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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参政改革的可能模式分析
发布时间: 2013-08-20    作者:牛天秀    来源:江海学刊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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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参政存在着现实情况的重重差异,也存在着女性主义理论和参政制度的各种差异,但是在众多差异中,女性主义总是倾向于接近一种共享的原则:整合生活中个人和政治的维度;尊重女性的多样性;寻求更加平等的社会关系;变革现存的社会秩序。我们用这些普遍性来探讨那些差异,那些被女性的声音所呼吁、被女性的活动所表达的差异。①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中国的女性参政并没有一定的规律,它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状态和作用效果,而关于女性参政的研究成果也未必囊括全部影响因子,对影响因子的分析也未必具有绝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立足于事实和行动者的调研,才可能探索一种积极有效的促进女性参政的策略,逐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政治正义”。

  总体来说,中国需要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女性参政模式,即政府在价值导向、政策保护和提升女性整体素质等方面起主要作用,负主要责任。而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模式作为短时期的策略,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缩小男女两性在参政数据上的差距,但实质上的男女平等战略目标需要制度建设来保障,以实现“男女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女性参政的渐进式道路模式分析

  一些政治学者从改革政治学角度对中国改革的路径特征和基本经验进行理论总结,认为中国的政治改革是一个通过试错不断取得进展的过程,表现出渐进主义的特征。②而这种渐进式改革正是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这一简单实用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工具的运用。康晓光认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没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每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都是对迫在眉睫的危机做出的应急性反应。③可以说,渐进式道路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优选之路,中国改革的主体方向还是稳中求进。这一点可从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中得以求证,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宪法性秩序的变化是一个连续和平滑的过程”④。从社会后果来看,这种渐进式的转型方式的合理性基本得到验证。

  女性参政制度作为总体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需强调“局部试验、实践检验并根据改革结果对有关改革方案随时加以修正调整,从而将制度创新和解决改革后果的不确定性有机结合起来”⑤。女性参政制度旨在通过资源调配和利益均衡,达到政治权力体系中的两性和谐发展。

  (一)选择渐进式道路的必要性

  1.制度本身的历史惯性。制度的变迁总是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当一种新制度被引入的时候,是存在着一种对原有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的“路径依赖”的。即它不可能在抛开这样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的前提下被贯彻实行。在新制度被引入的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自然发生作用。⑥

  2.相关各个要素的复杂性。从理论上来说,整体推进有利于开发整体效应。但实际上,很难预测到制度推进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要素的存在状态、相互关系以及动态变化,很难协调潜在的利益失衡和机会不均,而且对一些要素本身的认知判断也难以避免具有个性倾向性的主观偏好。

  3.承受能力的制约。女性参政是一个历史问题,尤其是深藏在男女两性头脑中的传统性别观念还在影响着人们对女性参政的认识。如果采用激进式的方式,结果只会给社会的男女两性均带来较大的压力。对于绝大多数女性来说,也倾向于接受渐进式改革。

  (二)渐进式道路的方法

  渐进式改革是先试点后推广,即国家先在某一部门、某一地区或某一类企业试点,一旦成功后再通过示范效应和传递效应向全国推广。国家为了保证试点的成功,往往对试点部门、试点地区或试点单位给予优惠政策,甚至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⑦

  概观中国的整体国情,女性参政还处于改革队列的边缘,女性参政改革的参与力量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对传统性别观念和男权政治文化的挑战,必将面临更多的困境和艰辛。所以,需要选择渐进式道路来逐步推进中国女性参政的改革。

  1.把高层权力参与作为推进女性参政的突破口

  女性参政的个体性差异和群体性差异都比较明显,整体推进很难取得真正的有益成效。在当前的情况下,女性参政在高层还相当薄弱,并且对整个国家政治民主性产生重要影响。从金字塔的组织结构的客观稳定性来看,从最上端调整能够更好地保持组织的基本样貌;从组织岗位的重要程度来看,上层领导的智慧和能力影响组织前途;从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来看,高层女领导成为政治民主化和政治认同的主要衡量标准。

