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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7年的日照渔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
发布时间: 2019-01-28    作者:李飞龙 厉文姣    来源:国史网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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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渔业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关系城镇居民的生活,而且与国家工业的发展和出口销售有关。朱德曾在全国首届渔业会议上指出:“我们发展渔业,不但可以调剂国内的食用,并且可把节余的鱼产品,运到国外,换回机器。”尤其在粮食短缺的年代,“以鱼代粮,可以抵销每年粮食进口的数字”。(《水产工作文件选编(1949?1977年)》上册,农牧渔业部水产局1983年编印,第3?4页。)不过,传统的渔业行帮和渔民合作方式均无法满足持续增产和常年作业的要求。为此,对渔业组织进行改造,转变渔民原有合作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就显得十分迫切。目前,学术界对沿海渔业史的讨论才刚刚起步,且主要集中于近代,即便有20世纪50年代的相关讨论,也多从环境史的角度出发探讨海洋资源变动下的社会关系。(涉及新中国成立前后渔业合作组织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美﹞穆盛博著、胡文亮译的《近代中国的渔业战争和环境变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李玉尚的《海有丰歉:黄渤海的鱼类与环境变迁(1368-1958)》(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白斌的《渔帮、渔所、渔团——清代浙江海洋渔业中介组织研究》(郑德华、李庆新主编:《海洋史研究》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190页);王楠的《资源、技术与政策:妇女的角色转变——以近现代的胶东渔村为例》(《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2期)和《资源禀赋、政策导向与社会效应——1950年代荣成地区的捕鲨计划》(《中国农史》2014年第5期);等等。)而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渔业组织的改造还未见专门的研究。本文拟在利用相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梳理1950~1957年山东日照(日照,1087年置日照镇,属莒县,日照之名始于此。1184年日照升镇为县,属益都府莒州。1940年,日照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1950年以后,日照县先后归属沂水专署、胶州专署、临沂专署。1985年,撤县设市(县级)。1989年,升格为地级市。参见《日照市志》,齐鲁书社1994年版,第7~41页。)渔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演变,以求教于方家。 

