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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5年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19-12-24    作者:冯兵兵 赵凌云    来源:国史网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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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动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发展,是我国实现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恢复与发展为保障农村繁荣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学界对当代中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专题性研究有了一些研究成果[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新中国农田水利史略(1949~199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年版);《当代中国的农业机械化》(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当代中国的农业机械工业》(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王瑞芳:《当代中国水利史(1949~201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吴麟鑫等:《机电灌溉成本问题初探》(《学术月刊》1964年第7期);袁惠民:《湖北省机电排灌事业生气勃勃地发展》(《排灌机械》1985年第5期);杨柳五:《江苏机电排灌四十年》(《排灌机械》1990年第1期);等等。],但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还有待加强。本文初步考察了1958~1965年中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加速发展、遭遇困境、全面调整政策的出台及其成效,以期推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大跃进”运动与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加速发展

  1957年10月,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兴修农田水利的高潮,至次年4月,“全国扩大了灌溉面积三亿五千万亩”。[1]由于我国地形条件复杂多样,在新增灌溉面积中,有不少自流灌溉无法到达的区域,必须借助工具才能实现灌溉,而龙骨水车、风力水车、筒车、戽斗等传统灌溉工具效率偏低,需耗费大量人力和畜力,不能充分挖掘新建水利设施的灌溉潜力,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对高效率排灌工具的需求。

  为充分发挥新建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57年12月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农田排灌机械及农业机械化会议,详细研究了排灌机械的生产、供应、推广、使用和维修等工作,决定次年“将供应五十万匹马力[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采用计量功率的单位是马力。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中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后,正式使用(米制)马力为功率单位。目前,我国使用的计量功率单位是千瓦。1(米制)马力=0.73549875千瓦。]的动力排灌机械,给农村排涝和灌溉,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2]为此,《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积极宣传排灌机械的优越性,号召人们推动机电排灌事业发展。[3]农田排灌机械作为一种现代生产要素,在此次农田水利建设热潮中备受青睐。“各地提出需要排灌机械按马力计算已达四百三十万马力”[4],超出了农业机械工业的生产能力。为此,中央积极安排并扩大排灌机械生产,大大加快了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发展步伐。

  “大跃进”运动全面展开后,各地在执行中央有关政策的过程中对排灌机械需求不断扩大。一方面,在农业生产领域提出“以粮为纲”的口号,提高农业生产计划指标,加重了农村粮食生产压力;另一方面,在工业生产领域提出“以钢为纲”的口号,不断上调钢铁产量指标,并抽调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行钢铁生产,致使农业有效劳动力供给不足。[1958年全国农村劳动力比1957年减少3818万人,农业与工业劳动者的比率由1957年的13.8∶1骤降为3.5∶1。参见李宗植等:《中国现代经济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4页。]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一种先进的现代提水灌溉工具,农田排灌机械不仅能够降低旱涝灾害威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产出、繁荣副业生产,还可以大量替代人力畜力、大力支援全民“大炼钢铁”。因具备上述优势,农田排灌机械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农村的普遍欢迎。1957~1960年,全国排灌动力机械由41.5万千瓦增长至354.0万千瓦,其中电动机由7.1万千瓦增长至62.4万千瓦,机电排灌面积由1803万亩增长至7000万亩。[5]

