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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子达:1955—196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发放与豁免
发布时间: 2025-05-20    作者:路子达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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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学界大多研究将视角聚焦于行政手段而非经济手段,相对忽视了新中国为实现改造付出的经济成本。1955—196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发放与豁免,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个体农业的有偿改造。有偿改造的第一步为1955—1956年的国家垫资。在毛泽东的倡导下,为降低土地以外农业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化政策所带来的社员负债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7.4亿元,保障农民生活水平和农业集体化的稳步推进。第二步为1965年对该项贷款的豁免。大部分国家垫资实质上成为国家购买。豁免金额,即国家财政所承担的农业集体化成本为5.1亿元以上。从国家垫资到国家购买,从侧面展现了新中国通过国家出资的方式推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贷款豁免

  农业集体化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部分,为新中国各项建设的起步奠定了重要基础。关于这一历史性变革的实现方式,学界研究多将视角聚焦于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形成以行政手段为主旨的历史叙述,丰富了其中多主体互动的过程。如有研究提出,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国家为推动性因素,集体为连接性纽带,农民为最终执行者。也有研究分析了在中央、地方、农村基层互动的过程中,地方党委通过塑造典型推动集体化发展的重要作用。还有研究补充了行政手段中一些具体举措。比如,除广泛思想动员外,一些地区也采用了“算账”的办法打消农民思想顾虑,推动合作化运动发展。而在行政手段以外,学界的考察目前较为有限。如有研究展示了农业集体化中的司法手段:国家一方面通过审判手段解决破坏合作化运动的刑事案件,另一方面通过调解手段处理民事纠纷,保障了农业集体化的顺利进行。而农业集体化的经济手段,却极少被提及。在农业领域是否采取了经济手段?国家是否为此承担了经济成本?本文通过考察1955—196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政策的来龙去脉,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深化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有偿改造:“折价入社”与“公有化股份基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不断探索农业集体化的具体方式,逐渐摸索出了一套有偿改造的模式:“折价入社”与“公有化股份基金”。这套模式产生的集体化经济成本是“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施行的直接原因。要理解这一历史过程,首先要考察有偿集体化模式是如何产生的。

  (一)“折价入社”:土地以外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化方式

  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购买实现有偿集体化的模式,缘起于土地与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在集体化方式上的分化。农业集体化初期生产资料极度匮乏,土地与耕畜、农具都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将社员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分为三类。其中,耕畜、大型农具及农业运输工具,“应该尽先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土地相较于其他生产资料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方面,在土地极度短缺的情况下,其他生产资料难以实现耕者均分。在此条件下,继续分配使用权并非效率最大化的办法。另一方面,如果不继续分配使用权,则会加剧私有与公用的矛盾,使得合作社更迫切地需要将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合作社的这一倾向,在耕畜、大农具问题上表现得更加明显。因为耕畜、大农具与耕种土地联系最为紧密。已经分到土地的农民急切地需要这些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恢复农业生产秩序。

  为解决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使用问题,合作社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即“折价入社”。1952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部分参会者提出,耕畜、农具由于与土地这样有限的自然资源不同,不可采用固定报酬或比例分红的办法,更适宜“折价入社”,由社分期偿还原主,或者“折价存社”,“由社按折价每年给以大体上相当于在银行存款的利息”。东北和华北地区吸取了这次会议讨论的一些成果,有偿集体化的方式逐渐浮出水面。

  而在“折价入社”与“折价存社”之间,大多合作社选择了“折价入社”,即直接购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不少“老社”(即最早成立的一批合作社)中,存在着一定的私有与公用的矛盾。这些“老社”在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后大多把耕畜进行“折价入社”。这样一来,使得刚建立的“新社”盲目学习“老社”,基本也采取了“折价入社”的方式,于是全国大部分合作社都将耕畜等“折价入社”了。但是,相比“折价存社”,“折价入社”所需支付的不是利息而是价款,所以,会给合作社造成更高的经济成本。按照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规定,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所占比例应在合作社年收入的1%—5%之间。新建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难以在短时间内积累足够的公有资金完成“折价入社”,就需要用“股份基金”募集资金。