  所以,应以推动女性进入高层决策机构作为突破口,通过一系列的项目合作来增加女性参政的速度和效果。比如加大投入高层女性人才开发研究(基金项目等)、女领导干部专项培训(党校、妇女干部学校培训等)、关于女性领导力的项目培训(高校、国家机关等)等,而所有这些推动是否能落实,取得何等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高层的政治支持。无论从女性参政的实际行动需求来看,还是从政府责任的实际承担来看,参与高层权力的男性与女性都是推行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

  2.尽量减少“不协调成本”

  由于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不同体制内部各要素的“改变速度”或新体制的“成长速度”会存在差异。特别是多数体制改革和新体制的生成需要时间,尤其需要同传统的磨合。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会弥补由于差异和磨合而产生的“不协调成本”。⑧

  首先,避免粗放型发展战略所引起的女性参政质量下降和资源浪费(成本提高)。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女性参政形式上的数量增加会促进参政质量的提高,但这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如果仅为了可考核的指标而盲目粗放快速发展,极有可能因为没有充足的前期准备而耗费资源、增加成本。以人为中心的复杂系统并不能依靠简单的罗列或重叠来运行,它涉关众多细枝末节,需要充足的前期准备,比如充分的实践调研、资金的投入和监管、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相关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领导干部的政策执行力和性别意识培训、女性自身的参政素质以及对政策的把握能力等。因此,既要考虑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支出,同时也要调试女性参政的步伐。

  其次,设计科学的程序,科学的程序设计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国家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要求框架内,按照女性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和女性参政的实际状况,有理有序地推进。有专门负责性别意识培训的部门,有专门负责资金给付和监管的部门,有专门负责性别政策调研和规划的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落实责任制。

  再次,整合职能重叠的类似组织。虽然说科学的程序利于提高效率,但是若干组织职能重叠或相似,必然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尤其是政出多门、各图其利的情况下,协调不同组织的利益关系所需要的成本甚至远远超过某些可计量的培训资金或资助资金。这种“隐性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对女性参政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着强大的约束作用。正效应的结果是各组织力量合一、利益合一,最大化地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完成共同目标任务;负效应的结果是外争内耗严重,在组织之间引发矛盾冲突,责任主体不明,目标难以实现。所以,在女性参政改革行动之前,需要对现有的组织性质界定清晰,进行机构调整,明确各相关组织部门职责,尽量减少不协调成本。

  3.整合女性群体在推动女性参政行动中的利益

  女性参政的积极行动,对表达与实现女性群体的整体利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既有的文化观念和政治体制下,女性参政的渐进式改革,必然会使更多的女性群体参与或被参与到行动中来。其中主要有三类人群:一是政治权力体系内的执政女性;二是有能力、有意愿却没有机会参政的女性人才;三是女性参政研究者(学术团体、学者等)和推动者(主要是妇联)。

  如果执政女性具有性别意识,当认识到决策可能对女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能够积极表达女性的客观需求,至少能够适度引起有关男性领导的注意,在决策时尽量减少男女两性受益不均的情况。但是,据前文分析,即使是执政女性也未必具有高度的性别意识,如果是符合体制框定的条件而被动参政的女性,其表达女性利益的意识更为薄弱。而有能力、有意愿参政的女性人才较其他女性对政策更为关注,为获得更多的机会进入政治权力体系,通常愿意参加一定的学习和培训,这些人是女干部选拔的后备队伍,她们的利益导向以及性别意识对未来公共决策中的性别价值取向可能产生些许影响。可以说,执政女性和储备女性人才都是影响女性参政行动的主要力量,是女性利益的主要代表者和维护者,如果在改革行动中能够把两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内在与外在力量的整合,就能够使性别意识的宣传和贯彻具有一定的沿袭性和持续性,那么,经过不断地利益表达以及观念的传播,性别利益的差异会逐渐缩小,政策主体的性别敏感度也会有所提升。