  “大跃进”时期,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因发展速度过快而陷入困境,最突出的表现为全国排灌机械的单位灌溉面积在此期间下降了50%以上,机电排灌成本却不断上升。[6]中央在察觉农业生产遭遇困难后,于1961年初决定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优先调整农村政策。此后,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逐步进入初步调整阶段。中央和地方积极采取多项措施试图减少机电排灌工程设备不配套、缓解燃油料供给紧张等问题,同时注意提高机电排灌效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技术人员水平等。但直到1962年,上述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初步调整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成效并不十分明显,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机电排灌设备利用率、排灌效益仍然较低。据全国14个重点省、市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1962年10月,农田机电排灌设备保有量为517.1万马力,其中内燃机、外燃机共341.3万马力,实际使用177万马力,仅占保有量的52%,受益面积5037万亩,平均每马力排灌28.5亩;电动机175.8万马力,经常开动的有151万马力,占保有量的86%,受益面积约5000万亩,平均每马力排灌33亩。其中,华北地区的设备利用率仅有30%,东北、西北的个别省份低至20%。[7]第二,机电排灌成本上涨,到1962年10月,电力排灌成本平均每亩每年2~3元,机械排灌成本平均每亩每年达4~5元。[8]1962年,江苏省电力排灌成本平均每亩3元左右,比1957年高出30%;机械排灌成本平均每亩5元左右,比1957年高出43%。[9]第三,排灌机械质量偏低。比如,1962年5月,湖南省排灌机械保有量为11578台、306663马力,其中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机械共有1082台、33569马力,需要返修的有320台、13902马力。[10]再如,1962年7月,河南省共有排灌机械23364台、426704马力,其中能正常使用的仅有16043台、288655马力,需要维修的机械达6853台、128325马力,需要配套的机械468台、9724马力。[11]第四,机电排灌技术力量匮乏。比如,山东省为了适应农田机电排灌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先后培训司机手14万人,然而到1962年司机手人数萎缩至4.5万人,形成巨大的技术人员缺口。[7]又如,1962年河南省共需要7万多名技术人员管理和操作排灌机械,但实际拥有的技术人员仅有2.7万人,并且绝大多数不能修理机器;[11]江苏省盐城专区电工中徒工占比高达87%,机工中徒工占比也达71%。[9]这说明,尽管中央和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使局部地区的状况有所改观,但排灌成本高、经济效益低依然是农田机电排灌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面调整政策的出台与具体举措

  从1962年下半年开始,中共中央加大了调整力度,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和反复讨论全面调整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方针、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10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水利电力部、农业机械部、商业部联合召开全国14个重点省、市农田排灌机械会议,重点讨论了排灌机械的清查与整顿工作。随后,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联合召开的十四个重点省、市农田排灌机械会议的纪要》,提出“在今后二、三年内,农田排灌机械应以调整巩固为主,提高使用效率,降低水费标准,扩大受益面积”的方针,要求各地“对原有的排灌机械进行彻底的清理,应该报废淘汰的,要下决心迅速报废淘汰;没有配套的,要配套起来;分配不当的,要加以调整”,“没有整顿好的地区,一般不再发展新的排灌站”,“必须新建的排灌站,一定要按基建程序办事”。[7]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整顿和改进排灌机械管理工作的决定(草稿)》,提出整顿机电排灌站的具体内容包括促进工程和设备相配套、完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机械修配水平、建立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等等。[12]同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整顿现有排灌机械的意见(初稿)》,进一步明确了整顿机电排灌事业的范围、要求、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等。[8]上述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农田机电排灌事业转入了全面调整时期。

  全面调整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机电排灌设备、简化排灌机械机型随着农田排灌机械的广泛普及和大规模使用,全国各地存在着在农业生产中混合使用不同时期生产、来源于不同地区、多种型号的排灌机械和设备的现象。比如,山东省1962年有柴油机、汽油机、煤油机、锅驼机、电动机5大种类,100多个型号,产品来自全国18个省、市和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10个国家。[13]机型种类繁杂不仅造成排灌机械在零件配备和机器维修上时常发生无法匹配的状况,还会造成零配件的大量积压甚至浪费,降低了排灌机械的实际利用率。因此,调整机电排灌设备、简化排灌机械机型成为提升排灌设备利用率、提高排灌效率的重要前提。

  在具体调整过程中,对于不同质量水平、不同机型的机电排灌设备,国家采取的调整策略也不尽相同。第一,对质量不合格、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或者机械已经严重损坏,确认难以修复的排灌机械,逐步进行回收或者作报废处理。第二,对机型复杂、零配件长期不能有效解决的排灌机械,有计划、有步骤地简化机型。比如,1962年,江苏省共有140多种机型,除了保留20多种占保有量80%左右的主要机型以外,余下100多种机型通过更新、改制等办法,陆续进行了淘汰。第三,对因分配不当而不适合当地使用的机型(如将煤气机分配给缺煤、少煤地区),则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和重新分配。第四,对设备不配套的机型,则尽可能地进行合理配套以恢复正常使用。[7]