  一、以互助组为主的渔业组织

  因海洋捕捞的需要,渔民向来有合作的传统。在鱼汛季节,由船主招募艄手,以船为组织单位出海捕鱼,人数及分红办法因渔网种类及船只大小各有不同,后又发展出“各倒包”、“打通舱”、“四碰头”、“插伙组”、渔农变工、劳资合作等各类渔民合作方式。(以上各类渔民合作方式常见于1949年前后的山东沿海。“各倒包”是4~5个渔民共租或共买1只渔船,几个人携带同等数量的网具。生产中,谁网里的鱼归谁所有,倒在谁的包里就由其出售或加工。“打通舱”是多个渔民带着数量相同的网具,共同使用1只渔船出海,渔获物合在一起统一出售,实行平均分配。“四碰头”是4个渔民共租或共买1只渔船、一批网具出海捕鱼,其收入按4股平分。“插伙组”是以一二只船为一个组,生产收入一般按劳力、工具的比例分配。农业、副业均有“插伙组”的互助形式,有些地区的农业“插伙组”与互助组尤其是临时互助组相似。渔农变工是渔业、农业互助起来,以渔为主,以农为副,渔民一部分打鱼,一部分种地。分红办法:一种是按海上收入分红,地里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另一种是海上1人算1份,地算3份。劳资合作是船主将自己的船网折价入股,入股后工具共同修理,渔民亦可随便入股,打的鱼以及劳力、资本都分红。具体参见《烟台水产志》,山东省出版总社烟台分社1989年版,第84页;《山东水产历史资料汇编》第2辑,1985年印,第3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办公厅编:《水产工作概况》,科学技术出版社1959年版,第567页;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山东省中共党史学会编:《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2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143页。)不过,上述合作方式均系临时行为,渔季一过,即行解散。据1950年的统计,“全国旧式个体渔民生产约占总生产量90%”,“新式渔业生产则只占10%”,仅有渔轮及机帆船1200余艘,(《水产工作文件选编(1949?1977年)》上册,第5页。)组织化与现代化生产均未建立起来。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有意引导渔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1950年2月,在全国首届渔业工作会议上,食品工业部副部长宋裕和强调,1950年全国渔业生产的方针是“必须积极建设国营水产企业,大力扶持个体渔民生产,使其成为合作经济”。(《水产工作文件选编(1949?1977年)》上册,第5页。)在1951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水产会议上,会议指出,为了保证完成1951年110万吨的生产任务,“必须大量组织渔业互助组,合作社,引导个体渔民走向互助合作集体生产的道路”。(《水产工作文件选编(1949?1977年)》上册,第11页。)不过,到1951年底,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渔民仅占渔民总数的4.34%,其中参加生产合作社者为0.07%、互助组为4.27%,且全部集中于东北和华东地区,(《全国水产统计资料(1950?1952)》,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水产管理总局1953年编印,第31页。)但组织起来的规模也不大。截至1951年底,山东省有2159个常年互助组,参加渔民12115户,组织起来的渔民户数占总渔户的16.71%。(《山东省?水产志资料长编》,山东省水产志编撰委员会1986年编印,第35页。)这类互助组一般规模较小,多以一二只船为一个组,生产收入按劳、资(工具)比例分配,其中劳力所得是平均分配,工具所得按网(船)均分,这是互助合作组织的初级形式。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12月下发给各级党委试行。《决议(草案)》明确指出:“这种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1]《决议(草案)》重申了逐步向集体化过渡的思想。建立和发展互作合作组织从此成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渔民组织也不例外。12月20日,在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华东渔民协会试行组织通则》中,就要求渔民协会“组织渔民生产,举办渔业合作社,改善渔民生活”。[2]渔业团体也在为建立和发展渔业互助合作组织努力。《决议(草案)》出台后,初级互助组和中级互助组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山东省胶州专区,1952年1月和2月先后召开了渔民代表会议和互助合作代表会议,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了250个互助组。[3]日照县计划在1953年巩固提高二类组(初级互助组),推广一类组(中级互助组),使组织起来的渔民总数达到80%。[4]事实上,仅1953年上半年就组织起292个互助组,人数达到3830人,占全县渔民总数(4979人)的76.9%。其中,初级形式的互助组(大部分是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组织形式)224个,组员2594人;中级形式的互助组(都是常年性的互助组)1138人;其余为船网折价入组的互助组成员。1953年上半年组织起来的渔民总数比1952年底增加了38.3%。[5]

  初级互助组和中级互助组差异较大,除了合作时间不同外,还有分配关系和公共积累的区别。初级互助组是在改变单干生产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生产收益的分配是合作平分,工具个人占有。这种合作和分配方式多见于初成立的互助组,或专门从事钓钩生产的渔民之间。而中级互助组的生产工具实行的是私有合用,生产收益按照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船网新旧实行民主评分,按分分红。中级互助组在生产中已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初步做到了劳动分工,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并不断增添共有财产。如遇风浪而损失网具的情况,则由全组负责偿还。这种将个人风险分摊到整个组织的做法,无疑提升了个体渔民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

  以岚山镇的张守书互助组为例,1952年春,张守书组织了初级互助组,当时仅有1只船,秋后发展到4只船、62张大网。他们实行船网工具私有私修、各打各渔的劳动合作方式,分配关系是“人评技术,网评分”,即从销售收入中扣除3%?6%的渔船折旧费后,按照人1份、网2份的比例进行分配。[6]此时,劳力所占的分配比例明显小于船网等工具。1953年,张守书将初级互助组提升为中级互助组,提升后船网等工具仍是私有私修,但共同打鱼,并有部分公共积累,缆绳等开支由公共负担,分配办法与初级互助组相同,仍实行人1份、网2份的分配方式。[6]

  除初级互助组和中级互助组外,日照县还有一种船网折价入组的互助合作形式。分配办法是按劳给酬,按组分红,与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分配方式基本相同。比如第八区甜水乡8个船网折价入组的互助组,船网和劳力均参与分配,船网按新旧评价,按资分红,劳力按体力强弱、技术高低、生产积极程度评分,按分分红,并逐渐提高劳力分红的比例。[7]这种“投资入股”组虽然被列为互助组的一种,但却实行初级生产合作社才有的工具折算参与分配办法。

