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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群众文化体制
发布时间: 2012-11-27    作者:孙丹    来源:《中华魂》 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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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文化活动,自古有之,是指大众广泛参与的,具有浓郁民族特色、自发性、自主性、娱乐性、传承传统的民间文化活动,具有亚文化特征。而建国以来,群众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是在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总方针指导下进行的,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成为主流文化的组成部分。

  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以唤醒民众、动员民众共同建设富强民主的新中国为己任。在漫长的革命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成熟的群众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整套领导群众工作、组织群众运动的经验和方法,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建国以后,党的政治教育和社会动员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大地加强了,群众文化成为宣传马克思主义文化的更为重要的途径。为此,在建国之初,除了迅速建立起各种群众组织,把各行各业的及分散的社会人员组织起来,还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各级群众文化管理和事业机构。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6年,已经基本建立起不同类型、不同系统,覆盖城市、乡村广大地区以及工农兵学商不同社会群体的群众文化行政体系和群众文化事业体系,包括行政机构、协调机构、事业机构、业余组织、活动管理机构等。这些机构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进程,至今仍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群众文化行政机构是领导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群众文化行政管理机构。群众文化行政机构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对主管的文化事业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立法与制定政策;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

  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团体、部队等为专门从事组织、研究、指导和辅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而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举办各种文化活动,组织、辅导、研究、服务于下一级群众文化工作,推动群众文化活动的全面开展。群众文化事业体系主要有政府文化部门主管、工会组织主管、共青团和政府教育部门主管、部队系统主管的四个分支体系,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政府文化部门主管的群众文化事业体系。

  这个体系的顶端是中央群众艺术馆,于1956年试办,到1957年停办,之后没有再恢复这一机构,而由文化部社会文化艺术事业管理局承担了部分群众文化艺术的研究和指导工作。省以下各层级的设置情况是:省(市、自治区)设群众艺术馆,县及市辖区设文化馆,县以下的区或乡镇设文化站、农村俱乐部。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受同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领导。

  这个机构的设置是有一个形成过程的,机构的职能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建国初期,文化事业机构只有文化馆、站,由教育部社会教育司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任务有:识字教育、政治宣传、文化娱乐和普及科学知识。有些地方文化馆还要负责有线广播、图书、文物等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群众文化工作,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划归文化部门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行一五计划、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实际情况,文化部加强了对群众文化的管理和指导,19539月,在艺术事业管理局设立了群众文化处,1218,又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要求对文化馆、站进行调整、整顿和改进。

  《指示》明确规定了文化馆、站的性质是政府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设立的事业机构,其任务有四项:1、向广大人民进行时事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为实现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而奋斗。2、组织和辅导群众的各种文化学习,并配合扫盲工作。3、组织和辅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包括各种文化娱乐)。4、普及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知识和卫生知识。据1954年的统计,各文化馆、站举办的幻灯放映、图片展览、各种表演和报告讲演四项活动,观众、听众人数约达3亿人(次),文化馆、站辅导的各类群众学习组织、俱乐部、业余剧团、图书室等约达85千个。

  1955年,文化部决定在北京和浙江试办群众艺术馆,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1956年建立群众艺术馆(省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并在19561月开始筹办中央群众艺术馆。19568月,文化部颁发《关于群众艺术馆的任务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群众艺术馆的性质、任务、工作方法和编制、经费等内容。

  《通知》规定,群众艺术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所属的事业机构,专门负责从业务上研究和指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具体工作任务也是四项,但取消了扫盲和科普的任务,也不再单独赋予宣传时事政治的任务,而是把工作重心完全转到文化艺术方面:1、搜集、整理民间艺术遗产和辅导群众业余艺术创作。2、编辑并推荐适合群众业余艺术活动需要的演唱材料和业务学习材料。3、协助文化艺术干部学校,或采取举办讲座等方式,有计划地培养和提高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的艺术干部,并通过他们来培养和提高群众业余艺术骨干。4、组织专业艺术工作者,有计划地对群众业余艺术组织进行业务辅导,以推动群众业余艺术活动开展和提高。

  同年,全国建起31个群众艺术馆,绝大多数都是省级馆,这种建制,在后来的发展中,有过撤消和恢复,但基本上都保留下来了。195610月中央群众艺术馆正式成立,由于受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影响,1957年下半年以“右派分子太多,思想问题严重”[1]为由被撤消了。

  从两个“四项任务”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党对群众文化工作的要求显著地提高了,并且从一般的社会活动转向文化生活。从基本的时政宣传、扫盲、组织文化文娱活动以及普及生产生活常识,提高到文化遗产保护、编撰群众文化活动材料、培养群众文化骨干人才、专业艺术辅导等满足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文化品质的要求。

  二、工会组织主管的群众文化事业体系。

  工会系统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包括市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市辖区工人俱乐部,厂矿企业文化宫、俱乐部。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继承和发扬了重视建立工人俱乐部、重视工人群众文化活动的优良传统,在20世纪50年代,工人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有一个较大较快发展的阶段。一些城市把市内有一定规模、质量好甚至皇家园林划做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如北京的太庙、南京的“介寿堂”等建筑建为劳动人民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各地又逐步建设了一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这些建筑不仅保障了职工文化活动的需要,其中有很多还成为了当地的标志性建筑。

