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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人的自由说教
发布时间: 2010-07-30    作者:韩朝华    来源: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网站 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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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爱把其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归结“自由”,如称其经济为“自由经济”,其社会为“自由社会”等等。而且,他们还把这种自由当作西方国家所以发达的主要原因。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常信以为真,将改革和发展的重点置于模仿和引进西方的各种“自由制度”上。但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努力鲜有真正成功的。因为,仅仅从个人自由的角度来理解西方社会,有很大的片面性。
  西方社会的自由观起源于中世纪末期。那时,西欧社会正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变革的矛头直指各种专制性人身依附关系。在欧洲封建时代,专制性人身依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政治专制,即封建君主和贵族垄断政治权利,普通平民无政治地位,完全听凭政府摆布;另一个是人身专制,即个人受宗法制度的束缚,宗族家长掌握宗族成员的命运,个人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消解了这两种专制,使个人在两方面获得了独立:一是打破政治专制,使个人在政治上成为独立于政府的自由公民;二是打破了个人对宗族或家长的依附,使个人在法律人格上成为独立于他人的自由人。
  这样一种打破封建束缚的自由观反映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使命和目标。因而,也只有在那样的社会转型背景中,这种自由观才是明确的、积极的和有价值的。一旦离开了那一特定的制度转型背景,西方的自由观往往成为歧义横生、内涵暧昧的术语。因为,自由,从字面上讲,意味着个人不受约束,并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但问题是,这种不加限定的“自由”与无政府状态有何不同?享有自由的个人要不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如果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个人还是自由的吗?显然,不在这些方面作出澄清,仅仅抽象地谈论字面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不具有任何积极的现实价值。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趋于稳定,激越的革命使命淡出历史舞台,西方自由理念逐步失去焦点。为了避免误解,西方学术界对自由一词的解说开始趋于繁复,自由被加上了种种修饰语和限定词以适应不同的语境和问题。其中,最常要做出的澄清和解释就是划清被作为政治理想的自由与无政府、无秩序状态,与道德沦丧、为所欲为之间的本质界线。
以十八世纪英国最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埃德蒙•柏克的表述为例 。在目睹了法国大革命中的社会失序和暴力泛滥之后,柏克在阐述其自由观时特别强调了自由与秩序、政府、道德的同一性。
  “我所说的自由,惟一的自由,是那种与秩序紧密相联的自由——不仅依秩序和道德的存在而存在,而且随秩序和道德的消失而消失。自由按其本性只存在于善的和稳定的政府中,一如它存在于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与根本原则中一样。”(第95页)
  “要建立一个政府并不需要巨大的谨慎,只要把权力的位置安排好并教导人民去服从就完事了。赋予自由则更加容易:无需指导,只要信马由缰,采取放任政策即可。然而,要想组成自由的政府,也就是说,要把自由和限制这两种对立的成分熔铸在一个系统的建构当中,则要求有充分的思考、深刻的反思以及具有洞察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心灵。”(第109页)这已是相当累人的表述了,但还更有甚者。
  “请允许我……告诉你我所热爱的、我认为人人都有权利享有的自由是什么。论述这一问题非常必要,因为在世界上所有的模糊术语中,自由这一术语是最不确切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似乎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调节自己的全部行为。我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它由充满智慧的严谨法律来确定,并由构建良好的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第105~106页)
  这一维度上的自由辩解至现代仍然无法避免。如哈耶克也曾从这个角度对其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做出澄清:“真正的个人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乃是理性主义的假个人主义的另一产物。”(《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而著名的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更是明确断言:“……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不论无政府状态作为一种哲学是如何诱人,它在这个世界里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个世界是由不完美的个人组成的。人们的自由可能会冲突。当这种冲突发生时,就必须限制一个人的自由以保护其他人的自由。”(《资本主义与自由》)