  (二)“公有化股份基金”:社内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股份基金”的基本做法,是向社员募集资金进行生产投资。由于这笔投资资金也能够以生产资料抵扣,“股份基金”实质上是聚集缺乏生产资料的农民的资金,购买其他农民的生产资料。

  在初级社阶段,“股份基金”就已开始实行。1955年11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第五章“股份基金”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籽、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而在“公有化股份基金”低于生产资料价格时,社内债务即产生了:“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社员交清股份基金的期限,同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相同。

  而到高级社阶段,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变革也是通过“股份基金”实现的。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相关办法。关于“折价入社”,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和社员经营家庭副业所不需要而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业工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要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议定价款的数目,分期付给本主。付清的时间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关于“股份基金”,第二十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筹集生产费和收买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负担能力,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份基金由全社的劳动力分摊”。“社员在交纳股份基金的时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抵交。如果不够,不够的部分由社员分期交给合作社;如果有多余,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分期还给社员”。

  依照上述规定,“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使得初级社得以举债收购社员私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初级社在处理土地以外生产资料集体化问题时,主要面对两部分社员:一是持有并向合作社出售生产资料的农民,即“富裕中农”;二是没有生产资料可以出售的农民。根据生产资料总价和穷苦农民承担能力,合作社确定社员缴纳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总额。由于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不可分性,合作社“折价入社”所支付的总价在低于生产资料价格时并不能购买其中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全部购买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份基金总额低于生产资料总价的金额将形成“富裕中农”对合作社的债权。同时,其他农民所持资金低于股份基金的部分形成其对合作社的债务。“公有化股份基金”将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的成本转变为合作社内部的债权债务,给予初级社快速建立和扩大的可能性。

  但是,随着农业集体化的发展,合作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社员收入的影响越来越严重。1953年,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总结了初级社整体增收而部分社员收入降低的五种情况。其中三种情况与“股份基金”相关:偿还耕畜、农具折价归公的价款过多——耕畜少的社员收入降低;土地、耕畜报酬过低,劳力报酬过高——土地多、耕畜多而劳力少的社员收入降低;土地、耕畜报酬过高,劳力报酬过低——土地少、耕畜少而劳力多的社员收入降低。耕畜报酬价格经过“股份基金”的传导,最终会影响两部分农民的收入。可见,“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将土地改革之后形成的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占有量上的差异,转变为合作社内部的收入差距。

  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特别谈到“贫农、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的贫困问题。“对于他们说来,除了社会主义,再无别的出路。”毛泽东所述这一部分农民,就是缺乏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农民。这些农民经济条件原本就相对较差,入社之后还要背负债务。合作社内部的社员矛盾因此愈发激烈。

  “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虽然在短时间内会推动合作社的快速扩张,但从长期上看却会使得穷苦农民“望而却步”,最终阻碍农业集体化的顺利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采取多种办法,包括粮食“三定”、生产资料“四评”、合作社“停缩发”整顿等。其中唯一的经济手段,就是由国家发放贷款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农民垫资缴纳“公有化股份基金”。这笔贷款就是1955年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二、国家垫资:195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发放

  在新中国的各类农业贷款中,195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具有独一无二的政策性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专项贷款。发放这一贷款的决定产生于1955年上半年毛泽东对合作社整顿问题的思考之中。

  (一)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动因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在1955年以前就已在山西等地试点。这些试点在解决合作社生产投资及“股份基金”问题上取得了部分经验。农业集体化进行至1955年,“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已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其一是合作社内部债务膨胀,显著影响社员收入。其二是在与建社模式密切相关的土地以外生产资料方面,全国多地出现大批耕畜、牧畜、林木损失的现象,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对合作社开展整顿。1955年3月,毛泽东听取汇报后总结整顿方针为“一曰停,二曰缩,三曰发”。至1955年夏,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即负责领导全国的合作社整顿工作。