  2.整顿农村电网

  为满足副业加工、家庭照明和电力排灌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全国一度掀起了大办农村小水电站的热潮,加上来自工业领域强有力的支援[1962年,国家分配给电力工业全行业的输电导线只有350吨,但分配给农业专用输电导线高达3500吨;分配给电力工业全行业的变压器只有7万千伏安,但分配给农业专用的变压器多达75万千伏安。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430页。],促进了农村电网大规模建设。到1962年10月底,全国已有900多个县形成了规模大小不一的农村电网,农村输变电线路长度达6万多公里,变电容量达300多万千伏安。[7]然而,由于农村水电建设在短期内一哄而上,缺乏统一规划,普遍存在布局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缺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设备利用率低、成本高、事故多。[14]1962年,全国电力排灌设备平均利用率1年只有700小时左右,大体比1957年“低一倍”;全国40多万千瓦农业电站,能够正常运行的仅有40%左右;1万伏以下的农村电路,绝大多数达不到安全送电的标准,以致运行事故较多。[15]

  对此,1962年8月,水利电力部党组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农村电灌问题的报告》,决定重点调整和改造农村电网,逐步改善经营管理水平,以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潜力,扩大电力排灌受益面积。具体措施包括明确管理体制,确定农村用电、供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加强农业用电的技术管理及用电监察制度,等等,[15](pp.430~431)并计划在两三年内争取实现农村电网安全运行,降低人身安全事故率和设备损坏率,以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为保证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利电力部决定在供电系统逐步设立农村电气设备修理所,负责农村电气设备的定期测试和检修任务。[7]

  3.建立修配网点、加强零件供应

  1962年前后,我国农业机械的维修力量和零配件供应能力有所加强,但仅仅只达到了排灌机械大修需求数量的30%,远不能满足机电排灌事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此外,受修配厂设备简陋、设备不成套、技术力量薄弱、修理质量不达标、成本过高等问题的影响,排灌机械无法及时投入农田生产作业,导致排灌机械利用率降低、经济效益下降。为此,1963年3月,农业部、农业机械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农田排灌机械生产供应链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农机生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农田排灌机械生产配套的管理工作,做到成套生产、成套供货。[16]事实上,早在1962年召开的全国14个重点省、市农田排灌机械会议就曾提出,解决修配难题需要抓住两个关键:一是要根据排灌机械修配任务的大小,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套修配网点,配备修理专用设备和技术工人,并加强修配管理;二是要增加“短线”配件的生产和供应,着重提高配件质量水平。[7]如从1963年冬季开始,河南省先后在21个县重点试办了31处机电排灌中心管理站,实际效果明显。根据信阳专区17处中心管理站的统计,共为社队修理机器222台、5787马力,占应修机器的80%以上,另销售价值10万余元的零配件。[17]

  4.壮大技术力量、加强科技研究

  针对排灌机械技术力量长期不足的难题,中央除了对现有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继续加强理论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外,还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吸纳返乡技术工人、培训中学生以扩充技术队伍。另外,为改变司机手和技术工人长期以来对口粮、工资待遇不太满意的状况,主管部门决定参照拖拉机手的待遇标准拟定解决办法,以激发司机手和技术工人的工作积极性。[7]为提高机电排灌技术人员的水平,1962年12月,湖北省农业厅和湖北省农业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化学农药、药械、排灌机械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供销合作社联合举办农业机械技术训练班,有计划、有准备地组织人员接受技术培训;要求尽可能使各地技术人员固定下来,不轻易调动;结合当地历年机型保有情况,大量印发关于排灌机械性能、用途、使用、保管等方面的资料和宣传画,内容和画面力求通俗易懂,以供各县和基层社队在宣传过程中使用。[18]