  女性参政进步的主要标志是大多数女性参政意识、参政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以及增强执政女性对决策的影响力。因此,执政女性、女干部储备人才以及性别政治学研究者,都是女性参政行动的主要力量,就像一个团队,只有每一个成员都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团队的目标,只有实现团队的目标,各成员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在中国推动女性参政的行动中,女性利益通过双向途径进行表达与实现。一种途径是自下而上的上行模式。一部分妇女研究学者关注女性政治发展的客观需求以及国际趋势,认识到女性参政的重要现实意义,积极发表成果和向妇联组织提交研究报告,妇联组织也根据研究动态确定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引导众多学者根据研究特长进行选择性关注。另一种途径是自上而下的下行模式。根据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及有关目标,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等设定阶段性的研究任务和主题,由全国妇联组织动员和招标课题,研究成果作为未来决策参考的依据。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第二种途径相对较为常见。学术团体和学者在研究方向选择的自由度上远远高于妇联组织,很多学者的研究出于一种责任感和站在女性利益维护者的立场,而妇联则带有一定的政治性和任务性。因此在追求女性利益价值方面,妇联和学者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和差异性。但是在女性参政的改革中,这两者的力量都至关重要,既需要民间性的调查研究又需要推动政治性制度改革,而两种力量的利益目标应该一致,即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政治正义。

  女性参政的阶梯式发展模式分析

  阶梯式性别发展模式是基于罗尔斯政治正义的理论而提出的。罗尔斯的“政治正义”主要体现在立宪的程序正义和宪法的结果正义,罗尔斯以此来概述“平等自由”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意义所在。可以说,罗尔斯是从一种假设条件出发,试图构建理想的立法体系、规则、程序,以保证所有公民“平等自由”地参与到政治中来,主要包括选举投票权、评论政策、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这种平等的途径蕴含了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而性别正义从政治学的角度来分析,即是试图构建男女两性在选举权、政策影响力以及进入公职的机会、程序以及结果等方面均符合正义原则的图景,虽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却是任何一个系统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我们应当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从“正义程序”和“正义的有效的立法制度”来评价宪法的正义。⑨性别正义正是在政治正义的讨论框架下来探讨女性参政的阶梯模式。从最初的结果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到实质的性别正义,呈阶梯发展模式,其目标层次依次为“结果形式→行动过程→价值理念”,同时,三级阶梯又是有机联系的循环系统,其作用层次依次是“价值理念→行动过程→结果形式”。虽然“正义”贯穿始终,但是具体到女性参政的解释中,每一级阶梯都各有其意。

  (一)阶梯一:女性参政的政策执行结果为“男女相对平等”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由多个连续相关的环节和层次所组成,其形式上的政治正义性是最低级的目标要求。从理论上来说,阶梯自低到高,所需要实现的条件逐渐增多,难度逐渐加大,目标发挥激励作用的长效性也逐渐增强。所以,按正常的逻辑顺序分析,女性参政最基本的目标是在法律形式上保障男女平等的参政权,这一点在中国已基本上得到实现。

  虽然女性参政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元素之一,但其边缘化、复杂化的状态也显而易见。因此在解读男女平等时,需要理论结合实际来理解初级阶梯的目标——男女平等。中国的女性学研究主要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其带动和影响下,性别制度一词出现并引起部分政府领导的重视,但有关规定模糊地散存在各条文中,不能简单地解决权力分配的不平等问题。况且,政策执行是“政治正义理念→制度政策制定→政策执行”链条的最下端,其“相对性”是客观必然的存在状态。所以这一基本目标并非主张任何时候男女都要平等,而是一种“男女相对平等”。因为绝对的“平等”在现实条件下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无法找到满足绝对平等的绝对条件,即使是在同性别之间,任何一项政策执行的结果也只能是相对平等。

  “所有公民至少在形式上应有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⑩成了女性参政推动者可以实现的第一目标,也是最基本的目标。只有踏上了这一级台阶,才有利于第二级阶梯目标的实现。

  (二)阶梯二:女性参政的制度设计为“两性差异公平”

  制度建设是基本的稳定的保障,对于女性参政有着深远的影响作用。宪法是高层次的社会规范体系,“如果国家要对某一领域行使决定性的强制权力,并且要求这种方式永久性地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前景的话,那么立宪过程就应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维持原初状态中的平等代表制”(11)。它包含了“平等”、“参与”、“决定”之权力。“从观念上说,具有类似天赋、动机的人,不管他们的经济、社会地位如何,都应有获取政治权力地位的大致相同的机会。”(12)如果影响立法的“限制适用于每个人,并且所采用的约束在任何时候都倾向于平等地降临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的话,那么这些安排是与平等的政治自由相一致的”(13)。但是某些隐性文化或某些偏见并非显而易见,这些偏见隐藏在一些假定设想中:

  (1)被忽略的成本,比如支持男性社会工作的家务劳动等;

  (2)被忽略的时间,比如照料孩子、老人等;

  (3)被忽视的投入,比如女性公德心等;

  (4)被默认的社会文化性别观念以及资源分配等。

  事实上,这种偏见早已冠冕堂皇地登上了大雅之堂,尤其在参政执政领域更加明显。制度设计在允许适当客观差异的条件下,必须考虑到潜在的过度性别差异,尽量使因差异导致的最少受惠者得到补偿性政策或者倾斜政策,尽可能使共同原则对每个人都有利。

  所以在女性参政的制度设计上,应该坚持两个原则:程序正义和正义程序。这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动态制度。程序正义是指程序的每一环节的每一种安排都体现公共善的要求,体现所有人平等自由参与立宪的要求;而正义程序包含了多个假设前提,即包含了男女机会平等和参与平等以及影响(评论政治正义与否)平等,这就“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14)。政策应该做好信息公开,使所有的公民都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能够通畅地评价影响自身利益的政策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获得社会合法性和广泛的政治认同。

  因此,女性参政的制度设计要点为:尊重性别主体选择,允许适度性别差异,权力参与相对公平,女性发展适度倾斜,资源分配相对均衡。

  (三)阶梯三:女性参政的价值取向为“普遍性别正义”

  “所有健全的成年人(除了一些公认的例外)都有权参与政治事务,并且‘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这一规则得到尽可能的尊重。”(15)这是民主参与的最基本规则,而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权力参与。但是最初提出政治正义的罗尔斯却划定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家庭等),而历史形成的女性主要在家庭领域活动,公共领域较男性相对较少,这在某种程度上将一部分女性排除在正义原则之外。女性主义则认为家庭领域也适用正义原则,女性参政的价值取向为“普遍性别正义”。

  1.公私领域的双重正义

  女性主义普遍认为,性别的不平等归根到底源于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平等,家庭内性别劳动分工的不正义,同样根源于社会基本制度的不正义。(16)女性主义推崇的是社会制度的普遍正义,这种正义不仅存在于“公共领域”,也应该存在于像家庭这样的私人领域中,家庭是“主要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制度融合成为一种社会合作体系的方式”,也是调节“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分配的方式”。(17)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一,影响着男女两性的家庭工作分工和角色担当,确定着男女两性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决定着他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角色期待。因此,家庭私领域也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公共领域的性别正义正是要体现在制度安排上的性别公正,虽然分工不同,但地位、受尊重程度、参与机会和生活前景等差异不大。由于公共领域是众多私领域的集合和反映,所以普遍性别正义必然要实现公私领域的双重正义。

  2.普遍的正义感

  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正义感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是“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行——至少在一个较小的程度上——正义原则的欲望”(18)。正义原则实际运用于社会制度时,具有正义感的人才有能力运用它。注重培养正义感的“潜力”能力,才能将原初状态中“潜在”的正义感发展为现实社会的正义能力。因此,“公民必须具有正义感和政治美德,而正是这些正义感和政治美德在支撑着正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另外,家庭必须以适当的规模来充分发挥这种作用,以便使社会永远存在下去。”(19)

  罗尔斯认为,正义感是人类社会交往合作的必要能力,它直接规定着各种社会联合体共同的终极目的。(20)“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具有正义感的公民来维持,需要具有正义价值的制度来保障。当然,这里的性别正义并不是以每一个人或某一个人的实际价值为依据,也不取决于男女两性各自拥有什么样的价值观,而是以人类共同认可的、符合人类发展要求的性别观为价值导向,培养每一个人的正义感和责任感。但实际上,每个个体的客观差异是天然存在的,对于社会性别正义价值观念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各异,正义感也是在“尽可能多数”的群体中传播和培养。

  因此,“普遍性别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尊重差异和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也只能用“尽可能”、“相对”、“大多数”来衡量“普遍”的实现程度,其规律就如双曲线的图形特征,即曲线可以无限接近X轴和Y轴但永远不能相交。女性参政也在追求着最大化的公平正义,试图构建性别正义的价值体系。