  在整顿期间,毛泽东在持续关注各地进展的过程中,提出了发放国家贷款的意见。1955年5月17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十五省市书记会议上强调:“发展合作社的原则是自愿互利。牲口(连地主富农的在内)入社,都要合理作价”。“互利不损害中农,取得中农自愿入社,这首先有利于贫农,当然也有利于中农。所以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为了更好实现“自愿互利”,国家需要对贫农进行贷款支持:“对于贫农,国家要加点贷款,让他们腰杆硬起来。在合作社里面,中农有牲口、农具,贫农有了钱,也就说得起话了。”毛泽东的这一判断准确指出了合作社发展遭遇困境的根本原因:农民资本占有量的差距。针对这一资本缺口,通过贷款进行国家垫资,就可以消除合作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在根本上巩固合作社的发展基础。

  (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内容

  根据毛泽东指示与试点经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部门开始部署放款工作。1955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办理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发布,提出“今后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放款,除了基本建设放款和临时生产费用放款外,特另增设贫农合作基金放款一项,以帮助贫农解决初参加农业社时筹措入社费用的困难”。“贫农合作基金放款,是国家支持农业合作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行必须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指示及放款办法的精神,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结合巩固农业社工作,妥善布置执行。”

  1955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对相关细则进行综合批复,明确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内容。其一,贷款的用途:“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专门用于解决贫农社员缴纳股份基金的困难。”“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贫农和中农在党领导下自愿结合的一种经济联盟,因此,在农业社筹集生产资金时,就必须坚决贯彻自愿互利政策,做到既不使贫农吃亏,又不损害中农利益;就必须采用股份基金制的办法,大家合理平摊股份基金,交社作为大家共同进行生产所需的基金,在合理平摊股份基金以后,一般中农可以拿出来,贫农拿不起的部分由国家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解决”。其二,贷款的对象:“现有贫农和个别生产资金仍很缺少的新中农。”“现有贫农包括土改后经济仍未上升的贫农和土改时原为中农个别下降为贫农的。”其三,贷款的期限和利息:“贷款的期限定为五年,贷款利率按月息四厘优待。”该项贷款的期限与“股份基金”的最长期限相同。

  中国农业银行明确这笔贷款的意义及其作用在于:其一,“提高贫农在社内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其二,“由于贷款帮助贫农缴纳了股份基金,中农就不再会感到自己吃亏”,“于是就可以进一步加强社内贫、中农之间的团结”;其三,“减少了社的负担,使社有力量偿还中农投资,于是就可以打消中农向社内投资的顾虑了,刺激中农投资积极性,并且由于实行了股份基金制度后,可以进一步壮大社的资金力量,扩大再生产”。

  从社内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看,“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通过垫资将社内债权转移到国家手中,从而解除了社内的紧张关系。前文已述,“股份基金”使社内形成富裕中农对合作社的债权以及其他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在贷款发放前,两类社员所需缴纳的“公有化股份基金”总额是相等的。而在发放之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贫穷农民增加了一笔资金。从而在其缴纳“公有化股份基金”总额不变的条件下,使富裕中农须缴纳的“公有化股份基金”总额,同时也是合作社所能直接购入的生产资料总价上涨。这也意味着,富裕中农所持债权,亦即合作社内部债务的等量减少。最终,在国家垫资的支持下,就将有更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条件实现“公有化股份基金”的理想效果:彻底实现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国家成为这些合作社的唯一债权人。

  为了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贷款的发放需要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其一,党委领导。该项贷款“政策性很强”,需要在确定合作社土地、劳力、股份基金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贷款对象与数额。因此“必须由党委亲自动手”,“然后银行贷款工作才好跟上去”。其二,社员讨论。“贷款的对象与额度,必须经过社员讨论,乡党支部审查同意,送区批准后贷放”。其三,严格审核。以“多缺者多贷,少缺者少贷,不缺者不贷”为原则,防止贷款掌握过松或过紧的偏向。“一定要仔细研究各社平摊股份基金的标准是否合理,一般的说,按其平摊结果,有大多数社员户(约百分之七十左右)能够出得起,就算合理;反之就不合理”。其四,宣传教育。“要向全体社员讲清道理,说明国家举办此项贷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打消他们的顾虑和错误认识,才能把贷款作好”。依照上述程序,1955年夏全国开始发放贷款。