  加强对排灌机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是有效提升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农业机械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在1963年召开的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曾有过以下几项提议:一是成立排灌机械产品基地,在大型水泵厂设立专门的水泵研究室,负责承担相关产品的研究工作;二是建立排灌机械理论研究基地,在科研条件允许的高等院校建立研究室,着重研究排灌机械理论与技术;三是农业机械部建立直属的排灌机械研究所,重点负责排灌机械综合性的科学研究工作。[19]对于机电排灌设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同样是削减机电排灌成本、增加排灌效益的重要途径。

  5.降低生产资料价格、缓解能源供需矛盾

  为支援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1963年3月,全国物价委员会发出《农业排灌用轻柴油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决定对农业机械排灌使用的轻柴油实行优惠价格,规定凡是国营和供销合作社供应的农业机械排灌用的轻柴油,其销售价格一律按当地批发价每吨优惠50元。农业机械排灌用油列入计划分配的地区,如每吨已按批发价优惠20元,可以再优惠30元。价格优惠政策自1963年4月1日起实行,实行优惠价格后所发生的财务差额,由商业部内部调剂解决。[20]同月,国务院批转了全国物价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电价的报告》,决定降低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整顿各转售电单位和电灌站的经营管理,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严禁层层加收费用和征收附加费;将农业电力排灌用的趸售电价降至每千度50~55元,电网直供电价每千度降为60元,转售单位电价仅在电网趸售电价的基础上另加20%~30%的差价。[21]优惠柴油价格、下调电价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降低农田机电排灌成本、推动机电排灌站扭亏为盈,同时也减轻了农民使用排灌机械的负担。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物价问题的报告》做出批示:“同意全国物价委员会在调整物价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当前物价工作的方针和具体安排的意见”,要求“在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增加国家财政补贴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报告提出:国营工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1963年计划降价的有:拖拉机降价1600万元;拖带农具及排灌机械降价2700万元;拖拉机、内燃机配件降价7600万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度降到5分,总共降价2200万元;农业排灌用柴油的销售价格降价700万元。以上五类产品降价金额合计为14800万元。[22]

  6.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

  农田机电排灌成本高、经济效益低与机电排灌站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实现有效的经济核算也有一定关系。相当多的机电排灌站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持续性亏损,使得机电排灌站的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在各类机电排灌站中,由于国营机电排灌站规模最大、数量最多,而且许多国营机电排灌站连年入不敷出,需要国家耗费巨额补贴才能维持运转,因而国营机电排灌站成为实行经济核算的重点。从1963年至1966年,财政部每年专款拨给国营机电排灌站四项经费(流动资金、亏损补贴、大修补助、小额固定资产购置费),旨在推动国营机电排灌站在两三年内扭转亏损状况。此外,为进一步抓好国营机电排灌站的清产核资和经济核算工作,农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编制下发了《国营机电排灌站基建规定暂行办法》、《机电排灌站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国营机电排灌站财务管理办法》、《国营机电排灌站清产核资办法》和《抽水机站司机手等级标准》等规章制度,[5](p.78)为国营机电排灌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持。国家还要求国营机电排灌站严格实行定额管理,注重综合经营,以提高效益。在加强国营机电排灌站财务管理的同时,国家并没有放松对集体所有制机电排灌站的财务管理,要求所有排灌站都要加强技术管理和灌溉计划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延长机器使用寿命,降低排灌成本。[7]

  7.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

  1960年后,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农田机电排灌的组织管理和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个高效的机电排灌管理体系。在1962年10月召开的全国14个重点省、市农田排灌机械会议上,农业部提出了《关于机械排灌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草案)》,经过11月召开的全国农业会议水利组座谈会的详细讨论,最终顺利通过并施行,规定从1963年起,凡是国家投资兴建的机械排灌工程,都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经营。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国营机械排灌工程项目包括固定设站的机械排灌工程和流动使用的排灌机械两类。固定设站的机械排灌工程,以一个受益区(土地基本上连片并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的)作为一个项目。流动使用的排灌机械,包括抽水机船和各级业务部门掌握的机动抗旱排涝设备,以县以下独立核算的基层经营管理单位作为一个项目。投资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或续建配套工程所需的机、泵、管、带等设备购置费,机房、进出水建筑物、宿舍及站内其他土地工程费等。此外,对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审批权限、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程序以及施工、验收和交付生产等做出了相应调整。[23]1962年12月,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做出《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经营体制的决定(草案)》,明确了农业机械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和农业部在机械排灌中的职责范围。关于排灌机器和排灌机械零配件的生产由农业机械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负责。排灌机械的使用、维修和机具、零配件、油料的供应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24]