  在互助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盲目追高求大的倾向,出现了对初级形式互助组放任自流,甚至因盲目合并大组招致渔民反对等情况。例如日照县渔民反映:“这个单干组是臭蛋组,上级看不上咱这组”,“不领导一类组,一类组不算互助组”。[5]戴家村渔民有组织起来的意愿,但基层干部非要他们4只船建立1个组,而渔民只愿意2只船成立1个组。经过反复的讨论,最终是10只船组成了3个组。盲目的建立和合并大组容易导致互助组内部船与船、船内渔民与渔民之间的矛盾。如戴家村戴森章组共有4只船,由于组织在一起时并非自愿,有1只船的7个人闹意见,互相不说话,出海捕鱼时互相推诿,结果是别的船已经捕鱼800余斤,他们还未出海。[3]

  对此,中共日照县委严厉批评此类渔民合作组织违反了“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稳步发展的规律,认为“盲目冒进是错误的,急躁冒进不仅不能发展巩固互助组组”,相反会“影响和阻碍互助组的发展”,并再次重申:“计划在1953年年底首先总结已有互助组的经验,巩固提高第二类,推广第一类,大力普遍组织互助组,使得组织起来的渔民总数达到80%”。[3]虽说此时要求组织起来的渔民比例与1952年底的目标一致,但考虑到1953年上半年组织起来的渔民已为76.9%,再增加3%的要求并不算高,日照县开始减少互助组的数量,这有助于互助合作组织的整顿与稳固。

  传统渔业生产本身就是小农生产的延续,即便存在临时的互助与协助,也是建立在工具私有的基础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海洋自然气候变化快、渔业生产复杂多样的需要。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的互助合作组织,虽说是传统渔业劳动协作的继续,但却与之有很大不同,互助合作组织更加强调集体生产、财产共有,努力改变传统渔业生产中季节性、临时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征,且发展目标是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渔业生产互助组很快被初级社取代。 

  二、以初级社为主的渔业组织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8],确立了对农业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渔业生产合作社也逐渐成为渔民组织的主要形式。

  1954年上半年,日照县不仅试办了4个(94户)渔业生产合作社,还整顿和发展了原有的互助组。此时,组织起来的互助组为279个,连同4个合作社的94户渔民,共计3405户,占渔民总户数的64.1%。其中初级互助组139个(1239户),占36.4%;中级互助组107个(1353户),占39.7%;船网折价入组的互助组33个(719户),占21.1%。[9]不过,由于渔业生产合作社还处于试办阶段,因此合作社在互助组织中所占比例仅为2.8%。

  为了响应中央发展生产合作社的指示,中共日照县委决定:“要积极的整理巩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逐步地对个体的、分散的渔业经济积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计划在1954年下半年建立

  20个渔业生产合作社。[10]不过,日照县渔业生产合作社实际发展的速度要远超计划之数,尤其在中共山东省委召开渔民座谈会之后,渔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到70个,大约有1/3的渔民成为生产合作社社员。连同互助组,组织起来的渔民已经占到渔民总数的82.6%。[11]1955年,甜水乡的渔业生产合作社增加到9个(237户),互助组为23个(240户),共组织渔民477户(其中农民21户),囊括了该乡全部渔民。[7]截至1955年初,山东全省组织起来的渔民已达总户数的63.91%,其中渔业生产合作社由1953年的17个发展到182个。[12]1955年下半年,日照县将原有的70个渔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65个,其中7个小社合并为2个百户大社,又吸收了682户渔民加入,渔民为2480户。同时新建渔业生产合作社43个,社员1151户,搭建社架子11个,社员290户。这样,日照县的渔业生产合作社总数达到119个,参加生产合作社的渔民占渔民总数的72.7%,每社平均32.8户渔民。[13]再加上56个(932户)渔业互助组,日照县组织起来的渔民已有4853户,占渔民总户数的89.45%。[11]