  (三)“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发放

  1955年第二季度至1956年底,“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进一步完善并发放完成。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与各省农村工作部会商了三年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所需数目。国务院第七与第五办公室商定三年内共拨4.8亿元。其后在毛泽东指示下,拨款提高至1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从1955年第二季度起开始发放贷款。195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增设了渔工和贫苦渔民合作基金贷款。其后牧区也发放了同类的专项贷款。

  与此同时,中央在各方面对“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予以推动和支持。1955年9月,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序言》按语中说:“政府已经设立了贫农基金,可以帮助贫农解决耕牛农具的困难”。“现在还没有加入合作社的贫农,要告诉他们,他们什么时候入社,什么时候就可以取得这笔基金。”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规定:“贫农入社缴纳不起股份基金的,可由国家贷款。”11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在《大公报》上发表文章指出:“财政、金融工作,在国家可能的条件下给农业合作化以大力支持,这是完全应该的。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说过:‘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贫农和下中农经济情况不富裕,国家从资金方面给以适当援助是完全必要的”。“一九五六年度农业贷款也将在逐年增长的基础上,增拨7亿元,作为贫农合作基金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在这个方面的决心是很大的,财政、金融部门,必须努力筹措,保证完成这一任务”。

  到1956年底,全国实际总共贷出人民币(第二套)7.4亿元。约4000万农户获得贷款支持,解决了入社交纳“股份基金”的困难。根据方志资料的记载,部分省级行政区具体发放金额如下:华北区,北京537.7万元、天津109.1万元、河北6543万元、山西4197万元、内蒙古2038万元;东北区,辽宁1703万元、吉林1798万元、黑龙江562万元(1955年);华东区,上海496万元、山东9800万元、江苏4535万元、浙江3136万元、安徽5113万元、江西1925万元、福建2400万元;中南区,广东6000万元以上、广西3598万元、河南5056万元、湖北3245万元、湖南3780万元;西南区,四川4605万元、贵州1386.5万元、云南1229万元;西北区,陕西1449.4万元、甘肃1372万元、青海405.4万元、新疆1571万元。

  关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由于该项贷款具有较为严格的政策要求和复杂的发放程序,因此,需要当地党委的坚决贯彻和强力领导作为保证,农村基层的贯彻执行才不致出现偏差。

  比如,部分地区存在“应贷未贷、不应贷而贷”的情况。1956年,中共北京市委会同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于3月和5月先后两次对南苑、丰台、东郊区多个合作社进行检查。在检查的403户中,69户存在问题。应贷未贷的有22户。如社员王某,股份基金尚欠55.33元,全家靠信用社贷款吃饭。“大队长认为他很艰苦,明知应贷而未贷。”不应贷而贷的有26户。如五一社下中农社员王某,“其爱人在塘沽永利公司工作,生活富裕”,却得到22元贷款。对此,中共北京市委要求开展全面检查。“对应贷而没贷的或多贷而少贷的,根据每户的具体经济情况,适当地进行补贷。”

  又如,部分地区发放贷款工作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存在不够细致的情况。中共北京市委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合作社的发放工作只做到了队一级,没有深入发动社员。个别社“甚至连会都未开,因而社员对贷款的政治意义认识和体会不深刻”。针对这一情况,中共北京市委要求,“要向社员反复进行宣传教育,说明此项贷款的意义”,“贷款批准后要向群众宣布”。

  再如,在贷款需要发放给合作社还是农户的问题上,不同地区的执行情况有一定差异。湖北省蕲春县由入社农民本人申请并负责归还。而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由合作社统一承办发放和偿还手续。