  女性参政的赋权式战略模式分析

  妇女既是生产者也是决策者。妇女与男性平等地参与决策和管理,是衡量男女社会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妇女解放在政治领域的具体体现。现存资料统计的有关女性参政的地位更多依据制度性分配,它并不真正地代表着女性参政意识的提高,这种由外而内的挤压式赋权,只是一种实现男女平等的短期战略,而重视女性由执政层面和议政层面自觉进入政治领域以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才是关键的长期发展战略,亦即通过自我赋权增加权力拥有者的能力,提高女性自身的参政意识。女性自我赋权不仅对个人的生活而且对政府的制度政策和国家的命运有重要影响。

  (一)制度性分配的短期效应

  制度性分配主要体现为通常所说的“配额制”。配额,是指公共选举中为女候选人设定的强制性比例。最早实行于1950年,有力推动是在20世纪90年代,标志是阿根廷1991年成功实施配额制,以及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督促各国和国际社会开展积极行动(包括配额制),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决策。目前最普遍实施的配额制有三种类型:一是国家议会的宪法配额,即国家宪法强制规定的配额;二是国家议会的选举法配额或法规,即国家立法或法规的配额;三是政党的候选人配额,即政党设置一定比例的女候选人的规则或目标。根据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与斯德哥尔摩大学全球妇女选举配额数据,目前已有近一百个国家实施了配额制,有61个国家的130个政党自愿实施了配额制。(21)

  中国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第一个目标就是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提高妇女在领导班子中的比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95纲要”的基础上增加和细化了一些目标和措施,如“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22)诚然,这些制度性分配从数字比例上的改变来说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功效的。但是,这种制度性分配并不真正意味着女性参政意识有所增强,参政能力有所提升。中国女性参政的保护性政策主要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多重原因导致的女性参政比例很低,如果完全依赖公开竞争机制,会导致从政的女性(领导)更少(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采取干部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结果许多女干部被“差”下来),这正是现阶段实行制度性分配的必要性;另一种是把“保护性政策”理解为“照顾政策”,一部分女性知识分子和学者秉持这样的认识,“照顾”一词本身就潜藏着对女性的歧视,认为女性并不是天生弱势的,而且在女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低才能但符合标准(比如说“无知少女”,即无党派、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女性四合一身份)的人上去了,真正有才能、有意愿参政的却被拒之门外。那些没有参政意愿而被定位进入国家机关的女性,往往在工作中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分配性”和“服从性”,工作能力很难得到开发和锻炼,同时男性领导也容易因为“照顾政策”而把女领导边缘化,这对女领导工作效果评价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浙江省一调查数据显示,2004-2006年三年间,女代表、女委员建议(议案)或提案的人均数目是5.5,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人均数目仅为0.8。可见她们在履行代表、委员职责时,考虑社会责任的多,代表女性群体、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的偏少。(23)在国际女性参政的历史上,前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可谓风云人物,作为具有独到政治理想和极强领导能力的大国领袖,其政治手腕比较强硬,施行的“私有制改革”(新自由主义政策)降低了包括教育、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忽略了既有的性别不公平问题,间接地损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可见,在某种程度上,即使是女政治家也无法否定男性中心的主流文化,甚至可能在内心深处歧视妇女。(24)由此而言,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不是个别女性政治家保障的,也不是靠制度性的分配照顾的。

  在中国特定的阶段,制度性保护政策具有一定的短期效应。首先从形式上看,制度性分配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女性参政的比例。作为衡量一国民主政治的标志之一,唯有参政比例数据是可以量化的指标,也是比较容易操作和实现的目标。其次,从内容上看,制度性分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女性的参政意识和锻炼女性的参政能力。国际上已经有事实证明,在国家大力推行配额制的情况下,女性参政不仅数量有所增加,参政积极性和能力也有所提高。印度1993年通过了村委会保留女性席位的宪法修正案,仅在1994-1995年的选举中,就有百万印度妇女进入了基层的潘查亚特(地方自治政府),而且表现出空前高涨的政治热情。再次,制度性分配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性别意识和性别观念。虽然这种影响是缓慢的、隐蔽的,但只要是持续性的,必然会促使制度性分配向自我赋权转化。