  随着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各项制度也日渐成型。首先,按照生产需要和生产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凡是生产合作社和船网折价工具共有的互助组,均建立了会计制度和保管制度。其次,按照生产工具和收益计算出公共积累和生产开支外的分红比例。大体按劳力分红占纯收益的60%?70%,船网资金分红占30%?40%划定。再次,公布开支制度。按照生产收入每5日预支1次(特殊情况除外),社员、组员凭手册支款,会计凭单据入账,每半月(一汛)向社员、组员公布生产收入和支出的各项账目。最后,推行“包工定产”超额奖励制。据统计,日照县有72个渔业生产合作社推行“包工定产”超额奖励制。由于实行多劳多得,光升社尹世李昼夜不停地出海生产,捕鱼23000余斤,比邻近的光明社人均捕鱼多了11000余斤。因为“包工定产”超额奖励制是将工具固定到船、队一级,责任更加明确,也减少了工具的损失。[13]具体到收益分配方面,初级社比互助组也有较大改变。此时,国家正在逐步改变劳力、工具的分红比例,逐渐降低工具所占份额,达到以劳力分红为主;劳力分红要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及对生产的实际贡献,由社员民主评工计分。收益分配还涉及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农业部规定:公积金应采用由少到多逐渐积累的方针,因渔业生产丰年歉年相差悬殊,提取比例可采取歉年少抽或不抽,丰年多抽的方式。考虑到渔业生产投资较大,收益较多,因此规定公积金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例可多于5%,但不得超过15%。(《水产工作文件选编(1949?1977年)》上册,第54页。)岚山镇张守书互助组于1954年春转变为初级生产合作社,原来的人1份、网2份的分配办法不再使用,代之的是工具折价入股,共用共修,工具劳力按比例分红(劳力67%、网资30%、船资3%)。与互助组相比,初级合作社实行的是以劳力为主的分配方式,工具分红已居次要地位。同时,公共积累比例也有所增加,张守书初级生产合作社就是利用公共积累增加了2个大网。[6]不过,改变劳力与工具的分配比例也引起了部分渔民的不满。1955年,收益分配中的工具报酬再度降低,1954年工具报酬占收入的40%?50%,1955年减少到12%?17%。由于降低幅度过大,一般渔民普遍认为“入社吃了亏”,“各打利害算盘”,由此造成了抽股、次网入社、好网不入社的困境。[11]例如,日照县七区爱国二号社在1955年春汛期间,该社规定工具报酬由原有的45%下降为15%,大部分社员都认为降幅太大,无法接受,纷纷要求抽回自己的股金。后经过民主讨论和协商确定为20%,才平息了冲突。[13]

  此外,由于集体性海洋捕捞缺乏监管,偷懒、不负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例如岚山镇王家村光明渔业生产合作社新油的网因无专人看管,被桐油烧毁,损失金额达100余万元(旧币)。[10]四区爱国社1只船放在海滩上无人管理,被海浪击碎。潘家村第二合作社120多条绳子被社员偷回家私用。岚山镇八号社油网时因无人负责,烧毁2条大网。[13]随着公共积累的持续增加,渔业生产合作社盲目增添船网的现象时常发生。例如,岚山镇徐秀友互助组已有大网44张、船4只,1954年春又贷款700万元(旧币)买木料,计划造船,但最终未实施,致使该笔贷款积压了半年。渔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问题也十分突出,多数渔业生产合作社无专人管理,乡一级政府无专人负责,领导渔业的干部大部分来自农业领域,对渔业不甚了解。[10]由于上述问题未能在此时期得到圆满解决,因而也被带入到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之中。 

  三、以高级社为主的渔业组织

  1956年,山东省将建立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提上了日程,计划将1156个初级社合并为600个左右的高级社。[14]实际上,到1956年3月底,山东省已经将合作社整顿完毕。此时共有792个合作社,入社渔民78304户,约占渔民总数的88%,其中高级社597个(66645户),约占渔民总数的74%,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成为合作组织的主体。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宏大,100户以上的社占35%左右,甚至出现了2个1000户以上的超大型合作社。山东省水产局认为这是“三五个月的时间发展速度超过前3年的三四倍”。[15]

  1956年春,日照县将122个初级社(占总渔户的78.78%)合并发展为49个,入社渔户达到总渔户的97.34%。其中,高级社48个(5245户),占总渔户的91.11%,初级社1个(34户),占总渔户的0.59%。参加农业社的渔民325户,占总渔户的5.64%。[16]1956年秋,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的指示,日照县又吸收了99户单干渔民和36户单干农民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将1个初级社上升为高级社,完成了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设。此外,日照县还进行了整社,将春汛时的11个一类社增加到17个,34个二类社减少为30个,4个三类社减少为2个。[17]与高级农业合作社相比,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的时间更早,发展的速度更快。这或许是因为春汛之后渔民就会投入捕捞工作之中,集中起来建社、并社、整社并不容易,故多数渔村在春汛前就完成了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的组建。