  从政策目标看,该项贷款是针对合作社“股份基金”的专项贷款。虽然承担债务的是社员,但使用和偿还贷款的主体仍是合作社。因此,该项贷款发放到合作社并不会阻碍其政策效果。

  从效果上看,该项贷款的三项预期目标:提高贫农地位、解除中农疑虑、促进合作社发展,基本得到实现。虽然农民的债务仍然存在,但其中大部分已从社内债务转变为社外债务。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消除了,合作社内部的团结基础得到了巩固。中共北京市委认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发放,其作用一是加强了贫农中农团结。“东郊区五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刘某将牲口、大车折价入社后,不愿叫别人使用他的牲口,自己赶车经常歇工,还常打牲口。有的贫农因自己的投资少,也不敢提意见。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后,刘某就改变了以前的情况。贫农孙某得到贷款交足了股金以后说:‘社里的大车、牲口也有我一份了,自己赶车时也显得理直气壮了’。”二是解决了农业社生产投资的困难。“丰台区小井乡农业社由于社员得到了贷款,增加了投资,使今年的备料、春耕播种计划按期完成。”“在贷款方法上,由于采取了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办理贷款转账办法,现金不直接发放给贷款户,因而保证了贷款的正当使用,避免了社员挥霍浪费的情况。”此外,辽宁省认为该项贷款“使农业社壮大了不断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力量”。广西省认为其“鼓舞了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热情”。贵州省毕节地区更认为其为贫下中农提供了“走合作化道路的壮胆费”。

  195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发放,主要通过社内债务转社外债务实现减少农民入社压力、推动集体化发展的政策目标。农民的债务压力仍然存在。但是,“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也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创造了条件:原本分散在全国范围4000万农户家庭的入社成本已经被集中在一笔国家贷款中。其后国家才可以通过贷款的豁免对建社成本进行实质上的转移支付。

  三、国家购买:196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豁免

  有偿改造的第二步,是196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豁免。1955年贷款的发放显著降低了合作社的债务压力,但大量贫农、下中农的债务仍然存在。1965年,这笔贷款得到国家豁免,其对应的农民债务相应取消。至此,贷款中大部分资金从国家垫资实质上转变为国家购买。

  按照其5年的还款期限,1961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即应当全部回收。但在这一时间,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带来的严重经济困难使得大多农民和合作社无力偿还贷款。于是,中央做出豁免贷款的决定。1961年,经中央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免收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通知提出,鉴于这项放款实际是合作社集体使用的,现又遇到1959年和1960年连续两年灾荒,贫农和下中农的困难更多一些,为了减轻他们的债务负担,进一步发挥农村基本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密切党与农民群众的关系,总行报请中央同意,决定免收此项放款。通知规定过去已经归还了的,一律不再退回;未收部分是否免收,可由中央局或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决定免收的,取消此项债权债务关系,退还借据;过去由公社或生产队代社员个人归还了的,现在社队尚未从社员手中收回的,由银行退还给社、队。”在此之后,各省即陆续豁免了尚未收回的贷款。

  1965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完成“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豁免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全国共豁免5.1357亿元。其中各省级行政区详细金额如下:华北区,北京523万元、河北5478万元、山西3266万元、内蒙古974万元;东北区,辽宁1006万元、吉林1307万元、黑龙江1455万元;华东区,山东6351万元、江苏2250万元、浙江1643万元、安徽4205万元、江西873万元、福建1040万元;中南区,广东2169万元、广西2773万元、河南4366万元、湖北2465万元、湖南3487万元;西南区,四川1705万元、贵州658万元;西北区,陕西1014万元、甘肃1139万元、青海332万元、新疆740万元、宁夏138万元。

