应政策对于满足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生活需求、提高生活水平有重要意义

  在物资短缺的特殊时期,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使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和改善。为了更好地满足侨眷、归侨的需求,1961年,北京市民政局开始设立高档商品供应点,“供应商品六十一种”,其中包括呢绒、绸缎、皮夹克、毛线、高级香烟、高级糕点、名酒等。[1]浙江省也从1961年7月1日起“对归侨侨眷和侨生的侨汇另实行按每100元人民币的侨汇增加50元额度的日用品、高档商品的供应办法,包括香烟、罐头、胶鞋、毛线、丝绸、毛料、高级点心等物资,扩大凭侨汇证供应物资的范围,鼓励赡家侨汇”。[20]这些政策使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汇款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稳定侨心和安定侨眷、归侨生活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

  (三)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推广与全面实施是这一时期新中国吸引和争取侨汇的主要驱动力,具有十分鲜明的政治意义

  做好侨汇工作,有利于争取侨心,团结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1956~1966年的侨汇物资供应政策从酝酿、试行到全国实施,历经11年,供应地区从重点侨乡扩大到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争取侨汇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更多的在于以此吸引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回归,这不仅是物质上的支持,更是人心与精神上的支持,为新中国经济建设、团结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起到了重要作用。

  侨汇物资供应政策是国家面对当时工业基础薄弱、建设资金不足、生活物资短缺等一系列严峻的现实问题而提出的。从实践来看,这个政策是成功的。之后,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国家多次从物资供应数量、标准、种类和供应对象等方面对政策进行完善,反映出新中国成立后的侨汇相关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灵活性。总体而言,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的出台,是顺应当时国际、国内形势进行的有效的政策尝试,在争取侨汇,照顾和安定侨眷、归侨生活,团结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参引文献]

  [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紧急指示”的几点意见(1961年11月17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3-00019。

  [2]卢希悦主编:《当代中国经济学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985页。

  [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84~485页。

  [5]柏福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46页。

  [6]国务院:《关于对加强归国华侨及港澳同胞携带和邮寄进口物品的管理的指示(1962年5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4-00149。

  [7]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二年侨汇问题的报告(1962年5月17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20-00888。

  [8]林金枝主编:《华侨华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页。

  [9]郑一省:《多重网络的渗透与扩张:海外华侨华人与闽粤侨乡互动关系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10]《广东省志·华侨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页。

  [11]石建国主编:《中国共产党福州地方组织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12]当代中国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1957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11年版,第466页。

  [13]《福建省志·华侨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页。

  [14]国务院:《关于凭侨汇证增加侨眷归侨物资供应的指示(1959年10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2-00100。

  [15]华侨事务委员会、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华侨汇款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1961年11月16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4-00142。

  [16]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对社会主义国家华侨汇款完全按对资本主义国家华侨汇款优待办法给予各项优待的请示报告(1965年4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005-002-00652。

  [17]北京市商业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出席中侨委、商业部侨汇物资供应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1962年8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4-00170。

  [1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607页。

  [19]《厦门华侨志》,鹭江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页。

  [20]《浙江省华侨志》,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19页。

  [21]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关于一九六三年侨汇任务和改进侨汇物资供应工作的报告(1962年12月4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5-00315。

  [2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当前侨汇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1963年3月28日)》,北京市档案馆:145-001-00311。

  [23]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关于一九六五年侨汇任务和措施的请示(1965年1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7-00032。

  [24]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关于今后侨汇物资供应的几点意见(1966年8月29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8-00034。

  [25]中侨委、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加强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管理的暂行办法(1963年5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145-001-00311。

  [26]彭祖基:《昔日上海风情》,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27]北京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商业局、副食品商业局、外贸局:《关于凭侨汇证供高档商品的请示(1961年9月12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3-00019。

  [28]谭中明主编:《国际金融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作者简介]齐鹏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张玲蔚,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2期

  [责任编辑:叶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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