  如果对一个概念不啰里啰唆地追加种种说明和限定,就无法使人准确理解其内涵,只能说明这个概念本身是不准确的。西方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们所以要反复强调其心目中的自由与无政府主义的区别,就是因为,在离开了打破封建束缚的社会转型背景之后,强调个人有不受外部约束的自由,往往会被误解为是要摈弃法律秩序和道德规范,主张极端的自私自利和自我中心论。
  但实际上,资本主义自由是借助法治而兴起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不是无政府状态,而是法治社会的确立。因为,历史上,主要西方国家是通过两种途径造就个人自由的:在政治上,它建立起宪政体系,使政治权力从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变成了受制于宪政约束的有限权力;在人际关系上,它排除一切不以个人自愿合意为基础的责任约束、义务强加和权利索求,使广义的契约性权利-义务关系取代宗法性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构建和协调人际关系的基础。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个人自由的实现和社会法治的建立是同一社会转型过程的两个侧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而在西方文化中,弘扬自由与坚持法治完全并行不悖,甚至弘扬自由本身就意味着坚持法治,捍卫法治也就是捍卫自由。
  中国人,凡初入发达国家的,都会对那里民众在遵纪守法上的高度自觉性留有深刻印象,并以为那里的人素质高、自律性强。其实不然。发达国家的民众所以普遍自觉遵纪守法,根本原因是人家那里的法治严明、有效。任何事情,都有法条;任何个人,都须守法;凡有违法行为,社会决不姑息。我的同事赵世勇去美国做访问学者一年,回来后谈起美国法律对民众日常生活的管束之细时感叹:“只有你想不到的法律条文,没有你找不到的(不存在的)法律条文。”甚至像在自家房子外晾晒衣物、手里提溜着酒瓶到自家屋子外面的马路上溜达这样的行为也在法律管束范围之内,更别说签了合同不履约、该纳税的不纳税了。
  对个人自由的追求肇始了西方的崛起,也使得尊崇自由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传统延续下来,成为西方社会的首要价值。这导致西方理论好突出地标榜个人自由,却很少同等地强调社会法治。在西方的学术主流中,法治是被作为自由的附加说明和形容词来处理的。这已成为一种思维惯性。这种重心偏置的理论虽然与西方社会的治理实践相去甚远,但并未给西方的社会实践造成严重的混乱。因为,在一个靠法治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的文化系统中,形而上层面的自由玄论并不妨碍其形而下层面上的法治实践。在西方人的心目中,遵纪守法就是享受自由,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等于维护自由。
  因此,要想建立起良好的法治,仅有完备的法律是不够的。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有效的法治,除了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外,还要有高度认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价值观。西方发达国家是在近几百年中经历了革命、改良、反动间的反复博弈之后,才确立起了完备的宪政文化。这样的文化积淀为保障法治的有效性提供了基本前提。
  与之相比,非西方国家往往缺少这样的文化前提。以中国为例。在中国,凡事一板一眼地遵纪守法的人,即使不被讥斥为“傻”,也肯定得不到由衷的赞扬和尊重。面对制度约束,中国文化的基本倾向是以擅摆脱者为能事,绝不欣赏老实人。也正因为如此,在眼下的中国,虽然已制定出了不少法律,但法律的实际社会作用却极其有限。
  对于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在借鉴西方发展经验的过程中,必须对西方主流理论中的自由观有所警惕。如果盲从西方高调标榜自由价值的主流理论,忽略探寻西方社会中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机制,极易导致社会失序和道德滑坡。因为,在缺乏法治传统的情况下,简单化地导入在自由和法治间重心偏置的西方自由观,往往会给其社会中固有的行为不规范性抹上一层“现代化”的前卫色彩,从而进一步助长社会的失序。长此以往,不仅难以建立有效法治、实现经济繁荣,就连这些社会中原有的传统道德秩序也会趋于瓦解。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西方体制、推行现代化改革却得不到预期效果,甚至还引发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即在于此。
  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很多,民主国家也不少,但确立了有效法治的国家却并不多,数来数去,也就是OECD圈子里的那些国家。而当今世上的发达国家偏偏都还在那个圈子里。可见,在借鉴西方国家体制和经验上,若只重自由,不重法治,不可能发展出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来。
  非西方国家在研究和借鉴西方主流社会科学理论时,需要对这套理论的知识属性有一个清醒的判断。西方发达国家近代以来的制度变迁都是自发性的自然演化过程。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作为这一自然演化过程的概括和总结,实际上只关注如何保证其既有经济体系和政治体系有效运行的问题。即当这个社会体系发生故障时,如何有效地排除故障,使整个系统恢复平稳运行。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并不考虑如何从无到有地创建市场经济体系和民主政治体系的问题。可以说,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本质上是一种保养和维修技术式的理论,而不是一种设计制造式的理论。它可以告诉你如何有效地操纵和保养既有的“机器”,但无法说清在新条件下如何成功地创建出这部“机器”。西方理论对其经济、政治体系的解说中缺省了太多的关键前提和内在机理,因为西方理论界从未真正面对过这方面的需要。这样的理论在解释这部“机器”何以成功上可以显得头头是道,但真要以其为指南来创建这套“机器”,就是赶鸭子上架了。对此,志在赶超的发展中国家须头脑清醒,切不可被那貌似头头是道的自由说教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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