  8.明确排灌机械所有权、固定其经营形式

  机电排灌设备易于损坏、维修次数过于频繁等问题,不仅与排灌机械出厂时的质量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与排灌机械所有权不明晰也有关系。在排灌机械所有权尚未明确之前,大量排灌机械在使用前无专人负责看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过度使用、使用后缺乏必要养护,以至于排灌机械损毁现象屡屡发生,使用寿命大为缩短。

  明确排灌机械所有权、固定其经营形式是有效解决排灌机械所有权关系复杂、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重要途径。比如,河南省商丘专区制定了以下原则和方法:第一,排灌机械的产权和经营形式的选择必须以有利于农业生产为根本出发点,允许采取国有国营、社有社营、社有队营、队有队营、联营等多种形式,具体采用何种经营形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优先确定排灌机械所有权的归属,以使机械设备能够得到妥善保管和精心养护。第二,排灌机械由所在地区负责经营管理,一般不随意挪动机器设备,只对个别不得不调整的排灌机械做相应安排。对管理使用较好的地区要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并积极扶持其发展壮大;对因无经验以致管理水平低下的地区要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对确实不愿使用或不适合使用的机型要予以合理调整。第三,一般情况下,排灌机械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但对于管理能力突出、经营水平较高的生产队,则需要明确排灌机械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固定使用以取得更高的使用效率。[25]

  随着全面调整政策的出台和贯彻落实,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得以快速恢复和发展。

  全面调整的成效与电力排灌事业的快速兴起

  经过三年的全面调整,农田机电排灌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电力排灌事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

  (一)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恢复与发展

  1962~1965年,全国排灌机械由36.7万台快速增长至55.8万台,动力保有量由614.7万马力增长至907.4万马力,机电灌溉面积由606.5万公顷[1公顷等于15亩。]扩大到809.3万公顷,在总灌溉面积中的比重由1962年的19.9%快速上升至1965年的24.5%。[26]全国90%以上的县不同程度地发展了机电排灌事业。[27]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恢复与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机电排灌成本逐渐下降,机电排灌效益逐步提升。例如,江苏省尽管在1964年遭受严重旱灾,但当年各站的开机时间和灌溉水量一般比1963年增加了20%~30%,部分地区增幅高达50%;“灌排成本,全省平均却比过去有所降低。电灌每亩1.8元,比1963年下降10%,比1962年下降36%;机灌每亩3.1元,比1963年下降6%,比1962年下降35%”。[28]生产队交付的水费在水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断降低,机灌为4.6%,电灌为2.4%。[29]1965年,灌溉成本一般比1964年下降20%~30%,部分地区甚至达到40%。[30]到1964年,江苏省2700多个国营机电排灌站中,98%已基本实现保本自给或略有盈余。[29]又比如,北京市机电排灌总面积由整顿前的173.8万亩小幅增长至整顿后的189.2万亩,在机电排灌效率上,各县、区每千瓦排灌面积均有不同程度地扩大,全市由整顿前的每马力排灌11.4亩增加到整顿后的13亩。[31]

