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积案是建国初期河北省镇压反革命斗争中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借以加强司法工作,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稳定社会秩序,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大规模集中清案工作在1950至1953年整个河北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950年中央“双十”指示前后,时间主要是7至12月;第二次是1951年镇反运动高潮的巩固成果阶段,时间主要是6至9月;第三次是1952年“三反”运动开始后形成的积案,时间主要是6至7月。本文仅就前两次具有典型性的清案工作予以简要回顾与总结。
一、“双十”指示前后的清案工作
河北的镇压反革命工作始于1949年中共河北省委成立之初,到1950年中央发出“双十”指示时,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右倾偏向,公安司法部门积案过多就是具体表现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
1·久拖不决,处理慢,或处理不及时。如邢台专区对叛变投敌杀害人民的罪犯扣押达五年之久仍未处决,曾任蒋匪石家庄特务机关“十九号”审讯股长的王某血债累累,被捕后近3年才予以处决,河间县连续发生地主旧富农反攻事件数十起,都未得到及时处理。
2·量刑不当,畸轻畸重,或错扣错判,或该杀的不杀,该放的不放,主观臆断,草率从事。如沧县专区半年教育释放的犯人中绝大多数系不应扣或不必扣者,获鹿县对坚决反共反人民杀害4人的奸特王某仅判12年徒刑,而对未曾杀人的盗窃犯杨某却判处死刑等。
3·对反革命分子“宽大无边”,错误地认为“坦白即可宽大”,“宽大”就是“不管”。如元氏县某村晋霸地主刘某被斗后与为敌充当暗杀团长的儿子相勾结,曾杀害革命群众十余人,县法院竟将其释放,由于无原则的宽大,致使一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不能伏法,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也降低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4·一些干部甚至领导干部的思想上存在着无原则的“仁慈观点”和“教育改造万能观点”,丧失阶级立场。如通县专区分院在对县法院已判死刑之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罪犯复审时,怕其死后家庭无劳力,生活困难,而改判为有期徒刑;有的干部把监狱看成普遍的工厂学校,甚至以监狱比学校自由为荣。
右倾偏向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干部党员滋长了骄傲轻敌的麻痹思想,丧失了革命警惕;二是一些干部的政策和知识水平不高,不能完整地贯彻甚至曲解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把镇反与保障人权相混淆,与统战中的反对关门主义相对立,从而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放纵了敌人,招致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积案过多,处理缓慢,不仅造成监所拥挤,管理困难,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公安司法部门的形象及其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正常行使,使法律对一些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失去了及时有效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使人民司法机关的工作陷于被动,也影响了革命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影响了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害了群众参加镇反的积极性,使诉讼当事人长期饱受诉讼拖累之苦,不能安心生产。因此,必须彻底清理积案,并通过清理积案,克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麻痹思想,提高其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从重从快严惩反革命分子,纠正右倾偏向,以便充分发动群众,推动全省镇反运动的开展。
河北在开展镇反斗争过程中,早在中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以前,就注意到了积案过多的问题并采取了一定措施。1950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期彻底清理积案令》,要求把清案工作视为当务之急,配备力量,限期完成。10月23日,河北省委在《关于具体执行中央镇压反革命活动指示的决定》中也对清理积案工作进行了强调。之后,遵照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全省各地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开展了清案工作,其措施和经验归纳起来有:
1·在县以上建立由同级党委、公安、检察、司法部门负责人和军分区保卫部负责干部参加,以党委负责人为主任的各级保卫委员会,并在县以上公安部门单建党组,加强对清案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法院、检察署、公安厅参加的清理反革命案件联合办公室,从省级各部门抽调干部若干名,分成八个小组在联办室领导下负责核阅案件,并建立主办人员负责制。主办人员在熟悉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经分析研究提出量刑意见,再经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联办室评定,最后报省政府主席批准。建立清案工作的登统、小组长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适当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组织由各部门首长及公安、司法负责人参加的清案委员会,领导清案工作。
3·明确政策,该杀者杀,该监禁者严格管判,既大胆慎重,又反对畏首畏尾和草率从事,克服单纯以口供为依据,或对犯人减刑不请示报告等错误;加强政策法令的学习,正确贯彻政策。
4·严格逮捕人犯手续和收案制度,明确区村处理案件的权限,对区村送县的案犯认真审查,凡材料不足又无法继续找到证据者予以释放,对久押不结的嫌疑犯取保候审,克服即送即收,收后不问,久悬不结的现象,减少积案。
5·制订清案计划,以清理未结案和反革命案件为重点,分别轻重缓急,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抓紧清理积案;坚持按实事求是和手续办事的原则,反对将过去所判案件一律否定,为翻案而翻案,反对以为翻的越多越好的错误思想,将所有积案经集体研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再由干部分工负责下乡结合深入调查掌握材料,逐案清理。同时,结合健全和提高区村调解组织,提高工作效率,把群众诉讼和矛盾解决在基层。
6·增强清案干部力量,集中公安、检察、司法部门的全部干部,并抽调各机关干部参加清案工作,走出法院大门,依靠群众办案,改变旧的坐堂问案的方法,做到法庭审讯和巡回审判密切结合。
7·专署加强对各级法院的督促检查,各法院向专署进行清案旬报;专区分院加强对所辖县镇的督促检查,并有重点地深入到县检查帮助,各县向分院进行清案周报。
8·法院与监所、公安部门、区公所密切配合。主审人员与监所干部经常性地相互交换罪犯的思想情况,相互取长补短,加强对犯人的教育,减少在执行政策上的偏差;法院主动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和公安部门协助法院继续补充侦察材料,准确地对反革命分子量刑定罪;法院有计划地邀请区村干部,听取群众意见,搜集材料,并通过区村调解较小的民刑案件,以便贯彻清案政策,减少新案件的增长。
在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司法、公安、检察战线广大干部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由于克服了不调研忙于开庭、工作制度不健全、游击习气等不足,清案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到1950年12月底,全省基本上完成了清案工作,扭转了积案过多的被动局面,实现了收结平衡,为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反运动奠定了基础,为下次的清案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镇反巩固成果阶段的清案工作
第一次清案结束后,全省的镇压反革命运动进入高潮阶段,由于群众的积极检举揭发,一大批反革命分子被立案,短时间内难以处理完毕。为防止形成大量新的积案,全省的镇反运动采取了谨慎收缩的方针,从1951年6月1日至9月31日,集中力量进行第二阶段的清理积案工作。这次清案吸取了上次的经验,创造性地开展了清案工作,其措施和经验是:
1·以党的保卫委员会为基础,吸收各界代表和民主人士参加,组成审案委员会,负责对已审案件的审查、讨论、评议量刑,指导清犯工作,充分吸收各界人士意见,促使干部在工作上更加细致认真。
2·组织干部携卷下乡,到罪犯的犯罪实施地召开群众代表、苦主等参加的座谈会或群众大会,发动群众审查、对证、补充材料,与群众商讨量刑,以确保量刑准确、结案迅速。这一方法是清案工作中充分贯彻群众路线一个极为重要的经验,是一个很好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是发动群众参加镇反的一个新创造。
3·以县、市、镇或区为单位,召开有村干、积极分子参加的大规模的各界代表会。在会上,有准备地选择适当数量的杀、缓、关、管、放等处刑不同的案犯,交代表审查讨论,吸收各阶层群众意见,对照调查材料、口供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召开群众大会,大张旗鼓地拿到群众中去处理。
4·贯彻党委负责,严格精细审查名单的精神,抽调得力干部突出审讯,限期完成清案;省、专、县三级分别重点掌握,死刑犯报省审查批准,二年以上和以下徒刑者,分别由专、县审查批准。
5·在清案原则上,对罪大恶极者坚决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对民愤不大罪该处死者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对可以释放交群众管制的,予以释放,把杀、关、放三者结合起来,完整地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由于上述正确措施的实行,清案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与支持,至9月底全省大规模的集中清案工作宣告结束。
两次清案工作的顺利完成,不仅防止和纠正了镇反运动中“左”和右倾倾向的发生,完整地贯彻了中央有关镇反的政策,保证了运动的健康发展,巩固了镇反的成果和统一战线,保护了群众参加镇反的积极性,提高了群众觉悟,而且沉重打击了美蒋残存在大陆的反动势力,巩固和稳定了社会秩序,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的专政作用,增强了公安干部队伍的战斗力,为全省镇反运动的彻底胜利奠定了基础。
《档案天地》2002·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