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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6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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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陈灿平 

  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2018年8月24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何深入认识和加快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思考的。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脉络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质的飞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包括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统合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到守法的全过程,也涵摄了从党外到党内、从启动到监督、从本体到配套的全方位。今后创新的重点,应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使各分支体系统一协调,形成制度的强大合力。 

  从工具主义到目的主义。法治不再只是一种治理手段,而是日益成为一种信仰。以宪法为核心为统领为元为纲,一切权力的运行,均将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一切立法行为、决策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和社会行为,均须在合宪与合目的原则下考量,均须在全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衡量。为人民服务成为最高原则,人民的利益成为最大福祉,人民的意志成为最强意志。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成为法的根本目的。 

  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响亮名片与奋斗目标,既是国家英明决策,也是世界潮流所趋、国民人心所向。正如法学专家张文显教授指出,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更具有时代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不仅要推进法律制度的硬实力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的软实力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从长期探索到形成特色。根据国家和政治的一般理论,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暴力与武力模式;宗教与意识形态模式;法律与规则模式。原始社会与黑社会以暴力与武力模式为主,伊斯兰国家等以宗教治理模式为主,而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法律与规则模式,但以宗教信仰为基底。我国在长期的意识形态模式治理探索后,选择意识形态与法律规则结合治理的中国特色模式,既有传承,又有创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体现了中国特色。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精髓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事实”,讲“实事”重“求是”。以事实、国情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立法,执法与司法时在法律真实中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在尊重事实、尊重时空环境的情况下实施法治,反对机械执法、教条主义。遇到疑难情况,发挥集体研究的力量、案例研究的力量、理论借鉴的力量;遇到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和反思。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正是中国法治的特色与精髓所在。我们既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注重国情、国力,又从全局的高度务实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准绳”,讲“良法”重“合宪”。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宪合目的为原则,是社会实体正义与和谐之首要。良法,体现了物、人及社会之本质,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运行之基本要求。良法是合乎良知之法、合乎风俗之法、合乎自由之法、合乎平等之法、合乎正义之法。恶法非法,恶法体现的是利益集团之意志,侵害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公民人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良法之制定与实施,须遵循合宪合目的原则、合理合比例原则、可预期可执行原则、便民为民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程序”,讲“证据”重“过程”。党的意志,须通过修宪修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国家法律。政府决策,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固定为规范性文件,且依法公开,始得为执行依据。执法人员,须在监督下运行权力,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和证据,且须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权利救济,始得实施。司法者,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迳行裁判。一切社会组织处分其成员之权利,须经法定之程序,且须赋予被处分人救济之权利及机会。程序正义,实乃实体正义之保障,亦为文明程度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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