  其次,组织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组织管理水平不高一度是发展机电排灌事业普遍面临的难题,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闲置或浪费,还限制了排灌机械效能的充分发挥。全面调整后,农田机电排灌组织管理体系逐步得以完善,组织管理水平得以提升。1962年,江苏省“组织了2000名干部和工人,对机电排灌站逐站逐机进行了清查,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打下基础。1963~1965年全省调整了泵站1280处,改装、配套、调换机电设备约4万马力,改善、扩大排灌面积360万亩”。[32]北京市同样加强了对排灌机械的组织领导,1962年全国调整政策出台后,北京市计划调整的共计1210处,其中布局不合理的有407处、机泵不配套的有343处、扬程不配套的有289处、水源不配套的有117处、转速不配套的有54处,到1965年5月共调整647处,节省动力5855马力。[33]据不完全统计,1964年,河南省共调整机器2万余马力,修理机器2947台、5万余马力。全省123个市、县中的114个已建立专管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共配备职工550人,其中专区配备102人,市、县配备448人。在1273处固定机电排灌站中,除配备4060名专管人员外,一般还建立了灌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了民主管理。[34]

  再次,机电排灌技术力量不断壮大,技术人员缺口逐年缩小。技术力量的增强降低了排灌机械维修成本,提高了维修效率和经济效益。以江苏省为例,1964年,无锡县农机厂修理完成673台内燃机,返修率低至0.3%;工时成本由1962年的1.61元降至1964年的0.88元,下降45%;平均每台机器的修理费由541.5元降至216.4元,下降60.0%;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62年的3574元上升到4900元,上升37.1%;利润由1962年的5.5万元增至11.8万元,大幅上升111%。[30]再如,到1964年10月,河南省共有排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6万人,其中干部1291人、技术工人3.5万人,技术人员占比超过96%。此外,1964年,河南省还加强了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为机电灌站培训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4300人,[34]其中绝大部分是技术人员。又如,1965年7月,北京市抽水机手达到1万人,其中固定下来的有7593人,不固定的有3177人。[31]技术力量的逐步加强是我国发展机电排灌事业的重要保障。

  (二)电力排灌事业的快速兴起

  在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调整与整顿时期,全国排灌机械总量和机电排灌面积之所以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电力排灌事业的迅猛发展。

    电力排灌具有抗灾能力强、灌溉成本低、节约劳动力等显著优势,因而深受广大农村欢迎。1960年后,电力排灌迈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动力拥有量由1960年的62.4万千瓦升至1965年的325.9万千瓦。[5]据江苏省1962年的调查资料显示,“江苏平原地区电灌成本每亩约为一元八角至二元四角,而机灌成本约为每亩为五元”。江都县电灌“使用的劳力比人力提水使用的劳力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由于部分采用了电灌,该县一九六一年节省了三百多万劳动日的重体力劳动”。[15](p.429)湖北省水利厅机械排灌局成立后,加快了在经济较发达、电源可靠地区兴建电力排灌站的步伐。1960年,湖北省有316处固定电力灌溉站,灌溉面积63.28万亩。到1965年发展到1166处固定电力灌溉站,灌溉面积185.26万亩。[35]根据湖南省排灌管理局的统计,1961~1964年该省电力排灌设备分别增加了9745马力、8921马力、24941.5马力、40669.9马力,农田受益面积达到275.7万亩。[36]到1964年9月,长江三角洲需要提水灌溉的农田超过40%采用了电力排灌。[37]至1964年,珠江三角洲建成电力排灌站2500多处,已有580万亩农田实现了排灌电气化。[38]至1965年初,东北地区拥有1600多座电力排灌站和9000多眼电井,“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农村已有半数以上的人民公社使用电力灌溉或排涝、脱谷、磨米、照明,全区农村高压输电线路比三年前延长了三分之一。各大中城市郊区菜田的电灌面积已达百分之四十”。[39]

  通过考察1958~1965年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跃进”反映了当时人们想要迅速改变农村技术水平落后的强烈愿望。尽管“大跃进”期间我国农田机电排灌的加速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党和国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扬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正是由于大量实际问题的先后解决,才得以扭转机电排灌事业发展的困难局面,推动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在1964~1965年迎来了全面好转。这是我国机电排灌事业调整与整顿过程中得到的重要经验。

  [参引文献]