  在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过程中,组织的健全、定额管理制度和劳动计酬办法的实施、财务管理的完善成为衡量高级社稳定与否的重要指标,日照县在整社中将合作社划分为三类也是基于此标准。从1956年4月春汛前的情况看,高级社的建设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各项制度得以逐渐建立。比如,在1956年春汛前,日照县的渔业合作社已全部建立了合作社委员会,健全了组织;有32个渔业合作社已经完成了包工包产,有3个渔业合作社基本完成了包工包产;有25个渔业合作社处理了转社、并社的各项具体改造工作;有28个渔业合作社建立了新账,有15个渔业合作社建立了一部分新账,有10个渔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为了督促各高级社及早完成上述三项指标,中共日照县委还组织了两个整社工作组,具体负责整社工作,希望达到健全组织、有序生产、干部团结、社员满意、保证增产之目的。[18]

  不过,由于在短时间内匆忙建立高级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亦有紊乱之处。在组织管理方面,至少有10%的合作社没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有些合作社各类渔具产量、社员基本工分的评定工作尚未结束,个别合作社工具评分相差悬殊(达到10%?30%,甚至50%)。在定额包工方面,尚有46%的合作社没有完成定额包工的任务。在财务管理上,新办的合作社大多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甚至还未制定财务制度,账目不清,或者无账可查。某些合作社即便有财务制度,也屡屡发生财物制度执行不严,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的事件。[15]由于各项制度尚未健全,导致监管不力、浪费严重、滥用权力等现象时常发生。例如,安岚区友好渔业合作社一个合作社委员就能决定500元修船的开支;许多工具放在室外,任凭风吹雨打,损失极大。[19]盲目发展渔船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例如,日照县沙岑村建造和购买的3只流网船,由于一没技术二没网,一年中3只船20多个劳力还亏损130元;孙家村新华社1只4万多斤的大船,不仅打的鱼少,兼职运输也没有赚到钱。[20]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和管理的问题,还容易使渔民动摇走合作化道路的信念。

  面对升级为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时所产生的混乱状况,日照县主要采用了以下举措来稳定和发展高级社。

  第一,加强合作社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力量。新中国成立初期,沿海地区领导干部缺乏,只能大量使用农业干部来指导渔业生产。经过几年的发展,截至1956年春季,日照县有渔民党员524名。[16]年底,在49个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中,已建立了29个党支部、19个党小组。[20]安岚区友好渔业合作社共有渔民599户、2827人,到1956年底,已经有党员99名、团员114名,党团员的数量已占人口总数的7.5%。[21]基层党组织力量的增强不仅有助于国家政策的推进,还可确保沿海渔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为了解决出海渔民的教育和组织问题,日照县还派大批干部随船出海,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渔业生产。仅1956年,就有71名干部随船出海。[20]

  第二,推广“五定包工”和“以值定酬”。“五定包工”是在固定劳力、固定工具的基础上,进行“定产、定值、定时、定工、定消耗”。截至1956年7月,日照县的49个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中有40个已经推行包工包产,占合作社总数的81.6%。[16]安岚区友好渔业合作社首先是固定工具,成立了包产委员会,将工具调整后重新搭配,以自然村为单位划分为3个生产大队、18个生产小队,实行固定工具和劳力责任制。然后根据工具的性能等,参照往年的产量和全年的规划指标,提出产量要求。其次是依据各种渔具作业需要的劳力数量、下海时间长短、捕获量多少、价值大小等计算出产值的标准。最后是包消耗,制定消耗定额,包干使用。由于施行“五定包工”,1956年友好渔业合作社增产了103万斤。[21]针对岸上渔业劳动出现的旷工窝工、劳动效率低、工具损失严重等问题,该社还制定了岸上渔活分级定额包工制度,该办法是按照劳动强度、技术高低、脏净程度等不同标准,评定出3个等级30多种劳动种类,每种劳动规定出定额,社员按照合作社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按时完成。[19]除“五定包工”外,“以值定酬”也是渔业合作社常用的一种劳动计酬方法。该办法于1956年春试行,1956年底已有17个合作社采用。[22]其方法与“五定包工”基本相同,即是在固定劳力、工具,评定各类渔具产量和社员基本工分的基础上,计算出使用各类渔具的工分产值标准。分配给各生产小队后,小队根据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定每人的基本工分,所得收入按照“死分活评”的办法进行分配。“五定包工”和“以值定酬”都属于包工包产的管理制度及计酬方式,这些方式适合渔业生产的特点,是促进生产的有效之举。