  就全国而言,1965年的豁免金额占1955年发放金额的69.3%。而从地方层面看,根据本研究统计的1955年各省发放金额,不同地区之间也呈现较大差异。部分地区如北京(97.2%)、湖南(92.2%)、河南(86.3%)豁免比例较高,部分地区如福建(43%)、四川(37%)豁免比例较低。此外,虽然中国农业银行的这份统计结果是现有公开史料中较为权威的,但仍存在低于实际数额的可能性。比如,中国农业银行未能统计到云南省的豁免情况。实际上,云南省在1963年完成贷款豁免工作,共计246万元。也有其他地区的款额与此报告不尽相同。如浙江记录豁免数额为1915万元,四川记录共豁免3168万元。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豁免工作与此前的贷款发放工作,在政策目标上是相同的:解决农民入社交纳“股份基金”的困难。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一豁免工作的政策逻辑是较为复杂的,不易被群众理解。因此,要实现其预期效果,就更需要各级党委的积极宣传。

  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前述通知中所述“过去已经归还了的,一律不再退回;未收部分是否免收,可由中央局或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即需要地方党委结合实际执行。如中共北京市委在该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为确定具体的豁免方式,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部对全市进行统计,并在丰台区、海淀区六个大队与队干部进行座谈。在座谈中,各大队围绕“不再退回”这一规定讨论了五种代替方案。其中包括全体贷款户按比例分摊已偿还资金、退回已偿还资金、不向群众公开等。经过探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部决定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原本的规定执行。“但在处理当中一定要向群众解释清楚: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党和国家为照顾贫农社员举办的一种特定用途的贷款,今后其他各项贷款仍要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并对提前归还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社员予以适当表扬,以免助长群众的废债心理。”

  贷款豁免工作与宣传工作相结合,既减轻了农民的生活负担,也提高了农民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如北京市的豁免工作完成后,诸多群众表示支持拥护。顺义县贫农社员葛某说:“土改时党领导我们分田地,成立农业社时拿不出的股份基金又贷给我们款,现在又全部豁免了,对我们的照顾真是无微不至,这在旧社会做梦也想不到。”房山县社员陈某说:“我虽然去年把30块钱贷款还清了,还是应该的,想起交不起股份基金让人家(指富裕中农)瞧不起的时候,要不是国家贷款怎么提高咱们贫雇农在社内的地位。再说我这八年入社增加的收入,比这多的多那,今天把没还的又不要了真是毛主席对我们的关怀。”

  综上所述,1965年新中国通过对“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豁免,最终完成了对大量土地以外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购买,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平稳运行。

  本文考察了1955—196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从发放到豁免的历史过程。农业集体化期间,“折价入社”与“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使得合作社快速发展,但也增加了穷苦农民债务负担,引发社内矛盾。对此,1955年中共中央决定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7.4亿元,为贫苦农民垫付加入合作社的“门槛”,解除了农民内部紧张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央于1965年又豁免了全部尚未收回的贷款,从而完成了对土地以外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的国家购买。

  从政策目标看,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一项极具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的政策。但纵观本文的考察,这两方面意义或许并不均衡。其一,贷款贯彻力度堪称巨大。这一政策是覆盖全国各地区以及农、林、牧、副、渔各行业的,并非是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优待”,且其贯彻调动了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多部门以及各级党委的领导力量。其二,贷款的数额难称巨大。“一五”计划时期国家农、林、水利投资为42.99亿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总额7.4亿元,相当于“一五”计划农业投资的17.2%。但是,同时期全国基建投资额为588.47亿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则仅相当于总投资的1.2%。上述情况说明:一方面,“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数值代表了全国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基本数额。这反映了全国在土地改革后,发展农业生产不可或缺,又超出穷苦农民偿还能力的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价格总额。这一数额在国家投资中占比较小,恰恰证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农业生产条件的极度落后,以及新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在数额较少的条件下,中共中央仍大力推动这一贷款在全国的贯彻执行。可见“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一项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的政策。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历史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仅采用了行政手段、司法手段,也采用了经济手段推动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有偿改造的基础上,新中国调动国有资产保障集体经济的良好运行和农民的生活稳定。这一历史侧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主线。

  [作者简介]路子达,法学博士,助理教授,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5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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