  19501月,全国总工会第二次常委会扩大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加强工人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的指示》,要求两千以上职工的工厂、企业建立俱乐部、图书馆及业余剧团;五万以上职工的城市应建立一个比较象样的全市性的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工人剧院;在京、津、沪、沈、汉等10大城市,每市建立一个50左右的工人文工团;创设职工创作基金,出版职工创作选集。19508月,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第一次工会俱乐部工作会议,制订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组织条例、工作条例和选举条例,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性质、任务、主要工作、领导和经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在1950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对工人文化活动场所和经费也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备”,“工会经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这就从人、财、物各方面保证了工人文化活动的开展。

  19547月,全国总工会和中华全国科学普及协会联合发出《关于在工人群众中间加强科学技术宣传工作的联合指示》,要求各地政府充分利用各市、区和基层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业余学校等场所,组织全市性的、全区性的、或以产业、厂矿为单位的、各种系统的结合中心工作的科学技术知识讲座、讲演会、展览会、科学问题解答会、科技人员与先进生产者的经验交流会、技术研究会、短期训练班、学习班等等,帮助职工提高科学文化技术水平,以推动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1955年,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第二次俱乐部工作会议,发出《加强俱乐部工作的指示》,强调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教育作用,明确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面向基层,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要求要在职工及其家属居住集中的地方建俱乐部,并加强管理。此后,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特别是基层车间、宿舍俱乐部有了很大的发展,1954年,全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共有12376个,其中基层车间、宿舍俱乐部9662个;1958年全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发展到31604个,其中基层车间、宿舍俱乐部30675个,四年多时间里,基层车间、宿舍俱乐部增加了两倍多,不仅方便了职工,也方便了家属的学习和娱乐。

  随着各地文化宫、俱乐部房舍的建设和普及,以及新中国电影业的发展和兴旺,电影放映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视。20世纪560年代,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发布了10余个有关电影放映的文件,同时对职工文化艺术活动、图书馆、工人业余文艺创作等问题,发出指示和要求,促进了工会系统群众文化的蓬勃发展。

  三、共青团和政府教育部门主管的群众文化事业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包括城市中青年宫、少年宫,市辖区、县青年、少年宫和街道农村青年、少年之家(活动站)等。

  19494月,全国第一次团代会通过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工作纲领》第三条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去教育团员,教育青年”,“青年团应当长期出版自己的报纸、杂志、丛书以及文学作品,并组织俱乐部、图书室。”第五条还规定“组织青年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加强体格锻炼,并建立各种文化的、艺术的、娱乐体育等团体”。

  19552月,青年团二届二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青年业余文化工作的指示》,提出要在青年中开展四项业余文化工作:1、扫除青年群众中的文盲,提高青年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2、组织和指导青年阅读书报。3、开展业余艺术活动。4、开展体育活动,增强青年体质。在厂矿、机关中推行广播体操,建立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小组和球类、田径、器械体操等各种运动组织。在中等以上学校协助行政有计划地推行“劳卫制”及其他体育活动。在农村倡导、组织民兵和青年群众熟悉和喜爱的体育活动。在大中城市会同有关方面在有组织的青年中,大力开展射击、行军、航空模型、军事野营、摩托车等各种体育活动,以加强青年的国防教育

  1956年,全国县以上的青年宫、青年俱乐部已发展到190多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6850所。19574月,教育部和团中央联合发出《关于少年宫和少年之家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少年宫和少年之家的任务,就是配合学校对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培养他们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帮助他们巩固和扩大课堂知识,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锻炼他们的技能和熟练技巧。文件还具体规定了少年宫和少年之家的基本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组织机构、领导关系、房屋、财产、编制、经费等问题,对巩固、提高、发展少年宫、少年之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部队系统的团军人俱乐部和连队俱乐部、军人之家等。

  在连队建立俱乐部,这是红军时期以来党领导和指挥军队的重要经验和优良传统。建国初的几年,因为局部战争和朝鲜战争,军队仍然没有完全脱离战争环境,军队俱乐部建设并不平衡。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新情况和军队建设的新需要,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俱乐部工作条例(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俱乐部工作细则(草案)》,要求全军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普遍建立和健全连队俱乐部和团俱乐部。《条例》和《细则》分别规定了连队俱乐部和团俱乐部的性质及工作任务,为军队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做出了制度性保证。解放军总政治部还在1953年《对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指示》中,向各级党委及政治机关提出了试行《条例》和《细则》具体要求。1954年,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又把《条例》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内容之一,向全军正式颁布。全军通过试行《条例》和《细则》,到1954年,普遍地建立健全了连队和团俱乐部。[2]


  [1] 19583月文化部《关于不要轻易撤消群众艺术馆的通知》,转引自梁泽楚编著:《群众文化史》(当代部分),新华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

  [2] 1959年到1982年,取消了连俱乐部制度,1983年恢复。见靳希光著:《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艺史初编·续》(内部),第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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