  [1]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1958年5月27日。

  [2]《灌饱旱地排干涝地》,《人民日报》1957年12月19日。

  [3]《保证五十万马力排水灌溉机械顺利下乡》,《人民日报》1957年12月19日。

  [4]《中共中央文献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7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2~183页。

  [5]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新中国农田水利史略(1949~199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6]冯兵兵、赵凌云:《1949~1960年中国农田机电排灌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4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联合召开的十四个重点省、市农田排灌机械会议的纪要(1962年11月27日)》,山东省档案馆:A119-02-242-3。

  [8]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大力整顿现有排灌机械的意见(初稿1962年)》,河南省档案馆:J123-13-1159。

  [9]江苏省计划委员会、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降低1963年机电灌排水费的报告(1963年4月13日)》,江苏省档案馆:4096-003-2429-1。

  [10]湖南省农业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当前农排机械工作情况向中央的汇报(1962年6月6日)》,湖南省档案馆:207-1-756。

  [11]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恢复井灌、塘堰、发展机电灌溉的情况和意见(1962年7月24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13-1193。

  [12]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排灌机械管理工作的决定(草稿1962年)》,河南省档案馆:J123-13-1159。

  [13]山东省水利厅农田水利局机械站:《农田排灌机械情况(1962年8月1日)》,山东省档案馆:A121-02-266-1。

  [14]郁正维等:《目前农村供电网建设和整修改造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水利》1963年第17期。

  [15]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430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部:《关于加强农田排灌机械生产供应链管理工作的指示(1963年3月29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275-5。

  [17]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机电排灌中心管理站情况的报告(1964年8月29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19-1722。

  [18]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农业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化学农药、药械、排灌机械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2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SZ107-02-0100-001。

  [19]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会议简报组:《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会议简报汇编(二)——农业机械(附农业电气化)1963年3月》,浙江省档案馆:J116-017-120-057。

  [20]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农业排灌用轻柴油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1963年3月10日)》,山东省档案馆:A127-01-013-15。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电价的报告(1963年3月18日)》,山东省档案馆:A121-02-277-11.

  [2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278页。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田水利局:《关于机械排灌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草案1962年11月)》,河南省档案馆:J123-13-1182。

  [24]《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文件之十五: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经营体制的决定(草案1962年12月4日)》,湖南省档案馆:207-1-756。

  [25]河南省商丘专区公署水利局:《商丘专区排灌机械普查工作的总结报告(1963年1月22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13-1193。

  [26]《中国统计年鉴(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275、281页。

  [27]王瑞芳:《当代中国水利史(1949~201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9页。

  [28]杨柳五:《降低机电灌排成本的途径》,《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1965年第8期。

  [29]江苏省农业机械公司:《江苏省1964年机电排灌工作总结和1965年工作计划(讨论稿1965年3月14日)》,江苏省档案馆:5039-002-0003-2。

  [30]江苏省农业机械公司:《洪宗义同志农机修配会议讲话提纲(1965年6月21日)》,江苏省档案馆:5039-001-0001-1。

  [31]北京市农业机械局、北京市统计局:《排灌机械调整前后效益对比(1965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133-006-00069。

  [32]杨柳五:《江苏机电排灌四十年》,《排灌机械》1990年第1期。

  [33]北京市农业机械局、北京市统计局:《排灌机械调整情况(1965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133-006-00069。

  [34]河南省农业厅:《一九六四年灌溉工作总结(1964年10月27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19-1722。

  [35]《湖北水利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0年版,第815页。

  [36]湖南省排灌管理局:《湖南省机电排灌工程历年发展与使用效益情况(1965年10月)》,湖南省档案馆:179-1-306-1。

  [37]《我国机电排灌事业迅速发展》,《新华月报》1964年第10期。

  [38]张华等:《从五灾交替到旱涝保收——珠江三角洲电力排灌网建设成就》,《水利与水电》1964年第10期。

    [39]《东北农村兴建电力排灌工程又快又好》,《人民日报》1965年4月10日。

  [作者简介]冯兵兵,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430073;赵凌云,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430073。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6期。

  [责任编辑:叶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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