  (二)自我赋权的长期战略模式

  从广义上说,赋权是增加个人对生活资源和决策的支配权,妇女赋权就是使女人获得与男人同等的地位,平等参与发展过程,从而与男人在平等基础上控制各种生产资料。(25)其强调的是女性在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支配能力,而非简单地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程度。由于赋予权利具体表现为权利在国家、阶级、性别和个人之间进行再分配,因而需要外部条件的引导,在现阶段主要靠政府和相关组织、社团的推动。

  中国女性参政主要处在制度性分配的初期,赋权是实现制度性分配的下一步骤,其主要责任主体是党和政府。政府要做到信息公开,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介公开政府政策行为,与公民互动,尽量消除影响女性地位和发展的政治、法律和社会障碍,并且党要加强对女性参政的指导与支持。赋权是制度性分配和自我赋权的过渡阶段。

  赋权强调党政组织的授予和支持,而自我赋权强调的是女性自我依靠和内在能力。自我赋权以改变权利关系为前提和条件,以增加权利拥有者的能力为目的。这种权利包括对生活的选择权和通过掌握关键性的物质及非物质资源来影响社会变革方向的权利。赋权不仅是集体的、社会的、政治的过程,而且还是个人的过程。(26)强调自我赋权,是妇女挑战结构上的不平衡或压制的现象,其短期战略是解决现实危机,长期战略是打破性别之间、阶级之间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结构。具体做法是:利用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作为争取支持的基础和实现更多的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的手段,通过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回应来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27)女性权利只有在强烈的自我维护意识下才会有保证,女性的地位只有在不仅仅是制度性安排而是自身能力提升的情况下才会提高,女性参政的模式只有从制度性分配走向自我赋权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在当前中国,自我赋权还需要极其漫长的过程,因此,赋权因为强调政府主体责任成了搭建制度性分配与自我赋权的过渡,使中国女性参政呈现出“制度性分配→赋权→自我赋权”的发展模式。而这种模式,应该在女性和男性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基础上进行,并大量广泛传播,深入人心,这也是赋予女性权力的关键所在。

  结语

  中国的女性参政改革注定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不是几种模式就能梳理清晰的。但是,女性参政的模式好似从理论到实践的桥梁,导引着通向目标的大致方向。现在,国际上已经把女性参政纳入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主要标志,联合国妇女组织也不断将女性参政的理论和模式转化为实际行动,通过妇女参政指标体系来衡量和比较不同国家的女性政治地位和政治诉求。中国的女性参政改革正是在国际政治民主化大趋势下逐渐酝酿而成的。在全球化的今天,女性参政也不能关起国门搞内政,而是需要放眼全球审视情势,积极融入世界女性参政的潮流,同时汲取女性参政较有成效的经验,来把握中国女性参政的本土特色和优势。

  [本文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助]

  注释:

  ①Lena Dominelli:《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王瑞鸿、张宇莲、李太斌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②郑永年:《政治渐进主义:中国20年改革的政治经验》,《第三世界季刊(Third World Quarterly)》1999年第6期。

  ③康晓光:《中国特殊论——对中国大陆25年改革经验的反思》,《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④周冰、靳涛:《经济体制转型方式及其决定》,《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⑤何增科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⑥杨善华:《农村村干部直选研究引发的若干理论问题》,载罗沛霖、杨善华等编《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⑦⑧关海庭、吴群芳:《渐进式的超越——中俄两国转型模式的调整与深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9、337页。

  ⑨⑩(11)(12)(13)(14)(15)(1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221、219~220、222、222、219、220、492页。

  (16)(20)郭夏娟:《为正义而辩——女性主义与罗尔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6页。

  (17)(19)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269页。

  (21)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秘书报告:《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各级决策过程》,转引自刘伯红《国际妇女参政运动的新趋势》,《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22)骆晓戈:《女性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4页。

  (23)浙江省妇联:《浙江省、市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参政议政现状研究》,《资料通讯》2007年第7、8期。

  (24)刘伯红:《国际妇女参政运动的新趋势》,《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9期。

  (25)坎迪达·马奇、伊内斯·史密斯、迈阿特伊·穆霍帕德亚:《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26)李小云、林志斌:《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27)杨静慧:《自下而上——妇女参政途径新探》,《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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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新时代继续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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