  第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包干。随着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巩固,财务管理机构也得以完善。首先建立起来的是财务管理委员会,目的是加强财务制度管理,完善财务收支监督,日照县的财务管理委员会一般由社长、会计、生产队长、技术员等组成。其次建立的是现金审批、工具保管、会计与出纳分立、预支等制度。如现金审批制度规定,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开支,5元以下由社长批准,50元以下由社委会批准,50元以上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批准,避免财务开支中的权力滥用。[16]

  由于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需要对渔业生产、分配、销售进行复杂的计算,急需一批具有一定计算能力的基层会计,为此,1956年上半年,日照县设置了1个专职会计辅导员岗位和3个兼职会计辅导员岗位,训练了118名会计员,建立了11个会计网(涵盖38个渔业社)。[16]1957年上半年,山东省水产局又帮助日照县培训了5名会计辅导员和10名大社会计。日照县还对41名会计人员进行集训,并多次召开会计专题会议。[23]这些基层会计成为集体化时期渔业财务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在各项制度逐渐稳定之后,渔业生产合作组织也最终成型。1957年,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完成,渔业也最终实现了合作化。据统计,1957年全国参加渔业互助合作组织的渔民达936635户,占总渔民979005户的95.67%,其中参加合作社的932546户,占总渔户的95.25%,参加互助组的4089户,占总渔户的0.42%。[24]

  互助合作和集体劳动给渔业生产带来了积极的变化。1956年上半年,日照县渔业获得增产。截至6月底,计产获各种鱼2678.20万斤,比1955年同期增加21.64%。[25]1956年,安岚区友好渔业合作社产鱼389.57万斤,完成国家审定计划的112.1%,比1955年增产103万斤。[21]1957年上半年,日照县安岚区、涛雒区、吴台区和石臼镇,共产获各种鱼2785.34万斤,比1956年增加98.56万斤。[26]互助合作和集体劳动使渔业产量逐渐增加。具体而言,常年作业、渔船兼作、轮作技术,妇女、老人、儿童参与生产都是渔业增产的重要因素。比如延长出海时间,1956年,日照县各类渔船的平均作业时间较1955年增加了10余天,此项即增产80万斤。再如渔船兼作、轮作技术,1956年全县共有兼作渔船543只、轮作渔船377只,分别占总渔船的46.97%和32.61%,兼作、轮作渔船使得渔业生产增产108.6万斤。[20]

  渔业生产能力的提升还直接增加了渔民收入。1957年上半年,日照县安岚区、涛雒区、吴台区和石臼镇,渔业产值比1956年增加34.9%,每个渔业劳动力平均收入为271.25元。[26]1956年,友好渔业合作社从事坛子网生产的劳力收入410元,从事钓钩生产的劳力收入270元,比1955年平均增收21%。该社三大队的268户全部实现增收。渔民陈干斗1955年纯收入357元,1956年纯收入430元。渔民不仅可以将所增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还可以改善生活条件。仅1956年,友好渔业合作社就新盖房屋36间,修缮房屋40间。[21]显然,互助合作给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带来的优势是个体渔民无法比拟的。

与传统渔业生产相比,新型的渔业互助合作组织展现出巨大的力量,显示了渔业集体生产的优越性。组织化的运作有利于动员民众改变生产习惯,由季节生产转为常年生产,伏秋钓鱼、捕鲨、捉海蜇、挖蛤蜊、拉杂鱼、打白虾等多样化的常年作业成为集体化时期渔民生产的重要内容;集体化协作有益于渔业技术的推广,捕捞的轮作、兼作和夜间作业均需多人劳作,机械渔轮的购买也需巨额资金投入,集体生产为现代化的渔业技术改进和推广提供了可能;专业化的分工有助于发挥劳动者的潜能,使他们能参与到农业劳动和渔业捕捞的准备工作当中。同时,也应看到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不足。由于过于追求组织起来的速度,在初级社和高级社建立初期,各项制度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管理、分配、财务等方面曾一度呈现混乱状态,直至1956年底才得以逐渐纠正。 

  [参引文献]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7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12页。

  [2]华东军政委员会:《华东渔民协会试行组织通则(1951年12月20日)》,日照市档案馆:53-2-3。

  [3]胶州区专员公署水产科:《关于1953年全年渔业生产工作总结(1954年2月19日)》,日照市档案馆:53-2-4。

  [4]中共日照县委:《日照县委对1953年沿海渔盐业生产工作计划(1952年11月14日)》,日照市档案馆:1-1-175。

  [5]日照县人民委员会水产科:《日照县1953年上半年渔业生产总结(1953年)》,日照市档案馆:53-1-3。

  [6]山东省水产局工作组:《日照县岚山镇建设第四渔业生产合作社调查报告(草稿1955年5月25日)》,日照市档案馆:53-1-5。

  [7]中共日照县委沿海工作委员会:《关于第八区甜水乡渔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1955年6月6日)》,日照市档案馆:1-1-215。

  [8]《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4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43-462页。

  [9]中共日照县委:《关于上半年渔业互助合作情况的总结报告(1954年7月19日)》,日照市档案馆:1-1-200。

  [10]中共日照县委:《县委关于54年下半年渔业生产工作意见(1954年)》,日照市档案馆:1-1-200。

  [11]中共日照县委:《县委对渔业生产合作工作领导情况的报告(1955年12月4日)》,日照市档案馆:1-1-230。

  [12]山东省水产局:《山东省1955年渔业生产计划(草案1955年)》,日照市档案馆:53-2-6。

  [13]中共日照县委沿海渔盐工委:《1955年渔业合作化运动与生产总结报告(1955年11月23日)》,日照市档案馆:1-1-238。

  [14]山东省水产局:《山东省1956年群众渔业生产计划(草案1956年3月23日)》,日照市档案馆:53-2-8。

  [15]山东省水产局:《尹新坡副局长在山东浙江渔业参观团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记录稿1956年5月3日)》,日照市档案馆:53-2-8。

  [16]中共日照县委沿海渔盐工作委员会:《1956年春汛渔业合作情况报告(1956年7月1日)》,日照市档案馆:1-1-260。

  [17]中共日照县委沿海渔盐工作委员会:《对秋季渔业生产总结和今后渔业生产工作意见(1956年10月26日)》,日照市档案馆:1-1-260。

  [18]日照县人民委员会水产科:《三月份渔业生产整社工作情况简报(1956年4月6日)》,日照市档案馆:53-1-6。

  [19]中共日照县委沿海工作组:《日照县安岚区甜水乡友好渔业社推行岸上渔活分级定额方案(1956年12月1日)》,日照市档案馆:1-1-260。

  [20]中共日照县委沿海渔盐工作委员会:《1956年渔业生产工作总结(1957年1月15日)》,日照市档案馆:1-1-260。

  [21]日照县水产局:《日照县安岚区友好渔业合作社社会主义建设高额分产单位事迹(1957年2月15日)》,日照市档案馆:53-1-7。

  [22]《关于对日照县渔业生产合作社试行以值计酬方法的检查和今后改进意见(草稿1956年12月)》,日照市档案馆:53-1-6。

  [23]日照县水产局:《关于1957年上半年渔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总结(1957年9月27日)》,日照市档案馆:53-1-8。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办公厅编:《水产工作概况》,科学技术出版社1959年版,第210页。

  [25]日照县人民委员会水产科:《关于1956年上半年渔业生产工作总结报告(1956年7月2日)》,日照市档案馆:53-1-6。

  [26]《1957年渔业社增添工具情况及各区产量表(1957年6月30日)》,日照市档案馆:1-1-276。

  [责任编辑:叶张瑜]

  [作者简介]李飞龙,法学博士,教授,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史研究所,550005;厉文姣,硕士研究生,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550005。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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